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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
中央社 2026-07-16

中選會:繳附喪失中國籍證明滿10年才能參選 | 政治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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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 高華謙 臺北15日電)九合一選舉11月28日登場。中選會表示,若有原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登記為候選人,各縣市選委會將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詢候選人是否有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註記,且會以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日起算,是否已在臺灣地區設籍滿10年。

前民眾黨立委、陸配李貞秀先前因戶籍問題引發爭議。陸委會今年4月核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有關在臺設籍10年的規定,明定必須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給主管機關後屆滿10年,才能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明天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主委游盈隆等人就「115年11月28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務整備、選務中立、假訊息因應作為與公民投票選務辦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中選會在書面報告表示,針對今年地方公職人員候選人資格審查,若遇到原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登記為候選人的案例,依大陸委員會今年4月16日函釋及內政部3月16日召開「研商戶政資訊系統新增原籍大陸地區人民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文件日期」會議決議,各縣市選委會將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詢候選人是否有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註記及繳附日期,以審查候選人是否已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中選會說,會以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日為起始日起算,是否已在臺灣地區設籍滿10年。

中選會也說,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知道國籍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關具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不得擔任民選公職規定,且民選公職對國家負高度忠誠義務,選民對候選人是否未在大陸地區設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以及具中華民國以外國籍的情況,應有知道的權利。

中選會指出,內政部去年11月27日會銜中選會修正發布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5條,增列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應包括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與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及不具其他國家國籍的具結情形,候選人具結情形應刊登選舉公報。

中選會也說,已配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書件表冊格式及公職人員選舉公報樣式,並在今年6月12日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

此外,中選會說,為因應深度偽造技術衍生選舉威脅,並落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中選會已成立深偽影音防制專案小組,辦理深偽影音媒體識讀及防制宣導、協處深偽影音申請鑑識、下架處理及建立舉發與裁罰等措施,另與檢警機關及平臺業者建立聯繫機制,以期選舉期間快速處理鑑識及下架。

中選會說,已在中選會官網建置「防制深偽影音」專區,提供法律規範、鑑識申請流程及檢舉專線等資訊,協助候選人依規定申請鑑識與移除不實內容。(編輯:謝佳珍)11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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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繳附喪失中國籍證明滿10年才能參選 | 政治 | 中央社 CNA

說明事件的人事時地物與核心背景

核心事實與背景

九合一選舉將於11月28日登場,中央選舉委員會在提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的書面報告中說明,今年地方公職人員候選人資格審查若遇到原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登記,各縣市選委會將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詢,確認候選人是否有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的註記及日期。中選會表示,審查時會以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日作為起算點,判斷是否已在臺灣地區設籍滿10年,作為能否登記參選的重要依據。

這項作法的背景,與陸委會今年4月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所作函釋有關。該函釋明定,原大陸地區人民必須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給主管機關後屆滿10年,才符合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的條件。中選會也指出,候選人應知悉國籍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具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不得擔任民選公職的相關規定;由於民選公職對國家負有高度忠誠義務,選民也有權知道候選人是否未在大陸地區設戶籍、是否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以及是否具其他國家國籍。

此外,中選會已配合內政部修正相關選務表件與選舉公報樣式,要求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納入未在大陸地區設戶籍、未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及不具其他國家國籍的具結情形,並將具結內容刊登於選舉公報。這使候選人資格審查不僅涉及設籍年限計算,也連動選民知情權與選務資訊公開。

各方觀點與數據

中選會的立場是,候選人資格審查必須依陸委會與內政部近期函釋、會議決議辦理。若原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登記參選,各縣市選委會將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詢,確認是否有「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註記及日期;並以完成繳附證明當天作為起算點,判斷是否已在臺灣地區設籍滿10年。這代表審查重點不只是戶籍登記時間,而是是否已完成喪失中國大陸戶籍相關證明程序,且滿足10年門檻。

陸委會今年4月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作出核釋,明定須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後屆滿10年,才能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內政部則配合戶政資訊系統新增相關日期欄位,以利選務機關查覈。中選會也強調,民選公職對國家負有高度忠誠義務,選民有權知道候選人是否仍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是否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以及是否具有中華民國以外國籍。相關具結情形已納入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並應刊登於選舉公報,形成對候選人身分資格的公開檢視機制。

影響分析

這項函釋與中選會後續審查作法,將使原大陸地區人民參選資格的認定標準更明確,也更具可操作性。過去「在臺設籍滿10年」可能被理解為取得臺灣戶籍後起算,但陸委會核釋後,重點改為必須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並自繳附日起算滿10年。這代表候選人資格審查不只看戶籍登記時間,也會檢視是否已完成與原籍身分切割的法定程序。對選務機關而言,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詢註記與日期,可降低各縣市審查標準不一的風險。

