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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民主實驗室前理事長張耀中,性騷男員工被判刑。(資料照/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臺灣民主實驗室前理事長張耀中,被控2024年6月26日晚間在臺北市酒吧及捷運站內,兩度利用權勢與擁抱機會強吻男員工、摸下體。案經被害人報警究辦,一審判處張男拘役30天。檢方不服提出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斥責張男為逞一時慾念、行徑實屬不該,但考量他終知悔悟並坦承犯罪,二審決定駁回檢方上訴,判處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北市酒吧藉故搭訕 權勢威壓令男員工不敢反抗
判決書指出,張耀中2024年6月26日晚間8點多,在臺北市大安區一間酒吧內,先對同行的男員工口出「你這樣看我,我會有感覺喔」等言語調戲。隨後在同晚10時15分許,張男利用在酒吧外擁抱對方的機會,突襲親吻男員工的臉頰。
當時被害男子雖然內心感到極度不適,但礙於張耀中是自己職場上的主管上司,擔心得罪長官會影響工作,當下只能隱忍、未立即表明不悅之意。這也讓張耀中食髓知味,進一步做出更逾矩的騷擾行為。
捷運站內強吻直喊喫豆腐 伸手抓下體嚇壞被害人
同晚10點30分左右,雙方步行至臺北捷運信義安和站內。張耀中又趁著與男員工擁抱道別之際,再度強行親吻對方的臉頰,甚至在眾目睽睽之下輕佻地脫口說出「喫一下豆腐」等輕浮言語。
話音剛落,張耀中便緊接著伸手觸碰男員工的下體。被害人當場受到極大驚嚇,隨即驚慌後退,拉開雙方距離。在確認自身安全後,男員工決定不再隱忍,憤而向警方報案究辦,揭發這起職場長官的惡劣行徑。
高院駁回檢方上訴判拘役30天 斥責張耀中逞慾不該
一審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性騷擾防治法的性騷擾罪判處張耀中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案經檢方上訴,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法官在判決書中嚴厲斥責張耀中,身為知名機構要職,卻為了滿足一時的私慾,竟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際做出親吻、觸摸下體等犯行。
法官強調張男的所作所為實屬不該,理應予以強烈責難。不過法官審酌其在法院審理期間,終於表現出悔悟之意,並且坦承所有犯罪行為,因此認定原判決量刑尚屬妥適,決定駁回檢方上訴,維持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之判決,全案就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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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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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民主實驗室前理事長涉性騷!「這樣看我會有感覺」被判刑定讞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說明事件的人事時地物與核心背景
臺灣民主實驗室前理事長張耀中,於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晚間,在臺北市大安區酒吧及捷運信義安和站內,分別對一名男性員工實施性騷擾行為。根據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的判決書記載,張耀中先是於晚間八時許在酒吧內以言語調戲男員工,聲稱「你這樣看我,我會有感覺喔」等不當言論。隨後在同日晚間十時十五分,張男利用在酒吧外擁抱員工的機會,突襲親吻該名男員工的臉頰。被害人雖當下內心極度不適,但因張耀中為其直屬上司,擔憂反抗恐影響職場處境,選擇隱忍未立即表達不悅。
事發後約十五分鐘,雙方步行至臺北捷運信義安和站內,張耀中再度於擁抱道別之際強行親吻男員工臉頰,並在眾目睽睽之下脫口說出「喫一下豆腐」等輕浮言語。隨即張男伸手觸碰被害人下體,被害人驚嚇之餘隨即後退拉開距離,在確認自身安全後決定不再隱忍,憤而向警方報案。一審臺北地方法院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拘役三十天,得易科罰金;案經檢方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張男犯行屬實,但考量其審理期間已坦承犯行並展現悔悟,決定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定讞。
