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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today 2026-07-11

巴威颱風讓20縣市放颱風假 投縣府提醒僱主要求勞工出勤應依法 | ETtoday地方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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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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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若要求勞工於颱風假出勤,應依相關法令給薪、補休。(圖/資料照片,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高堂堯/南投報導

巴威颱風來襲,全國已有20縣市宣佈放「颱風假」;南投縣政府提醒,僱主若因業務性質所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者,應由勞僱雙方於事前約定,應徵得工會同意或經勞資會議同意,且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

南投縣社會及勞動處說明,目前勞動法令並無「颱風假」規定,但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宣佈停止上班、又或因天然災害等因素阻塞交通等情況,勞工因而未出勤時,僱主宜不扣發工資,也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南投縣政府提醒颱風天也應顧及勞工權益。(圖/南投縣政府提供)

縣府社會及勞動局呼籲僱主,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出勤加班,或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者,應就勞工加班時數,依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停止假期出勤繼續工作部分,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工資部分加倍給予,也應於事後給予補休一日;前項所定事後補假休息,勞僱雙方應另行於事後協商排定補假休息期日,最晚應於工作結束後7日內為之,而颱風當天休假的勞工本無出勤義務、不影響原本的假期,僱主不需另外給予補假。

社會及勞動局提醒,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權益等問題,可撥打專線049-2246823,或逕洽該局(南投市中興路660號)服務櫃檯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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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威颱風讓20縣市放颱風假 投縣府提醒僱主要求勞工出勤應依法 | ETtoday地方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說明事件的人事時地物與核心背景

核心事實與背景

第 1 節【核心事實與背景】

巴威颱風來襲,全國已有20個縣市宣佈停止上班、停止上課。南投縣政府提醒,現行勞動法令並沒有一般俗稱的「颱風假」規定,勞工是否可不出勤及其工資如何處理,主要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判斷。當勞工的工作地、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地區,任一轄區首長宣佈停止上班,或因天然災害造成交通受阻,致使勞工無法出勤時,僱主宜不扣發工資,也不得將其視為曠工或遲到,不能強迫改請事假或其他假別、要求日後補班、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作成其他不利處分。

若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確有在天然災害期間要求特定勞工出勤的需要,勞僱雙方應事先約定,並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縣府也建議僱主加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若勞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在正常工時之外加班,或於例假日出勤,僱主應依規定計算加班時數並加倍給付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停止假期仍出勤者,除工資加倍外,事後還應補休一日,補休日由勞僱雙方協商,最晚須在工作結束後7日內排定。至於颱風當天原本即排休的勞工,本來就沒有出勤義務,原有假期不受影響,僱主無須另給補假。

各方觀點與數據
各方觀點與數據

巴威颱風來襲,全國已有20個縣市宣佈停止上班、上課。南投縣政府從勞工權益角度提醒,現行勞動法令並未設有法定「颱風假」,但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地區,只要其中一地宣佈停止上班,或因天然災害造成交通受阻而無法出勤,僱主宜不扣發工資,也不得將勞工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改請事假及其他假別;同時不得要求補班、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作出其他不利處分。此一規範重點,在於避免勞工因政府防災措施或客觀交通障礙而承受懲處。

從僱主立場來看,部分事業因業務性質,可能確實需要特定人員在天然災害期間出勤。縣府指出,相關需求應由勞僱雙方事前約定,並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僱主也宜加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以降低通勤風險。若勞工在正常工時以外加班,或於例假日出勤,應依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若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停止假期並要求繼續工作,除工資加倍外,事後還須補休一日,補休日應由勞僱雙方協商,最晚於工作結束後7日內排定。

對原本在颱風當天排休的勞工而言,由於當日原先即無出勤義務,假期不受停止上班公告影響,僱主不必另給補假。整體而言,縣府的立場並非一概禁止颱風天出勤,而是要求企業在營運需求與人身安全、工資補償及休息權益之間取得平衡。勞工若對出勤、工資或補休安排有疑義,可向南投縣社會及勞動局服務櫃檯或專線諮詢。

影響分析
影響分析

巴威颱風造成全國多個縣市停止上班上課,對勞工而言,最直接的影響是通勤安全與出勤權益如何兼顧。現行勞動法令並沒有法定「颱風假」,但當工作地、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地區宣佈停止上班,或因災害導致交通受阻時,勞工未出勤不應被視為曠工、遲到,也不應被強迫改請事假、補班,或因此遭扣全勤獎金、解僱及其他不利處分。此一原則可降低勞工為避免薪資或考覈受損,而被迫冒險通勤的情形。

對僱主而言,天然災害期間仍有營運需求時,必須承擔更完整的管理責任。若業務性質確有必要要求特定勞工出勤,應事先由勞僱雙方約定,並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同時宜加給工資,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若勞工在正常工時外加班,或於例假日因天災、事變及突發事件出勤,僱主須依法計算加班費;例假日出勤除工資加倍外,還應在工作結束後七日內協商安排補休。