對有意參選的陸配或原大陸地區人民來說,影響在於參選門檻與準備時間都更清楚,但也更嚴格。若過去未即時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即使已在臺生活多年,仍可能因起算點未滿10年而無法登記。中選會要求候選人具結未在大陸地區設戶籍、未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將具結情形刊登選舉公報,也會使相關身分資訊進入公共檢視範圍。此舉一方面回應民選公職忠誠義務與選民知情權,另一方面也可能讓身分、國籍與兩岸法律關係成為地方選舉攻防焦點。另針對深偽影音成立專案小組,顯示選務整備不只聚焦候選人資格,也把不實影音可能影響選情列為風險管理重點。

延伸觀察
延伸觀察

這項函釋與選務作業的重點,不只在於「設籍滿10年」的形式認定,而是把起算點明確連結到「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這個可查覈事實。對原大陸地區人民而言,是否已在臺灣設籍、是否已喪失原籍身分,過去容易在政治攻防中被簡化成身分標籤;中選會這次說明,則是把候選人資格審查拉回制度程序,由縣市選委會透過戶政資料確認註記與日期,降低個案解釋空間。

這也反映地方選舉前,候選人身分透明度會成為選務信任的一環。中選會強調選民有權知道候選人是否仍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是否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以及是否具有其他國籍,並將具結情形刊登於選舉公報,等於把資格審查與選民知情權相互連結。此作法可能增加候選人登記時的揭露負擔,但也有助於讓爭議在登記與審查階段先被釐清,而不是進入選戰後才成為政治攻防。

另一方面,中選會同時提到深偽影音防制作為,顯示明年地方選舉的選務準備已不只限於傳統資格審查,也包括數位環境下的不實內容處理。從候選人資格、選舉公報揭露,到深偽影音鑑識與下架機制,核心都指向同一件事:選舉競爭可以激烈,但基本事實必須有可驗證的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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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繳附喪失中國籍證明滿10年才能參選 | 政治 | 中央社 CNA

分析影響、風險與後續觀察方向

評論導言與問題診斷
評論導言與問題診斷

中選會這份說明,表面上是在交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候選人資格審查作業,實際上觸及的是兩岸身分、參政權、國家忠誠義務與選民知情權之間的制度界線。依新聞內容,若原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登記為候選人,各縣市選委會將透過戶政事務所查詢是否已有「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註記,並以完成繳附該證明之日起算,判斷是否已在臺灣地區設籍滿十年。這代表主管機關並非只看取得臺灣戶籍或居留時間的形式事實,而是把「完成切斷原大陸地區戶籍連結」作為參選資格時間起算的核心條件。

問題的關鍵,在於「設籍滿十年」究竟應如何理解。若僅從一般語感出發,設籍似乎指向戶籍登記本身;但陸委會今年四月的函釋,將其連結到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後屆滿十年,等於把法律上的身分轉換要求具體化。這樣的解釋有其制度邏輯:民選公職掌握公權力,候選人是否仍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是否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或是否具有中華民國以外國籍,確實攸關選民判斷與公職忠誠義務。然而,當行政函釋改變資格審查的實際門檻,也容易引發外界對法律明確性、可預見性與個案適用公平性的疑問。

因此,本案不宜被簡化為單一候選人或特定政黨的政治爭議,而應視為選舉制度如何處理兩岸特殊身分的壓力測試。中選會同步要求具結情形刊登於選舉公報,並修正相關表冊與公報樣式,顯示制度正在從事後爭議處理,轉向登記階段的前端揭露與審查。這有助於降低資訊不對稱,卻也要求主管機關在執行時必須標準一致、程序透明,避免資格審查被解讀為政治選擇。真正需要被檢驗的,不只是誰能不能參選,而是現行規範能否在國家安全、民主參與與人民權利保障之間,提供清楚且可被信賴的答案。

深度分析
深度分析

這次中選會把「設籍滿10年」的起算點,明確連到「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之日,核心不只是候選資格的技術審查,而是把過去可能存在解讀空間的制度門檻具體化。原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參政,本來就牽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籍法與選罷法之間的銜接;若只看在臺設籍時間,而未確認其是否已正式完成喪失原籍證明,容易形成法律身分與政治忠誠要求之間的落差。陸委會今年4月的函釋,以及內政部要求戶政資訊系統新增相關日期欄位,等於把審查重點從候選人自行主張,轉為由戶政紀錄提供可稽覈的行政依據。

