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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 蘇思雲 臺北17日電)金管會今天召開本國銀行獨立董事交流座談會,近90名獨立董事參與。金管會表示,此次也說明「金控與銀行獨董協助或調查事項作業程序」,盼讓獨董職權更明確,也有獨董對公司提供相關資源提出制度化建議,後續將持續檢討。
金管會今天舉行本國銀行獨立董事交流座談會,聚焦3大類議題,包含強化金融機構誠信經營文化、提升獨董職能與促進普惠金融等方向,合計近90名獨董參與。
金管會官員向中央社說明,第一,在誠信經營文化方面,從國內外相關裁罰案也觀察到,任何管理規章與法令,還是要回歸到企業文化與行為面向,避免流於形式主義。
他指出,金管會也要求銀行公會研訂「銀行業行為與文化管理指引」,目的是希望透過公會共同討論建立一定的框架與方法,透過框架引導銀行業內部建立起文化。
第二,為協助獨立董事履行職責,金管會今年2月13日進一步發布「金控與銀行獨董協助或調查事項作業程序」給業者參考,讓獨董相關職權更明確化。
依照作業程序內容,獨董可參與協助3大議題,包括重大財務決策、關係人交易審議與誠信經營,獨董也可協助3大調查,像是有人檢舉高層不當行為,或是大股東不當參與經營等違反公司治理行為,以及吹哨者檢舉事件。此外,獨董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尋求外部人士、專業律師與會計師協助調查,相關費用由公司負擔。
金管會說明,與會者多認同此方向,也有獨董針對實務上可能遇到的情況提出建議,並針對公司提供資源部分提出制度化建言,後續持續檢討制度,看實務上哪些面向需做加強。
金管會指出,另也針對推動全齡金融政策,向獨董說明部分銀行案例作法。(編輯:潘羿菁)11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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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升國銀獨董職權明確化 與會者表達認同 | 產經 | 中央社 CNA
說明事件的人事時地物與核心背景
金管會召開本國銀行獨立董事交流座談會,近90名獨董參與,討論重點放在強化金融機構誠信經營文化、提升獨董職能,以及促進普惠金融等方向。金管會說明,近年從國內外相關裁罰案件可觀察到,金融機構即使具備管理規章與法令遵循機制,仍必須回到企業文化與實際行為面,避免制度只停留在形式。為此,金管會已要求銀行公會研訂「銀行業行為與文化管理指引」,希望透過公會共同討論,建立可供業界依循的框架與方法,引導銀行在內部落實誠信經營文化。
本次座談另一項重點,是金管會向業者說明今年2月13日發布的「金控與銀行獨董協助或調查事項作業程序」,目的在使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時的權限與程序更明確。依作業程序,獨董可參與協助重大財務決策、關係人交易審議與誠信經營等事項,也可就高層不當行為檢舉、大股東不當參與經營等公司治理疑慮,以及吹哨者檢舉事件進行協助調查。必要時,獨董可尋求外部專業人士、律師或會計師協助,相關費用由公司負擔。金管會表示,與會者多認同此方向,也有獨董就實務情境與公司資源提供提出制度化建議,主管機關後續將持續檢討制度是否仍有需強化之處。
金管會此次座談會以近90名本國銀行獨立董事為對象,議題集中在強化金融機構誠信經營文化、提升獨董職能,以及促進普惠金融。從主管機關說法來看,近期國內外金融裁罰案例顯示,單靠管理規章與法令要求,若未能落實到企業文化與日常行為,仍可能流於形式。因此,金管會要求銀行公會研訂「銀行業行為與文化管理指引」,希望透過業界共同討論,建立可供銀行內部推動文化治理的框架與方法。
在獨董職權部分,金管會今年2月13日發布「金控與銀行獨董協助或調查事項作業程序」,核心在於讓獨董履職時可依循的範圍更明確。依程序內容,獨董可參與協助重大財務決策、關係人交易審議與誠信經營等事項;也可協助調查高層不當行為、大股東不當參與經營等公司治理問題,以及吹哨者檢舉事件。必要時,獨董可尋求外部專業人士、律師或會計師協助,相關費用由公司負擔。與會者多認同此方向,也有人針對實務資源配置提出制度化建議,金管會表示後續將持續檢討哪些面向需要加強。