整體而言,縣府提醒凸顯「停止上班上課」並非單純放假,而是以防災與人身安全為核心的出勤管理措施。企業若未預先建立災害期間的人力調度、薪資及交通協助機制,容易衍生勞資爭議;勞工則應瞭解,原本排定休假的人當日沒有出勤義務,假期不受影響,但僱主也無須另給補假。清楚區分未出勤、加班與例假日出勤等情況,才能兼顧營運需求及勞動權益。

延伸觀察
延伸觀察

「颱風假」是社會通稱,現行勞動法令並未將其明定為一般假別。當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地區,任一轄區宣佈停止上班,或因天然災害造成交通受阻而無法出勤時,僱主宜不扣發工資,且不得將勞工視為曠工、遲到,也不能強迫改請事假、補班,或據此扣發全勤獎金、解僱及給予其他不利處分。這套規範的核心,在於天然災害造成的出勤困難並非勞工可控制,職場管理應優先兼顧人身安全與合理性。

若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確有在天然災害期間維持運作的必要,應事先與勞工約定,並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僱主也宜加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這表示是否出勤不能只靠臨時口頭要求,而應建立清楚的勞資協議與安全配套,降低勞工在惡劣天候中通勤的風險。

此外,若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使勞工必須在正常工時之外加班,僱主應依規定計算並發給加班費;如要求勞工在例假日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除工資加倍外,事後也應補休一日,補休日由勞僱雙方協商,最晚須在工作結束後七日內排定。至於颱風當天原本就排定休假的勞工,本來即無出勤義務,因此不會另行增加補假。實務上,企業若能在颱風來臨前明訂通知、出勤、交通及薪資處理方式,較能避免災後才發生認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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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威颱風讓20縣市放颱風假 投縣府提醒僱主要求勞工出勤應依法 | ETtoday地方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分析影響、風險與後續觀察方向

評論導言與問題診斷

第 1 節【評論導言與問題診斷】

巴威颱風來襲,多個縣市宣佈停止上班、停止上課,新聞以南投縣政府提醒僱主依法保障勞工權益為主軸,整理天然災害期間未出勤、臨時出勤及例假日出勤的工資與補休原則。這類資訊看似明確,實際上最需要釐清的,正是一般人口中的「颱風假」並非法定假別。地方政府宣佈停班停課,主要是依天然災害相關辦法作成行政決定;民間勞工能否不出勤,以及未出勤後如何計薪,仍須依工作地、居住地、通勤必經地是否停班,或交通是否確因災害受阻等條件判斷。因此,停班公告不能被簡化理解為所有勞工一律有薪放假,也不能被僱主解讀為仍可逕自要求員工冒險到班。

原文的重要價值,在於指出勞工符合天然災害未出勤條件時,僱主不得將其視為曠工、遲到,不得強迫改請事假、補班,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給予其他不利處分。然而,報導同時使用「宜不扣發工資」與「應依法給薪、補休」等不同強度的表述,讀者若未區分情境,容易誤以為所有颱風天出勤都必然適用相同的加倍工資與補休規則。事實上,是否加班、是否屬例假日出勤,以及當日原本是否負有出勤義務,會影響法律效果;原文所述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加倍給薪並於事後補休,係針對天災等特殊情況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不能直接套用到每一種排班狀況。

更核心的問題是,天然災害期間的勞動管理不只是薪資計算,也涉及通勤與職場安全。原文要求有特殊業務需求的事業單位事前完成勞資約定,並宜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反映僱主不能只以營運需求要求出勤,卻將風險全數轉嫁給勞工。這則新聞提供了基本權益框架,但若要真正避免勞資爭議,仍應把「未出勤不利處分的禁止」、「工資宜否照給」與「特殊出勤的加班及補休」分開說明,才能讓勞工與僱主正確辨識各自的權利、義務與安全責任。

深度分析
深度分析

這則新聞凸顯「颱風假」與一般法定休假的本質差異。現行勞動法令並未設置名為「颱風假」的假別,地方政府宣佈停止上班、停止上課,主要是基於公共安全所作的行政措施,並不等同所有民間事業單位一律停工。不過,當勞工的工作地、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地區宣佈停止上班,或交通確實因災害受阻,勞工未出勤即具有合理且可辨識的安全原因。依相關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僱主宜不扣發工資,且不得將勞工視為曠工、遲到,強迫改請事假、補班,或扣發全勤獎金、解僱及作成其他不利處分。這套制度的核心並非額外創造假期福利,而是避免勞工在生命安全與工作權益之間被迫二選一。

