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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 趙敏雅 臺北26日電)民眾黨團今天指出,民進黨立委蘇巧慧妹妹蘇巧純擔任「曠世智能」營運長期間,獲國發基金投資近2000萬元,質疑未利益迴避。國發基金說明,曠世智能申請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均依規定程序辦理,由外部專家學者擔任審議委員,並採記名祕密投票方式,審查程序公正透明。
民眾黨團今天舉行記者會,指蘇巧純自2021年起擔任曠世智能董事兼營運長,而在2022年11月其父蘇貞昌擔任行政院長期間,該公司曾獲國發基金投資新臺幣1999萬9000元;2023年再獲國發基金與臺企銀領投的募資;2024年則獲商業署120萬元補助,質疑利益迴避問題。
民眾黨立委洪毓祥說,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投資審查前被投資標的應依法填具資料自行揭露,此案是否有依法揭露,國發基金有責說明;同時,天使投資上限金額為2000萬元,曠世智能恰巧獲1999萬9000元投資,這點國發基金也應說清楚。
國發基金晚間發布新聞稿,提出6點說明。第1,曠世智能於2022年申請國發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參與投資,此方案旨在支持具創新潛力的早期新創事業,凡符合「設立8年內」、「實收資本額或實際募資金額未逾新臺幣1億元」,且具民間天使投資人共同投資的新創事業,皆可依規定提出申請,並無針對特定個人、家族或背景對象提供差別待遇。
第2,國發基金指出,曠世智能申請國發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均依規定程序辦理,由具產業、財務及新創投資專業的外部專家學者擔任審議委員,並採記名祕密投票方式,依公司技術發展、市場潛力、營運規劃及投資評估結果進行審查,審查程序公正透明。
第3,國發基金說明,外界質疑國發基金投資曠世智能公司1999萬餘元、接近方案投資金額上限2000萬元一事,此金額為曠世智能申請國發基金投資金額,經國發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審議通過後,而與天使投資人以0.96(國發基金):1(天使投資人)的搭配投資比例參與投資1999萬餘元。
第4,國發基金指出,外界所稱國發基金分別於2022年11月與2023年2月參與曠世智能Pre-A輪現金增資,這屬同一次現金增資。之後,公司於2024年辦理現金增資,國發基金並未參與增資,總投資金額為1999萬餘元。
第5,國發基金表示,曠世智能為早期新創公司,新創事業於創業初期普遍面臨高風險、高研發投入及市場開拓壓力,短期內受產業快速發展影響營收下滑,為新創事業發展常見現象。該公司目前營收下滑,是因外部平臺競爭激烈,國發基金將持續關注其營運狀況。
最後,國發基金指出,有關外界提及曠世智能經營的「微股力」平臺相關質疑,這是第三人擅自利用該公司平臺從事不當行為,並非外界所認為該公司遭起訴。
國發基金表示,投資後持續落實投後管理,包括每季徵提公司營運狀況表及財務報表,並列席董事會及股東會瞭解公司營運狀況,另於2024年11月20日安排實地訪視該公司,以持續掌握公司治理、營運發展及資金運用情形,維護公帑運用效益及投資制度公信力。(編輯:張均懋)11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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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團質疑投資曠世智能 國發基金:審查程序透明 | 產經 | 中央社 CNA
說明事件的人事時地物與核心背景
**【核心事實】**
民眾黨立院黨團於2025年5月26日召開記者會,正式指控國家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國發基金)在覈準投資「曠世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存有利益迴避瑕疵。根據民眾黨團的說明,蘇巧純自2021年起即擔任曠世智能董事兼營運長,而其父親蘇貞昌於2022年11月間仍擔任行政院長職務期間,曠世智能獲得國發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新臺幣1999萬9000元的投資支持。此投資金額與天使投資方案上限2000萬元僅相差100元,引發民眾黨團對於投資審查程序公正性的強烈質疑。
國發基金於當日晚間發布六點聲明提出說明,強調曠世智能的投資申請完全依循既定程序辦理,由外部專家學者以記名祕密投票方式進行審議,並未給予特定個人或家族任何差別待遇。國發基金進一步澄清,2022年11月與2023年2月參與的曠世智能Pre-A輪現金增資實為同一筆交易,該公司於2024年另行辦理現金增資時,國發基金並未參與。此外,國發基金指出外界所指「微股力」平臺的相關爭議,係屬第三人擅自利用該公司平臺從事不當行為所致,與曠世智能本身遭起訴係屬兩事。
**【背景脈絡】**
本案涉及我國政府創新創業政策的重要執行工具──國發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該方案設立宗旨在於支持具創新潛力的早期新創事業,提供資金協助新創企業度過草創期的高風險階段。凡符合「設立未滿8年」、「實收資本額或實際募資金額未逾新臺幣1億元」,且有民間天使投資人共同投資的新創事業,均可依規定提出申請。根據國發基金的說明,此方案的設計理念係透過政府與民間資金的搭配投資,分散創新創業的風險,同時帶動整體創業生態系的發展。
