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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糖早在今年5月就發現中聯的「粗膠原油」苯駢芘超標。(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趙於婷/臺北報導
臺糖早在今年5月就發現中聯的「粗膠原油」苯駢芘超標,當時已通知中聯,但仍引發外界質疑未通報衛生單位。對此,食藥署副署長王德原今日受訪時表示,「粗膠原油」不能供人食用,不符合食品定義,且臺糖並未收貨,高雄和臺南衛生局調查也認定沒有違反《食安法》相關規定。
臺糖在5月11日去臺中中聯取貨前送驗,5月15日取得報告後,發現一級致癌物苯駢芘(BaP)高達14.7ppb,臺糖未收取該批油品。但外界質疑,「臺糖發現中聯油品有問題,第一時間未通報衛生單位,且還被認定沒有違法,反而南僑通報卻被開罰?」
王德原表示,臺糖購買的是生產原料「粗膠原油」,這不是提供給人食用,所以不符合食品定義,且臺糖也沒有收貨,南僑是已購買,而且進入生產加工程序。
王德原說,現行《食安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這部分條件不適用臺糖的情況,中聯是已進入沙拉油生產、加工程序,所以通報的責任是在中聯。
他也進一步提到,目前不管是母公司或油廠所在地的高雄市和臺南市衛生局,都認定臺糖沒有違反《食安法》,食藥署尊重衛生局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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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糖未通報中聯油超標挨轟 食藥署:高雄、臺南衛生局認定未違法 | ETtoday健康雲 | ETtoday新聞雲
說明事件的人事時地物與核心背景
臺糖今年5月向臺中中聯採購生產原料「粗膠原油」前,先行取樣送驗,並於5月15日取得檢驗報告,發現該批油品的一級致癌物苯駢芘(BaP)達14.7ppb。臺糖隨後通知中聯,且未收取該批油品。不過事件曝光後,外界質疑臺糖既已掌握油品異常,為何第一時間未通報衛生單位,並將此案與南僑通報後遭裁罰的情況相互比較,形成爭議焦點。
食藥署副署長王德原說明,臺糖採購的是「粗膠原油」,用途屬生產原料,並非直接提供人食用,因此不符合食品定義;再加上臺糖並未收貨,依現行《食安法》第7條第5項所規範的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回收及通報義務,並不適用於臺糖當時的情況。相較之下,南僑案涉及已購買並進入生產加工程序,性質不同。
王德原也指出,中聯油品已進入沙拉油生產、加工程序,因此通報責任應在中聯。高雄市與臺南市衛生局分別就母公司與油廠所在地進行調查後,皆認定臺糖未違反《食安法》相關規定,食藥署則表示尊重地方衛生局的判斷。
這起爭議的核心,在於臺糖早於今年 5 月即透過送驗發現中聯「粗膠原油」苯駢芘超標,檢驗數值達 14.7ppb,且苯駢芘被列為一級致癌物。臺糖方面在取得報告後未收取該批油品,並已通知中聯,但外界質疑,既然已知油品有食安疑慮,為何沒有第一時間通報衛生主管機關。相較之下,南僑因通報相關油品問題卻遭裁罰,也讓外界進一步質疑不同業者面對同類事件時,主管機關認定標準是否一致。
食藥署副署長王德原則說明,臺糖購買的是生產原料「粗膠原油」,並非可直接供人食用的食品,因此不符合《食安法》所稱食品定義;同時,臺糖並未實際收貨,也沒有進入製造、加工或販賣程序。依《食安法》第 7 條第 5 項,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但食藥署認為這些條件並不適用於臺糖個案。王德原指出,中聯的油品已進入沙拉油生產、加工流程,因此通報責任應在中聯。高雄市與臺南市衛生局調查後,也認定臺糖未違反《食安法》相關規定,食藥署表示尊重地方衛生局判斷。