臺灣民主實驗室作為一個專注於數位民主與資訊安全的非營利組織,其領導階層的操守問題自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張耀中曾任該組織理事長,肩負推動民主價值與公民參與的使命,本身應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的典範。然而此案的發生,恰好暴露了NGO組織內部權力結構不對等所衍生的風險——下屬員工往往因為生計考量而選擇啞忍,不敢明確拒絕上司的越界行為,形成一種隱性的權勢性騷擾模式。
此案亦反映出近年臺灣社會對於性騷擾議題的處理態度正在逐步轉變。傳統上,許多受害者基於「不要把事情鬧大」或「擔心報復」等考量,傾向於私下吞忍。但近年來受到#MeToo運動影響,加上《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騷擾防治法》等法規的持續推動,社會大眾對於性騷擾的容忍度已顯著降低。被害人選擇報案的決定,正是這種社會風氣轉變的具體體現,顯示越來越多受害者願意站出來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而非繼續隱忍。
針對本案,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張耀中身為知名機構要職,卻為滿足一時私慾,在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際做出親吻、觸摸下體等犯行,實屬不當,理應予以強烈責難。法官的論述凸顯了對權勢性騷擾行為的嚴厲批判立場,認為具有管理地位者更應謹守分際,而非濫用職權上的優勢地位對下屬進行騷擾。同時,法官也考量張男在審理過程中終於承認所有犯罪行為並表達悔意,認定一審量刑已屬妥適,故未加重其刑度。
從被害人角度而言,選擇報案的決定需要相當勇氣。職場性騷擾案件的受害者往往面臨兩難困境:一方面若選擇隱忍,可能助長行為人氣燄,使其變本加厲;另一方面若提出申訴或報案,則可能面臨來自加害人或其關係網路的打壓、報復,甚至影響未來的職涯發展。本案被害人在遭受二次騷擾後決定不再沉默,果斷蒐證並報警處理,為後續司法程序奠定基礎,也為其他可能有類似遭遇的職場人員提供了一種參照。
檢方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反映出檢方認為拘役三十天的刑度可能過輕,有必要透過上訴程序尋求更高刑度。然而二審法院最終選擇維持原判,顯示法院在量刑時除了考量犯行的惡劣程度,也同時權衡了被告事後的悔悟態度與犯後表現。此一結果難免引發部分輿論對於量刑是否足夠嚇阻的討論,特別是涉及權勢性騷擾的案件,公眾往往期待司法能給予更明確的否定評價。
此案對於臺灣非營利組織及公民團體的內部管理機制,勢必產生一定程度的警示作用。NGO組織常以推動社會進步、倡議公共價值為使命,其工作人員也往往對性別平等、人權保障等議題抱持高度關注。然而內部治理的實務運作上,部分小型組織可能因為資源有限而未建立完善的性騷擾防治機制,例如缺乏正式的申訴管道、培訓課程或外部獨立調查程序。本案的發生提醒各公民團體,應確實檢討並強化自身的內控機制,以避免類此憾事再度上演。
從社會層面觀察,本案的審判過程與結果對於職場性騷擾的整體防治趨勢亦具有指標意義。近年來我國持續推動性騷擾防治相關法規的修正,包括強化僱主責任、簡化申訴程序、加重行為人罰則等方向。本案的裁判結果某種程度上反映了司法實務對於「權勢性騷擾」此一特殊類型的態度——雖然承認其惡質性,但在量刑上仍相對寬鬆。這種立場與社會大眾期待之間的落差,可能成為未來立法院修法時的討論焦點,進而影響性騷擾防治法規的下一波修正方向。
此外,本案發生於公共場域——酒吧及捷運站——的特點也值得關注。酒吧雖屬私人營業場所,但作為對外開放的公共消費空間,其經營者對於顧客之間的騷擾行為是否負有注意義務?捷運站更是典型的公共運輸場所,在此發生的騷擾行為雖未達刑事犯罪的程度,但在公共空間中對他人身體的侵犯無疑更難以容忍。這些場域管理的灰色地帶,未來可能需要更明確的法規或指引來加以規範。
本案時間線如下: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晚間八時許,張耀中於臺北市大安區酒吧內對男員工以言語調戲;晚間十時十五分,在酒吧外以擁抱為掩護親吻被害人臉頰;晚間十時三十分左右,於臺北捷運信義安和站內再次親吻被害人臉頰並觸碰下體,被害人隨即後退並決定報案。全程在約兩個半小時內連續發生兩次明顯的性騷擾行為,顯示行為人對於下手時機與地點的選擇具有一定主動性與計畫性。
司法程序部分,一審由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判處拘役三十天,得易科罰金;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原判,全案確定。拘役三十天的刑度若以易科罰金方式執行,依我國刑法規定,每千元折算一日,最高可易科罰金三萬元。此一罰金數額相較於行為人所造成的心理創傷與社會觀感上的負面影響,是否成比例,顯有討論空間。
回顧近年臺灣社會處理性騷擾案件的發展歷程,可以觀察到幾個明顯的趨勢。首先是受害者發聲的門檻持續降低。過去許多受害者因為擔心證據不足、舉證困難或是社會汙名而選擇沉默,但隨著性騷擾防治意識的普及與相關法律的完善,越來越多人願意透過正式管道尋求救濟。這種趨勢對於整體社會的性別平等進展而言無疑是正面的,但也對司法系統的處理能力與專業素養提出更高的要求。
