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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 賴于榛 臺北26日電)近日豪雨成災,災害準備金成朝野攻防焦點。行政院今天表示,防救災工作迫在眉睫,經費資源須及時到位,但能夠直接拿來救災的災害準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不在延續性計劃範疇之內,須等到中央政府總預算三讀通過後才能支用,盼立法院儘早審完今年度總預算。
今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仍在審議階段,總統賴清德日前表示,臺灣正值雨季,颱風季也將至,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還沒過,若發生災害,「中央拿什麼錢去救災」,希望盡速通過。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林沛祥昨天則質疑,依預算法規定,總預算未通過時,履行法定義務支出與既有延續性計畫皆可覈實動支,且災害防救法也明文規定,救災經費不敷使用得視需要「移緩濟急」支應。
行政院今天透過媒體羣組表示,行政院去年8月29日就提出完整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但至今302天尚未審議完成,其中能夠直接拿來救災的災害準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並不在延續性計劃的範疇內,必須等中央政府總預算三讀通過後才能支用。
行政院也說,立法院今年將今年度總預算付委審查後,行政院就已經在4月下旬函請各機關執行立法院同意審查時不會刪減的新臺幣718億元的新興計劃,不過當中的治水預算是規劃執行長期水利工程,不能作為填補災害防救法「例外」移緩濟急的缺口,更不能當作立法院未審完總預算的藉口。
行政院呼籲,防災救災工作迫在眉睫,相關經費資源須及時到位,請立法院儘早審完今年度總預算,才能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讓災民與災區早日恢復往常。(編輯:蘇龍麒)1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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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救災迫在眉睫 但災害準備金須等總預算三讀 | 政治 | 中央社 CNA
說明事件的人事時地物與核心背景
近日豪雨造成災情,救災經費如何及時到位,成為行政院與立法院朝野攻防焦點。行政院表示,防救災工作迫在眉睫,相關資源不能延宕,但目前今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仍在立法院審議,尚未三讀通過;其中可直接用於救災的災害準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並不屬於總預算未通過時仍可執行的延續性計畫,因此必須等總預算完成三讀後才能支用。行政院並指出,總預算案早在去年8月29日提出,至今已302天仍未審完,呼籲立法院儘速完成審議。
這起爭議的背景,在於雨季與颱風季可能加重災害風險,中央若無法動用特定預算,將影響救災調度。總統賴清德日前也質疑,若總預算未過而發生災害,中央要用什麼錢救災。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則主張,依預算法與災害防救法,法定義務支出、既有延續性計畫仍可覈實動支,救災經費不足時也可「移緩濟急」。行政院回應,4月下旬已函請各機關執行立法院同意審查時不會刪減的718億元新興計畫,但其中治水預算屬長期水利工程,不能填補災害準備金等即時救災經費缺口,也不能作為總預算遲未審完的替代理由。
行政院的立場聚焦在「可直接動用」的救災財源限制。政院指出,去年 8 月 29 日已提出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但至今 302 天仍未審議完成;其中災害準備金與第二預備金不屬於延續性計畫,不能在總預算未三讀通過前支用。政院因此主張,豪雨成災、颱風季將至,防救災經費必須及時到位,立法院應儘速完成今年度總預算審查,才能讓中央在災害發生時有更明確、穩定的財源可用。