金管會此次把本國銀行獨董座談聚焦在誠信經營、獨董職能與普惠金融,顯示主管機關對銀行公司治理的要求,已不只停留在形式上的法遵或董事會程序,而是進一步要求金融機構把管理規章落實到企業文化與實際行為。從原文可見,金管會特別提到國內外裁罰案例反映出制度若缺乏文化支撐,容易流於形式主義;因此,要求銀行公會研訂行為與文化管理指引,將有助於建立業界共同框架,讓銀行內部在風險控管、誠信經營與決策責任上有更清楚的參照。
獨董職權明確化則可能對銀行治理產生更直接影響。依金管會發布的作業程序,獨董可就重大財務決策、關係人交易審議與誠信經營等事項提供協助,也可針對高層不當行為、大股東不當參與經營、吹哨者檢舉等公司治理事件進行調查,必要時並可尋求外部專業人士協助,費用由公司負擔。這代表獨董在面對敏感或高風險案件時,較有制度依據與資源支撐,能降低因資訊不足或權限不清而難以發揮監督功能的情況。
不過,制度能否有效運作,仍取決於銀行實務配合程度。與會獨董雖多認同方向,也提出公司資源制度化的建議,反映執行面仍有細節需要檢討,例如資源提供、調查流程與內部協作如何具體落地。後續若能持續修正制度,將有助提升獨董監督效能,也可強化市場對銀行治理品質的信任。
這次座談會的重點,不只是金管會向獨董說明新作業程序,更反映主管機關希望把獨董角色從「會議出席與審議」往「實質監督與必要調查」推進。原文提到,獨董可就重大財務決策、關係人交易審議與誠信經營參與協助,也可針對高層不當行為、大股東不當參與經營、吹哨者檢舉事件等進行調查,必要時並能尋求外部律師、會計師等專業協助,費用由公司負擔。這代表制度設計正試圖降低獨董履職時的資訊與資源落差。
值得觀察的是,與會獨董雖多認同方向,但也提出公司資源提供應制度化的建議,顯示實務運作仍可能存在灰色地帶。獨董若要有效監督,不能只靠個人專業與責任感,還需要明確程序、充分資料、合理預算與公司內部配合。金管會後續若能持續檢討哪些環節需要加強,將有助於讓獨董職權不只停留在規範文字,而能真正落實到銀行治理、誠信經營文化與風險控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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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升國銀獨董職權明確化 與會者表達認同 | 產經 | 中央社 CNA
分析影響、風險與後續觀察方向
金管會召開本國銀行獨立董事交流座談會,表面上是一次監理機關與近90名獨董的例行溝通,實際上觸及的是臺灣金融治理長期存在的核心問題:獨立董事究竟能否在重大決策、關係人交易、誠信經營與內部檢舉事件中,發揮真正的制衡與查覈功能。新聞中提到,金管會今年發布「金控與銀行獨董協助或調查事項作業程序」,明確列出獨董可參與協助與調查的事項,並允許必要時尋求外部律師、會計師等專業協助,費用由公司負擔。這代表監理方向已不只停留在要求董事會形式完整,而是試圖把獨董的職權、程序與資源配置具體化。
問題在於,金融機構的治理風險往往不是缺少規章,而是規章能否穿透組織文化與權力結構。金管會官員也指出,國內外裁罰案顯示,管理規章與法令最後仍要回到企業文化與行為面向,否則容易流於形式主義。這句話正是本案的關鍵診斷:若獨董只能在會議中聽取公司提供的資訊,卻缺乏獨立取得資料、要求說明、啟動調查與運用外部專業的制度保障,所謂獨立性便可能只是名義上的獨立。尤其在高層不當行為、大股東不當參與經營、吹哨者檢舉等情境下,獨董面對的不是單純的資訊不足,而可能是來自組織內部的壓力、資訊落差與責任風險。
因此,與會獨董認同方向,並對公司提供資源提出制度化建議,反映實務現場真正關心的是「能不能做」以及「做了是否有足夠支撐」。獨董職權明確化只是第一步,後續更重要的是讓程序具有可操作性,讓公司資源提供不再仰賴個案協商,也讓獨董在敏感案件中有明確依據可循。若制度設計能把權責、資訊、費用與外部專業支援連成一套可執行機制,纔有機會把獨董從被動背書的角色,推向實質監督者的位置。