其次是權勢關係在性騷擾案件中的核心地位日益受到重視。本案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明確的上下屬關係,這種權力不對等正是造成被害人難以即時反抗的主要原因。傳統的性騷擾防治框架較著重於性別權力關係,但近年來學界與實務界已開始更廣泛地關注各種權勢不對等所帶來的風險,包括上司對下屬、教師對學生、僱主對員工等不同情境。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即要求僱主應設置性騷擾申訴管道並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正是針對職場權勢性騷擾所設的制度性防護。
最後,本案也暴露了公共場域性騷擾防治的實務挑戰。酒吧、捷運、餐廳等公共或半公共場所的人際互動頻繁且多元,如何在保護個人自由與防止騷擾之間取得平衡,始終是社會治理的重要課題。部分國家已開始推行「旁觀者介入」(bystander intervention)的教育訓練,鼓勵在場人士在安全的前提下主動關切或協助可能的受害者,這種社區守望的概念或許值得我國相關單位參考借鏡。
整體而言,張耀中性騷擾案的定讞雖然只是臺灣眾多性騷擾案件中的一例,但其涉及的特殊主體——推動民主價值的NGO領導人——以及發生的地點——公共場域與捷運系統——都讓本案具有超越個案的社會教育意義。如何從制度面、執行面與文化面持續強化性騷擾防治的能量,仍是臺灣社會在邁向真正性別平等的漫長道路上必須持續努力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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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民主實驗室前理事長涉性騷!「這樣看我會有感覺」被判刑定讞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分析影響、風險與後續觀察方向
近日一起涉及職場權勢性騷擾的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臺灣民主實驗室前理事長張耀中,被控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晚間,在臺北市大安區某酒吧及捷運信義安和站內,涉嫌對一名男性員工進行性騷擾行為,包括言語調戲、趁隙強吻臉頰,以及在擁抱過程中觸碰下體等敏感部位。案件經過一審臺北地方法院判決依性騷擾防治法處以拘役三十天,得易科罰金。檢方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法官雖嚴厲斥責張耀中的行為「實屬不該」,但因其終能悔悟並坦承犯行,最終仍判定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原審量刑,全案定讞。
這起案件之所以值得我們深入探討,不僅僅因為加害者身居非營利組織高位的特殊身份,更因為它暴露了職場權力關係中的種種脆弱環節,以及我國性騷擾防治機制在實務運作上的諸多盲點。從受害者最初選擇隱忍不敢反抗,到後來在捷運站內驚嚇之下才決定挺身報案,這整個過程深刻反映了權力不對等下被害人的心理掙扎,也映照出臺灣職場性騷擾防護網路仍存在亟待彌補的結構性缺口。
從案件的時間軸與空間脈絡來仔細檢視,我們可以發現這起事件的發生並非單一偶發行為,而是呈現出一種漸進式、連續性的侵害模式。根據判決書的內容,張耀中先是在酒吧內對員工說出「你這樣看我,我會有感覺喔」等具有明顯性暗示意味的言語,這已經構成言語性騷擾的初步表態。隨後在酒吧外以擁抱為掩護進行第一次強吻,待確認對方未做任何激烈反應後,便食髓知味地在短短不到一小時內,於捷運站內變本加厲地進行第二次侵擾,並進一步伸手觸碰員工的下體。
這種犯罪模式的特徵在於行為人充分運用了職場權力關係所產生的制約效果。張耀中深知自己是對方的直屬上司,深諳下級對上級的服從心理,因此刻意選擇在下班後的非工作場合進行接觸,表面上看似是社交性質的聚會,實際上卻意圖利用這種模糊的界線來掩護其不當行為。更可議的是,他顯然預估了受害者在權力壓力下的可能反應,這種「揣摩人心」的主動犯意,使其行為的可責程度更加提升。
從法律層面來剖析這起案件,一、二審法院對於是否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猥褻罪一事,似乎並未在判決理由中多加著墨,而是直接依性騷擾防治法論處。根據我國訂定的「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對他人為性暗示或性羞辱之言語或行為,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即構成性騷擾罪。而第七條則規定對於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然而本案最終僅以三十天拘役定讞,是否與法條規定的法定刑度有所落差,確實值得我們進一步探究。
此外,被告始終獲判緩刑或易科罰金的結果,也可能與其認罪態度以及法官所謂的「悔悟之意」有關。但我們必須質問的是,所謂的「悔悟」,在缺乏任何實質補償或修復措施的情況下,究竟能否真正達成刑事處罰的目的?特別是此類涉及權力濫用的職場性騷擾案件,被害人除了遭受直接的身體侵害外,更承受了來自權力不對等關係的心理創傷,這種無形的傷害豈是簡單的三十天拘役所能彌補?