在野黨則從現行法規可用空間提出質疑。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林沛祥認為,依預算法,總預算未通過時,法定義務支出與既有延續性計畫仍可覈實動支;災害防救法也規定,救災經費不敷時可視需要「移緩濟急」支應。對此,行政院回應,立法院同意審查時不會刪減的新興計畫共 718 億元,行政院已在 4 月下旬函請各機關執行,但其中治水預算屬長期水利工程規劃,不能用來填補災害防救法例外調度的缺口,也不應被視為總預算延宕的替代方案。
這起爭議的核心,不只是「有沒有錢救災」,而是中央政府在總預算尚未完成三讀前,哪些經費可以依法先行動支、哪些必須等待法定程序完成。行政院強調災害準備金與第二預備金不屬於延續性計畫,無法在總預算未通過時直接支用,等於把救災量能與立法院審議進度連結起來;在豪雨已造成災情、颱風季又將到來的情況下,這會提高地方與中央協調資源時的不確定性,也使防救災準備承受更高政治壓力。
對立法院而言,總預算審查若持續延宕,將更容易被行政部門描繪成影響救災效率的因素;但在野黨則可主張,現行預算法與災害防救法已有履行法定義務、延續性計畫及「移緩濟急」等機制,不應把所有責任歸咎於預算未三讀。這代表後續攻防可能會集中在法律解釋與經費科目性質,而非單純是否支持救災。若朝野無法儘快釐清可用財源與支用邊界,災害現場需求可能被捲入政治責任歸屬,進一步削弱民眾對政府應變效率的信任。
從政策面來看,行政院提到已請各機關執行立法院同意審查時不會刪減的新興計畫,並區分長期治水工程與即時救災經費,凸顯防災體系同時需要長期建設與短期應急資金。若總預算卡關成為常態,未來遇到極端天氣或突發災害時,政府可能必須更頻繁依賴例外機制調度資源,增加行政執行與政治溝通成本。這也提醒朝野,預算審查雖是民主監督的重要程序,但攸關民生安全的應變經費若缺乏明確、穩定且可預期的處理方式,將使災害治理承受更大風險。
這起爭議表面上是救災經費能否即時動支,實際上反映出總預算審議延宕對政府運作的連鎖影響。行政院強調,災害準備金與第二預備金不同於既有延續性計畫,不能在總預算尚未三讀前直接支用;在豪雨、颱風季節接續而來的情境下,這項說法意在凸顯預算程序對第一線防救災工作的限制。相對地,國民黨團則主張法定義務支出、延續性計畫可覈實動支,且災害防救法也有「移緩濟急」機制,顯示朝野對現行法律可支應範圍與彈性解讀存在落差。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院並非否認部分經費可先行執行,而是區分不同預算性質:4月下旬函請各機關執行的新興計畫,雖包含治水相關預算,但政院認為其用途是長期水利工程,不能直接替代災害發生後所需的緊急救助與復原支出。這也讓總預算審查不再只是府院與立法院之間的政治攻防,而牽涉到災害治理的時間敏感性。若預算持續卡關,政府仍可能透過既有法規尋找因應空間,但行政效率、責任歸屬與資源調度都會更複雜;對民眾而言,關鍵並非朝野各自如何詮釋程序,而是災害來臨時,救援與復原能否真正及時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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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救災迫在眉睫 但災害準備金須等總預算三讀 | 政治 | 中央社 CNA
分析影響、風險與後續觀察方向
豪雨成災之際,災害準備金能否即時支用,從技術性的預算問題,迅速升高為行政、立法兩權之間的政治攻防。行政院主張,防救災工作迫在眉睫,但能直接用於救災的災害準備金與第二預備金,並不屬於總預算未通過時仍可覈實動支的延續性計畫,因此必須等待中央政府總預算三讀通過後才能支用;在野黨則指出,預算法與災害防救法已有相關彈性安排,必要時可透過法定義務支出、既有延續性計畫,或「移緩濟急」方式支應。雙方爭點表面上是法規解釋,實際上反映的是災害治理中最敏感的問題:當制度程序尚未完成,政府如何確保救災不被預算卡住。
這起爭議的核心,不應被簡化為「誰阻擋救災」或「誰藉災情施壓」。行政院強調總預算已提出多時、立法院審議遲未完成,確實凸顯預算審查延宕可能造成治理風險;但在野黨質疑現行法制仍有例外機制,也提醒行政部門不能只以總預算未三讀作為唯一說法。更關鍵的是,治水預算、新興計畫、災害準備金與第二預備金各有不同用途與支用條件,若政治論述刻意混用,民眾將難以理解究竟是「沒有錢」、是「有錢但不能用」,還是「可用但程序受限」。災害現場需要的是清楚、即時且可問責的資源調度,而不是把法規灰區變成相互指控的空間。這場爭議真正暴露的,是臺灣在極端天氣頻率升高下,預算制度、災害應變與政治協商之間仍缺乏足夠穩定的銜接機制。