此案的主要影響,不只在於苯駢芘超標本身,也在於食品安全通報責任的界線再度受到檢視。臺糖在取貨前送驗,發現中聯「粗膠原油」檢出一級致癌物苯駢芘超標後未收貨,依食藥署說法,該油品並非供人食用,且尚未進入臺糖的製造、加工或販售程序,因此高雄、臺南衛生局認定臺糖未違反《食安法》。這樣的判斷有其法規依據,但社會觀感上,民眾更在意的是業者一旦發現上游原料有危害疑慮,是否應主動讓主管機關掌握風險,而不只是限縮在「是否已收貨」或「是否屬食品」的法律定義。
對食安管理而言,事件凸顯現行制度在原料、半成品與非直接食用品之間,仍可能存在認知落差。食藥署指出,通報責任在於已讓油品進入沙拉油生產、加工程序的中聯,與南僑已購買並進入生產加工的情況不同;但外界質疑臺糖未即時通報,顯示大型食品相關業者即使依法未必負有通報義務,仍可能面臨更高的社會期待。後續若主管機關未能清楚說明不同個案的責任差異,容易讓民眾產生「同樣發現問題卻有不同處理結果」的疑慮,進一步削弱對食安稽查與業者自主管理的信任。
這起爭議的核心,不只在於臺糖是否「知情未報」,也凸顯食安通報責任在不同交易階段的認定落差。依食藥署說法,臺糖購買的是尚不能供人食用的「粗膠原油」,且在取貨前送驗、發現苯駢芘超標後並未收貨,因此高雄、臺南衛生局認定其未違反《食安法》。換言之,主管機關目前是以產品是否屬於食品、是否已進入收貨或加工程序,作為判斷通報義務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據。
不過,外界質疑仍有其脈絡。臺糖既然在5月已掌握中聯原料檢驗異常,雖然依法未必負有通報義務,但從風險預警角度來看,若供應端同時可能流向其他食品加工鏈,資訊是否應更早進入主管機關視野,仍值得討論。食安管理不只仰賴事後裁罰,也需要讓高風險訊號能在產業鏈中快速被辨識與追蹤。此案也顯示,法規上的「不違法」與社會期待中的「應主動揭露」之間,可能存在灰色地帶;未來若要降低類似爭議,主管機關或許需要更清楚說明原料、半成品與食品之間的通報邊界,以及業者在發現異常時可採取的標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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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糖未通報中聯油超標挨轟 食藥署:高雄、臺南衛生局認定未違法 | ETtoday健康雲 | ETtoday新聞雲
分析影響、風險與後續觀察方向
這起爭議的核心,不只是臺糖是否「依法」必須通報,而是當食品供應鏈上游出現明確風險訊號時,企業與主管機關對「法律責任」與「風險治理」的理解是否過於狹窄。依原文所述,臺糖在取貨前送驗,並於取得報告後發現中聯「粗膠原油」苯駢芘超標,因此未收取該批油品;食藥署則說明,該油品並非供人食用,不符合食品定義,且臺糖未收貨,高雄、臺南衛生局也認定未違反《食安法》。從形式法規來看,主管機關的說法有其脈絡:若產品尚未成為食品、未進入臺糖的製造加工流程,通報義務是否成立,確實不能直接等同於已購買並投入加工程序的業者。
然而,社會質疑之所以沒有因此消散,正是因為「未違法」並不等於「處置已足夠」。苯駢芘屬於一級致癌物,當一家下游或潛在採購方已透過檢驗掌握上游原料存在異常,這項資訊對整體食品安全監測具有高度公共意義。即使臺糖依法未必負有《食安法》第7條第5項的通報責任,仍會被期待至少建立更積極的風險通知機制,讓主管機關能及早掌握中聯後續是否將相關油品流入其他生產環節。換言之,本案暴露的不是單一企業有無違法的簡單判斷,而是現行制度對「非食品狀態但可能進入食品鏈」的高風險原料,缺乏更清楚的預警責任分工。
更值得注意的是,食藥署將臺糖與南僑案例區分為「未收貨」與「已購買並進入加工程序」,這在法律適用上或許合理,卻也凸顯民眾感受中的落差:為何主動通報者可能面臨裁罰,而提前發現問題卻未通報者反而被認定無責?若主管機關只回應法條構成要件,卻未說明制度如何鼓勵業者提早揭露風險,恐怕會削弱企業主動通報的誘因。這起事件真正需要檢討的,是食品安全治理能否從事後究責,進一步走向供應鏈前端的風險共享與即時預警。
這起爭議的核心,不只是臺糖有沒有「依法」通報,而是現行食安管理對於原料、半成品與食品之間的責任切分,是否足以回應社會對風險預警的期待。依食藥署說法,臺糖採購的是「粗膠原油」,並非供人食用的食品,且臺糖在取貨前送驗、取得苯駢芘超標報告後未收貨,因此高雄、臺南衛生局認定其不適用《食安法》第7條第5項的通報義務。從法規文字來看,這樣的判斷有其依據,因為該條規範的是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回收並通報;臺糖並未讓該批油品進入自身製程,也未形成其產品流向市場。