在對這起案件進行全面性的檢視之後,我們可以識別出至少以下幾個面向的結構性問題。
第一,法規範與實務執行之間存在巨大的落差。我國「性騷擾防治法」自從民國九十五年公佈實施以來,已陸續經歷多次修法,政府部門也持續宣導職場性騷擾的防治觀念。然而從本案來看,被害人從遭受第一波侵害到最終決定報案,中間間隔了近兩個小時的黃金時間,這段期間內他內心所經歷的恐懼、掙扎、不安,足以說明現行預防機制的不足。試問,如果酒吧業者或是捷運站工作人員能夠在事發當下察覺異狀並主動介入關切,是否就能夠阻止第二波更嚴重侵害的發生?
第二,職場內部的性騷擾申訴管道普遍失靈。根據判決書的描述內容,被害人最終選擇向警方報案,而非先向公司內部的人力資源部門或工會組織尋求協助。這一選擇揭示了我國絕大多數組織內部的性騷擾處理機制尚未獲得員工的信任。可能的原因包括:申訴程序過於繁瑣複雑、加害人位高權重導致調查難以公正、擔心申訴後遭受二次傷害或工作權益受影響,以及組織文化對於性騷擾議題的隱晦或不重視。這種種因素共同造成了所謂的「制度性沉默」,使得許多潛在的被害人選擇了和本案當事人相同的路徑——隱忍到忍不住才向外求助。
第三,名為「民主」的非營利組織在權力治理上出現了嚴重的漏洞。臺灣民主實驗室作為一個倡議民主價值的公民團體,其內部的權力運作應該更加透明、受到節制。然而從這起案件來看,組織內部似乎缺乏有效的權力監督機制,也未能建立完善的的員工保護措施。一個標榜推動民主價值的組織,卻在內部實踐了最封建的權力壓迫,這不能不說是一種極大的諷刺。
第四,對於「權勢性騷擾」的司法認定與量刑標準仍然不夠明確。在司法實務中,如何區分一般的性騷擾與利用權勢進行的性騷擾,往往取決於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職務隸屬關係。然而在類似案件中,證明「權勢濫用」的存在並非易事,因為權力關係常常是以無形的、漸進的方式發揮作用,缺乏明確的脅迫言行。本案中,雖然張耀中確實身為主管,但判決書並未對其進行進一步的加重處罰,這也讓我們看到了現行法律在處理權勢性騷擾時的某種制度性不足。
如果我們把目光從個案本身拉遠,看看這起事件對於臺灣社會可能產生的更深層次的影響,可以歸納出以下幾個方面值得關注的潛在風險。
首先是對於受害者的二次傷害風險。根據 性騷擾防治法的立法精神,被害人在申訴與司法程序中應當獲得充分的保護與支持。然而,從 本案的進展來看,從最初的隱忍到最終的報案,再到法庭上的攻防,這一路走 來對受害者的心理負擔必然極為沈重。如果社會輿論再加上對 性騷擾案件當事人的有色眼光,很可能導致被害人即使在 法律層面獲得了所謂的「正義」,卻在精神層面再度被傷害。
第二個風險是「制度崩壞」的可能。此案的發生,對於本已搖搖欲墜的職場性騷擾防治體系,是一次沉重的打擊。想想看,一個位居非營利組織高位的負責人,對下屬進行性騷擾後,還能僅僅因為「悔過」就被輕判,那麼其他身居高位的潛在加害人,會怎麼解讀這個訊息?他們很可能會認為,性騷擾的成本不過就是三十天的拘役,或者是繳納一些罰金罷了,這樣的制裁對於他們來說幾乎是九牛一毛,根本不足以產生嚇阻作用。
第三個風險在於,對非營利組織部門的監管真空。目前我 國對於非營利組織的員工保障法規,主要是依據勞動基準法 與性騷擾防治法,但在實務運作上,非營利組織因為規模較小、 組織形態較為彈性,往往成為勞動檢查與勞工保護的盲區。像是臺灣民主實驗室這樣的公民團體,是否有完善的員工人事制度、是否替員工投保勞健保、是否遵循勞動法規,都值得進一步探討。
第四個風險是會削弱 #MeToo 運動在臺灣的進程。之前在全球範圍內興起的 #MeToo 運動,對於臺灣的性別平等進程產生了相當的推動作用,許多受害者因而獲得發聲的機會。但在這起案件中,我們看到的是一個令人失望的結果:當受害者終於鼓起勇氣站出來指證加害人,最終卻只得到一個輕判的結果。這可能會讓 其他潛在的受害者產生「說出來也沒用」的無力感,反而導致更多的沉默。