這則新聞的核心,不只是「有沒有錢救災」,而是總預算未完成審議時,行政部門可動用財源的邊界如何界定。行政院主張,災害準備金與第二預備金不是延續性計畫,不能在總預算三讀前直接支用;在野黨則引用預算法與災害防救法,強調法定義務、延續性計畫與「移緩濟急」仍可支應。雙方各自抓住法制中的不同面向,也反映預算審查延宕後,原本屬於技術性的財政程序,已被推到政治攻防前線。
行政院的說法凸顯一個現實:救災需要即時性,但災害準備金這類預算工具,本身仍依附於年度總預算架構。如果總預算遲未通過,行政部門即使能透過既有機制維持部分支出,也未必能完整使用原本規劃中的彈性財源。這會使第一線防救災調度更仰賴各機關既有預算、地方政府先行因應,或透過移用、緩辦部分支出來填補缺口。然而,「移緩濟急」畢竟是例外手段,不是常態財源,若過度仰賴,也可能排擠原本應執行的公共建設或政策項目。
另一方面,行政院提到已函請各機關執行立法院同意審查時不會刪減的新興計畫,並說明其中治水預算屬長期水利工程,不能直接拿來補救災缺口。這點有助於區分「防災基礎建設」與「災後緊急應變」的不同功能:前者著眼於降低未來風險,後者則要求立即投入人力、物資與現金支援。若把兩者混為一談,容易讓外界誤以為只要有治水預算就等於救災資源充足,反而模糊了預算科目與支用目的的限制。
因此,真正值得關注的是制度如何在民主審議與緊急治理之間取得平衡。立法院審查預算是必要監督,行政院也有責任清楚說明哪些錢能用、哪些錢不能用、替代方案是什麼。豪雨與颱風季不會等待政治協商完成,若朝野只停留在互相指責,受影響的會是災區民眾對政府應變能力的信任。總預算是否儘速三讀,已不只是年度財政程序,更是檢驗中央政治體系能否在風險逼近時維持基本治理效率的關鍵。
這起爭議的核心風險,不只在於「有沒有錢救災」,更在於預算程序與災害應變之間出現時間落差。行政院主張,災害準備金與第二預備金並非延續性計畫,必須等總預算三讀後才能支用;在豪雨、雨季與颱風季壓力升高的背景下,若預算審議持續延宕,中央可即時調度的財政工具就可能受限。這會讓地方政府、第一線救災單位與災民面臨不確定性:災害發生時,行政程序是否能跟上現場需求,將直接影響搶修、安置、復原與後續補助的速度。
另一層風險則是政治攻防可能壓縮政策釐清空間。國民黨團援引預算法與災害防救法,認為法定義務、延續性計畫及「移緩濟急」仍可提供支應;行政院則強調,治水等新興計畫屬長期工程,不能用來填補救災例外支出的缺口。雙方說法若只停留在互相指責,民眾將難以判斷哪些經費可以立即動用、哪些必須等待預算通過、哪些又屬例外調度。資訊不透明或說明不足,會加深社會對政府救災能力的疑慮,也可能使災區在等待中央資源時承受更大心理壓力。
更長期來看,若總預算審查與災害應變反覆被綁在一起,將形成制度性風險。災害治理需要穩定、可預期的財源安排,也需要行政與立法部門在急迫情境下建立最低限度的協作。否則,每逢汛期或重大災害前夕,預算未定就可能被放大為政治危機;而救災經費是否能迅速到位,也會從專業治理問題轉化為朝野互信問題。對政府而言,除了呼籲立法院儘速審議,也有必要更清楚說明各類救災財源的法律依據、動支條件與限制,降低制度模糊帶來的執行風險。
這起爭議的核心,不只是「有沒有錢救災」,而是總預算遲未完成三讀時,政府在法定支出、延續性計畫、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與移緩濟急之間,究竟能如何調度、何者能立即支用、何者仍受程序限制。行政院主張災害準備金與第二預備金須待總預算通過後才能動用,反對黨則強調現行法制仍有覈實動支與移緩濟急空間。接下來較負責任的作法,應是行政院、主計與相關部會把可動支項目、不可動支項目、法源依據與可能風險說清楚,避免讓災害議題淪為各說各話的政治攻防。
立法院也應優先處理與防災、救災、復原直接相關的預算與程序爭點。若朝野對總預算其他項目仍有高度歧見,至少應建立災害應變經費的最低共識,讓地方政府、第一線救災單位與受災民眾不必承擔制度僵局的代價。行政院提到已函請各機關執行部分立法院同意審查時不會刪減的新興計畫,但同時說明治水預算屬長期工程,不能直接填補即時救災缺口,這也提醒外界:防災治理與災後救助雖然相互關聯,卻不能混為同一筆錢、同一種用途。
後續觀察重點有三。第一,總預算審議是否能在汛期與颱風季風險升高前加速完成,避免類似爭議反覆發生。第二,行政院能否提出更清楚的臨時應變說明,包括若災情擴大,現有法規下可立即啟動哪些經費來源。第三,朝野是否願意把法律解釋與政治責任分開處理;一方面檢視政府說法是否周延,另一方面也不能讓預算審查延宕削弱災害治理能力。對民眾而言,最重要的不是誰在攻防中占上風,而是災前準備、災中救援與災後復原能否及時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