另一方面,部分醫療、交通、維生服務或具有連續營運需求的工作,在天然災害期間仍可能需要人力。縣府提醒,這類出勤安排應由勞僱雙方事前約定,並依法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同時宜加給工資,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這表示僱主不能只以「業務需要」作為要求到班的充分理由,而應先評估風險、建立協議,並負擔協助勞工安全往返的責任。若涉及正常工時以外加班,或因天災、事變及突發事件要求勞工於例假日工作,工資與補休則須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處理;其中例假日出勤除工資加倍外,並應於事後補休,補休日由勞僱雙方協商,最晚於工作結束後七日內排定。

值得注意的是,原文本身同時使用「宜」與「應」兩種措辭,反映不同規範的法律效果不能混為一談。一般工作日因颱風未出勤時,工資是否照給採鼓勵性表述;但僱主不得任意施加不利處分,以及符合加班、例假日出勤條件時應給付的工資與補休,則有較明確的規範基礎。對勞工而言,確認工作地、居住地及通勤路線的停班資訊,並保留僱主通知、出勤要求與交通受阻紀錄,有助於後續釐清爭議;對僱主而言,事前訂定天然災害出勤原則,則能減少臨時決策造成的安全與勞資風險。

風險評估

第 3 節【風險評估】

巴威颱風造成多縣市停止上班上課,企業面臨的首要風險,是誤把行政機關發布的「停止上班」直接理解成勞動法上的法定假別,或反過來認定勞工仍有絕對出勤義務。原文已指出,現行勞動法令並無「颱風假」規定,但當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地區宣佈停班,或交通確因災害受阻而未能出勤時,僱主不應將其視為曠工、遲到,也不得強迫改請事假、補班、扣發全勤獎金,或施以解僱等不利處分。若企業未先釐清勞工所在地、通勤路線及實際災情,只以公司所在地是否停班作為唯一判準,容易引發薪資、考勤與不利處分爭議,並使勞工在交通中斷或風雨危險時被迫冒險上班。

其次,新聞中「宜不扣發工資」與「宜加給工資」的表述,反映相關要點兼具行政指導與勞資協商色彩,不能一概解讀為所有颱風日出勤都必然適用同一種加倍給薪方式。真正較明確的法定風險,出現在僱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要求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加班,或停止例假並出勤時;此時應依加班時數及《勞動基準法》第40條辦理工資加給,並於事後安排補休。若把原本排定的工作日、休息日與例假日混為一談,可能造成工資計算錯誤、漏給補休,甚至衍生違反工時與例假規範的責任。

更關鍵的風險仍是人身安全。即使業務具有持續運作需求,僱主也不宜臨時以口頭命令要求特定人員出勤,而應事前與勞工約定,並依企業內部制度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同時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企業若只處理出勤命令,卻未評估風雨、道路中斷及返家安全,可能讓形式上的營運需求凌駕職場安全義務。較穩健的作法,是事前建立天然災害出勤名單、聯繫與撤離機制,逐案保存協商、工時及薪資紀錄,並保留彈性調整空間,以降低勞資爭議與災害期間的安全風險。

應對建議與後續觀察
應對建議與後續觀察

面對颱風等天然災害,事業單位應在平時即建立明確的出勤應變機制,而非等到停班消息公佈後才臨時要求勞工配合。若因醫療、民生服務、設備維運或其他業務性質,確有安排特定人員出勤的必要,僱主應事先與勞工約定,並依法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同時盤點勞工居住地、工作地及通勤必經地區是否已宣佈停止上班,以及道路、公共運輸和天候狀況,將人身安全列為首要判斷。除了依法計算工資、加班費與補休,也應主動提供接送、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避免把災害期間的通勤風險轉嫁給個別勞工。

勞工若因工作地、居住地或通勤必經地區停止上班,或因災害造成交通阻塞而無法出勤,應儘早保留停班公告、交通中斷資訊及與主管聯繫的紀錄,並以可追溯方式說明無法到班的原因。依原文所述,僱主不得將此情況視為曠工或遲到,也不得強迫勞工改請事假、補行工作,或以扣發全勤獎金、解僱及其他不利處分施壓。若對工資、補休或出勤安排有疑義,勞工可先向公司確認計算依據,必要時再洽地方勞政機關諮詢,以降低後續爭議。

後續值得觀察的重點,是企業內部規範能否真正落實「事前協議、風險評估、工資補償與交通協助」,以及勞資雙方是否清楚區分停止上班、原定休假、正常工作時間外加班及例假日出勤等不同情境。尤其原文指出,勞動法令並無一般俗稱的「颱風假」,相關權益仍須依出勤管理要點、勞動基準法及實際班表判斷;若社會只把停班理解為一律有薪休假,或把企業營運需要視為可無條件要求到班,都可能造成誤解。政府除持續宣導外,也應要求事業單位留下協商與出勤紀錄,並加強申訴管道及個案查覈,讓安全原則與勞動權益在災害期間獲得具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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