但社會質疑之所以難以平息,在於風險資訊已經出現,卻沒有在第一時間進入主管機關的監測系統。苯駢芘是一級致癌物,原文也指出檢出值達14.7ppb,即使該批粗膠原油尚非食品,仍可能是後續食用油加工鏈的一環。若臺糖僅通知供應商中聯,而沒有同步讓衛生單位掌握,外界自然會擔心問題原料是否可能流向其他業者,或是否已在其他批次中進入加工程序。食藥署強調通報責任在已進入沙拉油生產、加工程序的中聯,這釐清了法律責任,卻未完全處理風險治理上的落差。
南僑通報卻遭開罰的對照,也放大了民眾對制度一致性的疑問。依王德原說法,南僑與臺糖的差異在於前者已購買並進入生產加工程序,後者則未收貨;也就是說,是否取得貨品、是否進入製程,成為判斷通報義務的重要分界。這種分界在行政執法上或許必要,但食安事件往往牽涉供應鏈上下游,單靠「誰已收貨、誰已加工」來決定資訊是否上報,可能使早期警訊停留在業者之間。後續更值得檢討的,不一定是臺糖是否違法,而是當非食用狀態的原料被檢出重大危害物質時,是否應建立更明確的通報或提醒機制,讓主管機關能及早追查源頭與流向。
這起事件的核心風險,不只在於「粗膠原油」本身是否屬於食品,而在於食品供應鏈前端出現異常訊號時,通報與追蹤責任如何被啟動。依食藥署說法,臺糖購買的是生產原料,且尚未收貨,因此高雄、臺南衛生局認定不適用《食安法》第7條第5項的通報義務;從法律要件來看,這個判斷有其依據。然而,苯駢芘屬一級致癌物,臺糖在取貨前送驗並發現超標,代表該批原料至少已進入食品相關業者的採購評估流程。即使尚未完成收貨,也顯示供應端可能存在污染或製程控管問題,若後續未被其他業者攔截,就有機會進入加工程序。
因此,本案的制度風險在於「合法」不必然等於「風險已被充分管理」。臺糖未收貨,確實降低該批油品流入臺糖製程的可能性;但外界質疑的焦點,是既然已有檢驗異常,是否應有更明確的橫向通知機制,讓主管機關能及早掌握供應商端的潛在問題。食藥署指出中聯纔是進入沙拉油生產、加工程序後的通報責任主體,這反映現行規範偏重產品進入製造、加工、販賣階段後的責任歸屬。但在實務上,食品安全風險往往從原料端、採購端或檢驗端先露出端倪,若制度只在「是否已收貨」「是否屬食品」上切分責任,可能造成資訊落差。
對消費者而言,短期風險評估應回到兩個問題:問題油品是否已進入市售食品,以及相關業者是否已停止、回收或釐清流向。原文中食藥署說明臺糖未收取該批油品,這部分可降低臺糖相關產品的直接疑慮;但中聯端既然涉及生產加工程序,主管機關仍需透過稽查與流向追查,確認是否還有其他批次或其他業者受影響。整體而言,本案較像是法規責任與風險治理之間的落差事件:行政認定可以說明臺糖未違法,卻未必能完全回應社會對「發現高風險訊號後,為何沒有更早被主管機關掌握」的疑問。
此案後續不宜只停留在「臺糖是否違法」的二分判斷。依食藥署說明,粗膠原油尚非供人食用食品,且臺糖未收貨,因此地方衛生局認定未觸及《食安法》第7條第5項的通報義務,法理上有其依據。但從風險治理角度看,臺糖既已在採購前送驗並發現苯駢芘超標,代表這批原料具備進入食用油供應鏈的可能性。即使責任主體被認定在中聯,主管機關仍有必要檢視現行制度是否過度依賴「是否已收貨、是否已進入加工」作為通報界線,避免高風險訊息在供應鏈前端被延遲揭露。
較務實的作法,是建立更清楚的原料異常通報指引。對食品業者而言,只要檢出結果顯示原料可能危害最終食品安全,即便尚未收貨或尚未投入製程,也應有明確的通知對象與時限,至少讓供應商所在地與買方所在地衛生機關能同步掌握。這不必然等同於開罰,而是讓主管機關及早釐清該批原料是否流向其他業者、是否已進入加工程序,以及是否需要擴大查覈。如此也可降低企業因不確定法規解釋而選擇保守不通報,或通報後反遭行政處分的疑慮。
接下來應觀察三個面向:第一,地方衛生局對中聯後續調查是否能完整說明該批油品流向與處置;第二,食藥署是否會針對「非食品但可能進入食品鏈」的原料建立一致標準;第三,南僑與臺糖案例在事實差異之外,行政處理是否能被社會理解。食安管理的核心不只是事後究責,更是讓風險訊息能在最早時間被看見、被追蹤、被阻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