金管會此次把焦點放在本國銀行獨立董事,關鍵不只是召開座談會,而是試圖把過去較抽象的公司治理期待,轉化為獨董在實務上可依循的職權邊界。從新聞內容看,金管會同時談誠信經營文化、獨董職能與普惠金融,其中最具制度意義的是「金控與銀行獨董協助或調查事項作業程序」。它明確列出獨董可參與重大財務決策、關係人交易審議與誠信經營,也可在高層不當行為、大股東不當參與經營、吹哨者檢舉等情境中協助調查。這代表監理機關希望獨董不只是董事會中的形式性角色,而能在風險較高、利益衝突較敏感的環節發揮制衡功能。
不過,職權明確化只是第一步,真正的挑戰在於資源、資訊與企業文化是否跟得上。原文提到,有獨董建議公司提供相關資源應制度化,這點非常關鍵。獨董即使有調查權,如果無法取得完整資料、缺乏專業支援,或公司內部對調查抱持消極態度,制度仍可能停留在紙面。作業程序允許必要時尋求外部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協助,且費用由公司負擔,正是為了降低獨董單打獨鬥的風險;但費用核准、資料調閱、外部專家選任等細節,仍需要在公司內部建立穩定流程,避免每次啟動調查都成為治理拉鋸。
從更大的脈絡看,金管會官員強調裁罰案背後仍要回到企業文化與行為面向,顯示監理思維正從「有無遵法文件」推進到「組織是否真正內化治理」。銀行業高度依賴信任,一旦高層行為、關係人交易或吹哨案件處理不當,影響的不只是單一公司聲譽,也可能牽動金融市場信心。因此,獨董職權明確化的意義,在於把外部監理壓力部分轉化為董事會內部的早期發現與制衡機制。後續制度檢討若能聚焦實務障礙,讓獨董有權、有資訊、也有可用資源,纔可能真正提升金融機構治理品質。
金管會將金控與銀行獨董可協助、可調查的事項程序化,正面意義在於降低獨董職權模糊所造成的治理空窗;但風險也正在於「明確化」之後,制度能否真正轉化為可執行的監督能力。原文提到獨董可參與重大財務決策、關係人交易審議與誠信經營,也可就高層不當行為、大股東不當參與經營、吹哨者檢舉事件等進行調查,必要時尋求外部律師、會計師等專業協助,費用由公司負擔。這些安排若缺乏內部流程配套,可能產生兩類落差:一是獨董雖有名義權限,卻在資訊取得、時程安排、專業支援上受制於公司;二是公司雖負擔費用,卻可能在預算、聘任對象或調查範圍上形成實質影響。
另一項風險是制度被形式化吸收。金管會官員已指出,管理規章與法令仍須回到企業文化與行為面,避免流於形式主義;這也意味著,若銀行只把新程序視為合規文件,未同步建立吹哨保護、董事會討論品質、關係人交易揭露與高階經理人問責機制,獨董職能提升就可能停留在會議紀錄與內控制度文字上。尤其金融機構涉及高度專業與資訊不對稱,獨董若無法及時掌握風險訊號,或缺乏跨部門資料調閱的實務管道,調查權即使存在,也未必能在關鍵時點發揮效果。
因此,後續檢討重點不只在程序是否訂得更細,而在資源提供能否制度化、獨董啟動調查時是否具備獨立性,以及銀行內部是否願意讓不同意見進入決策流程。與會者多認同方向,顯示政策推動具備一定共識;但真正的治理成效,仍取決於金管會、銀行公會與各銀行能否把「文化管理指引」和獨董調查程序連結起來,避免監督權限增加,卻未同步改善組織行為。
金管會此次將本國銀行獨董職權進一步明確化,重點不只在於增加獨董可參與或調查的事項,而是要求銀行把公司治理從「形式合規」推向「可實際運作」。對銀行而言,後續應優先檢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法遵、稽覈與吹哨機制之間的銜接是否清楚,尤其當涉及重大財務決策、關係人交易、誠信經營疑慮或高層不當行為檢舉時,獨董如何取得資料、如何啟動調查、如何尋求外部律師或會計師協助,以及相關費用如何由公司負擔,都應建立可執行的內部程序。若只把作業程序放進文件,卻沒有配套資源與時程管理,獨董職權仍可能停留在紙面。
後續觀察重點有三。第一,銀行公會研訂「銀行業行為與文化管理指引」後,是否能形成可供各銀行落地的共同框架,而非僅是原則宣示。金融機構的誠信經營文化,往往取決於高階管理階層是否真正重視風險訊號與員工通報,而不只是事後補強制度。第二,獨董提出公司資源制度化的建議,顯示實務上仍可能存在資訊取得、調查支援與專業協助不足的問題;金管會後續若能釐清最低支援標準,將有助減少個案操作差異。第三,普惠金融與全齡金融政策納入座談,也提醒獨董角色不只在監督風險,還包括督促銀行在業務發展、消費者保護與社會責任之間取得平衡。整體而言,制度能否發揮效果,關鍵在於銀行是否願意讓獨董真正接近核心資訊,並把調查權、資源配置與治理責任連成一套可被檢驗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