針對上述的問題與風險,我們提出以下幾個層面的應對建議。
在法律與制度的層面,我們強烈呼籲 立法院能夠重新審視 性騷擾防治法的相關條文,特別是針對權勢性騷擾的加重處罰規定。現行法條雖然有對權勢性騷擾的規範,但在實際執行上往往淪為具文。建議應該參考先進國家的立法例,設立更高的法定刑度,並且明定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必須就權力關係的不對等進行充分的論證。此外,也可以考慮引入懲罰性賠償的制度,讓加害人必須支付實質性的補償金給被害人,而不是讓她們/他們僅僅獲得一句空洞的「抱歉」。
在組織治理的層面,所有類型的僱主——當然也包括非營利組織——都應該依法建立完善的性騷擾防治機制。這包括但不限於:設立獨立的申訴管道、配置專責的人員或委員會來處理申訴案件、定期舉辦員工的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以及在組織內部培育一種「零容忍」的文化氛圍。對於規模較小的組織,也應該鼓勵它們加入相關的產業工會或結盟組織,透過共享資源的方式來建立防護網。
在整個社會的層面,我們需要持續進行觀念教育與倡導。首先要讓所有人都清楚認知到,性騷擾是一種嚴重的人格侵犯行為,不是「只是開開玩笑」或「反應過度」就可以輕輕帶過的事情。其次要讓權力的擁有者明白,運用職權來遂行性騷擾是一種絕對不被允許的行為,一旦被發現將要承擔嚴厲的法律與道德責任。最後也要讓潛在的被害人知道,她們/他們不是孤單的,社會上有許多資源可以幫助她們/他們——包括113保護專線、各地的婦女中心、以及各個性別平等組織。
此外,我們也建議媒體在報導類似案件時,能夠更加審慎與富有同理心。避免使用過於聳動的標題或內容渲染,避免對被害人進行二次傷害,並且在報導中適度提供相關的協助資源訊息,讓讀者知道如果有需要的話可以向哪裡求助。
最後,讓我們把目光放在這起案件可能的 後續發展上。
首先,全案已經定讞,意味著司法救濟的途徑已經走到盡頭。但這並不代表故事的終結——如果被害人還有其他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請求,仍然可以透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追訴。我們也期待看到,民事法庭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能夠給予被害人更實質性的保障。
其次,這起案件也將成為臺灣性騷擾法制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案例。它的審判結果、它的社會觀感、以及它所引發的討論,都將影響到未來立法的方向。我們樂見看到民間團體能夠持續關注這個案例,並就其判決結果提出批評與改革的倡議。
再者,對於臺灣民主實驗室這個組織而言,如何面對這一次的危機,將會是檢驗其組織文化的關鍵時刻。一個真正實踐民主價值的組織,應該要能夠勇於承擔責任、對被害人做出實質性的道歉與補償,並且以此為教訓,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否則的話,這個組織日後不論再怎樣倡導民主價值,恐怕都難以取信於社會大眾。
更重要的是,我們希望通過這一次的公開討論,能夠讓更多的受害人得到鼓勵,願意站出來揭露她們/他們所遭受的傷害。沉默只會讓加害人更加囂張,只有當更多的聲音被說出來的時候,我們的社會纔能夠真正的進步。三十天的拘役或許無法完全彌補被害人 所受到的傷害,但我們希望這一個案例能夠成為一個轉捩點,讓臺灣的職場性騷擾防治能夠進入一個新的里程碑。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