從選務治理角度看,這項作法有兩層意義。第一,它讓各縣市選委會在面對同類案件時,有較一致的審查標準,降低地方各自認定造成爭議的可能。第二,候選人具結是否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是否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以及是否具其他國籍,並刊登於選舉公報,等於把資格問題從行政審查延伸到選民知情權。中選會強調民選公職對國家負高度忠誠義務,正是在說明這不只是形式文件,而是選民評估候選人適任性的重要資訊。

不過,制度越明確,執行端越需要精準。候選資格審查若涉及戶政註記、繳附日期與法律函釋適用,必須確保資料查詢一致、通知程序清楚,避免讓資格爭議在登記後才擴大成政治攻防。尤其九合一選舉牽涉大量地方候選人,任何個案若處理不透明,都可能被放大為選務中立問題。中選會同時提出深偽影音防制、鑑識、下架與檢舉機制,也反映今年選務風險已不只在候選人資格本身,更在於資格爭議可能被加工成不實訊息或影像內容快速擴散。制度清楚、資訊公開、處理迅速,將是維持選舉信任的關鍵。

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

這項規範的主要風險,不在於中選會是否有權進行候選人資格審查,而在於「起算點」的改變可能引發政治與法律爭議。依新聞所述,陸委會核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後,明定原大陸地區人民須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並屆滿10年,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這使資格判斷從單純觀察在臺設籍年限,進一步連結到是否完成喪失原籍證明的行政程序。若候選人過去已長期在臺生活、參與公共事務,卻因證明繳附日期未滿10年而被排除,可能被質疑為對特定身分背景者形成較高門檻;但從國家忠誠義務與民選公職的制度要求來看,中選會也可主張這是確認候選人身分狀態與政治忠誠的必要審查。

另一個風險是執行面的一致性與可預測性。中選會表示,各縣市選委會將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詢註記與繳附日期,這代表地方選務機關、戶政系統與中央主管機關之間必須有清楚且一致的資料基準。若戶政註記不完整、歷史資料轉換不一致,或候選人對日期認定有不同主張,就可能衍生行政爭訟,甚至影響選舉時程與選民對選務中立的信任。因此,制度風險不只在規範本身,也在於政府能否以透明、可檢驗的方式說明審查標準。

此外,將候選人是否未在大陸地區設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以及是否具其他國籍的具結情形刊登選舉公報,有助於回應選民知情權,但也可能讓身分議題在選戰中被高度政治化。若公共討論從資格審查轉向身分標籤,容易壓縮對地方治理能力、政策主張與公共利益的實質檢驗。整體而言,此案的風險評估應同時看見兩端:一端是維護民選公職忠誠義務與選舉制度正當性,另一端則是避免行政解釋與執行程序被認為具有差別待遇或選舉操作效果。

應對建議與後續觀察
應對建議與後續觀察

這項函釋與選務作業的核心,不只是候選人資格審查技術問題,而是涉及民選公職忠誠義務、選民知情權與參政權保障之間的平衡。後續各縣市選委會在執行時,應把標準、流程與所需文件說明得更清楚,避免候選人到登記階段才發現資格認定與自身理解不同。尤其「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日起算滿10年」已成為審查重點,主管機關有必要透過公開問答、登記前提醒與戶政資料查詢協作,降低爭議發生機率,也避免個案被過度政治化。

接下來值得觀察的是,相關規定在實務上是否能做到一致適用。原大陸地區人民參選資格牽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戶政註記與選罷法施行細則,若地方選委會、戶政機關與候選人之間對文件日期、註記狀態或具結內容認知不同,就可能引發行政救濟或選舉爭議。因此,中選會除要求查詢是否繳附證明,也應確保審查基準可被檢驗,讓參選人知道如何補正或主張權利,讓選民也能理解公報揭露資訊的法律意義。

此外,深偽影音防制將成為地方選舉另一個壓力測試。中選會已設專案小組、鑑識與下架機制,方向上是必要的,但選舉期間最關鍵的是速度、透明度與比例原則。若處理太慢,假訊息可能已完成擴散;若處理標準不清,又可能引發言論自由與選務中立疑慮。後續應觀察中選會與檢警、平臺業者的聯繫機制是否順暢,以及鑑識申請、移除與裁罰是否有足夠公開說明。這次地方選舉將同時檢驗候選人資格審查與數位選務防護能力,行政機關越能把規則說清楚、把程序做紮實,越能降低政治攻防對制度信任的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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