曠世智能成立於2019年,主要從事金融科技領域的服務開發,經營「微股力」平臺等業務。根據國發基金提供的資料,該公司在申請創業天使投資方案的同時,已獲得民間天使投資人的投資承諾,雙方以0.96比1的比例共同參與投資。國發基金強調,此種搭配投資模式係創業天使投資方案的標準作業程序,旨在確保政府投資不會獨力承擔全部風險,同時藉由民間投資人的參與提供市場驗證與專業資源。
本案另一重要背景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範。依據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其服務或監督之機關進行交易行為,而第十四條則要求機關於進行採購或補助行為前,應請投標者或申請者填具說明書,揭露其是否與公職人員具有利害關係。民眾黨團質疑,曠世智能在申請國發基金投資時是否依法完成相關揭露程序,要求國發基金須對此負說明責任。
**【各方觀點】**
民眾黨團方面,由立委洪毓祥作為代表,明確提出三項質疑要點。其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被投資標的於投資審查前應依法填具資料自行揭露,國發基金有責任說明曠世智能是否依法完成揭露程序。其二,天使投資方案的投資上限為2000萬元,而曠世智能獲投資1999萬9000元,恰好無限接近上限額度,民眾黨團要求國發基金說明此金額的計算依據與合理性。其三,蘇巧純於其父親蘇貞昌擔任行政院長期間(即2022年11月),即可獲得國發基金的大額投資,此時間點的敏感性引發程式正義的疑慮。
國發基金則提出六點說明逐一反駁。第一點強調所有申請案件均依同等程序審查,並無針對特定個人、家族或背景對象提供差別待遇。第二點說明審查程序由外部專家學者以記名祕密投票方式進行,確保公正透明。第三點針對投資金額質疑,說明該金額係經審議通過後,按照與天使投資人0.96比1的搭配比例共同參與投資的結果。第四點澄清2022年11月與2023年2月的投資實為同一筆Pre-A輪現金增資。第五點說明曠世智能營收下滑係因外部平臺競爭激烈,屬新創事業發展常見現象。第六點則強調「微股力」平臺的爭議乃第三人擅自利用平臺從事不當行為,與曠世智能本身遭起訴係屬兩事。
此外,本案尚涉及蘇巧慧與蘇巧純的姊妹關係,以及蘇貞昌前行政院長的家屬關係,形成政治上任用的倫理問題。民進黨方面雖未在此次新聞中正式回應,但黨團質疑的角度顯示,在野勢力對於執政黨可能涉及的利益輸送問題保持高度警戒。
**【影響分析】**
此案的直接影響在於引發社會大眾對於國發基金投資審查程序公信力的關注。國發基金作為我國推動創新創業政策的重要資金來源,其投資決策的公正性與透明度直接影響政府政策的公信力。若民眾對於國發基金的投資審查程序產生信任危機,可能削弱創業天使投資方案的的政策效果,進而影響我國新創生態系的發展。
從政治層面觀察,此案可能成為在野陣營攻擊執政黨的議題焦點。民眾黨團選擇於立法院會期期間召開記者會質疑此事,顯然欲將此案塑造為執政黨涉及利益輸送的案例,進而影響2026年的地方選舉與2028年的總統大選選情。此種政治攻防在我國民主政治運作中並不罕見,但其效應取決於社會輿論的回應與後續發展。
對於曠世智能公司而言,此案的負面報導可能影響其市場形象與業務發展。根據國發基金的說明,該公司目前因外部平臺競爭激烈而面臨營收下滑的壓力,此時遭受利益迴避的質疑,可能進一步衝擊其募集資金與拓展業務的能量。尤其「微股力」平臺涉及的第三方爭議,即使國發基金已澄清係屬兩事,仍可能在社會大眾心中留下負面印象。
**【關鍵數據】**
根據新聞內容整理,以下為本案涉及的關鍵數據:
投資金額方面,國發基金於2022年11月投資曠世智能1999萬9000元,系創業天使投資方案的上限額度(2000萬元)僅差100元。該金額的計算係按照國發基金與民間天使投資人0.96比1的搭配比例共同參與投資。此外,曠世智能於2023年再獲國發基金與臺企銀領投的募資,2024年則獲商業署新臺幣120萬元的補助。
時間線方面,曠世智能成立於2019年,蘇巧純自2021年起擔任該公司董事兼營運長。於2022年11月獲國發基金投資1999萬9000元,當時蘇貞昌仍擔任行政院長。2023年2月係同一筆Pre-A輪現金增資的第二次出資時點。2024年11月20日國發基金安排實地訪視該公司。
資格條件方面,創業天使投資方案的申請門檻包括:設立未滿8年、實收資本額或實際募資金額未逾新臺幣1億元、須有民間天使投資人共同投資。
**【延伸觀察】**
從制度層面而言,此案凸顯了我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規範在實務執行上的灰色地帶。雖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已訂有揭露義務,但對於配偶、二親等內家屬或兄弟姐妹的職業與投資行為,是否應納入強制揭露的範圍,以及如何界定「利害關係」的構成要件,目前仍有解釋空間。立法機構或相關主管機關,或許有必要再次檢視現行法規的周延性,並考慮以更明確的行政規則或法律修正,來填補可能的漏洞。
此外,國發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的投資金額設定,亦值得後續關注。2000萬元的上限額度是否合理,以及為何申請案件的投資金額往往「剛好」接近上限,可能涉及制度設計的檢討。若天使投資方案的目的在於扶植新創事業而非成為主要投資來源,則投資金額的設定原則與搭配比例的計算邏輯,都值得進一步的公開說明與社會對話。
最後,本案也反映出我國政治人物家屬參與新創事業的敏感問題。在民主社會中,家屬的職業選擇本應受到尊重,但當家屬所從事的產業與政府政策的資源分配產生關聯時,如何在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將是持續存在的倫理挑戰。本案的發酵程度與社會回響,不僅關係到個案的公正處理,更將影響未來類似情形的處理規範與政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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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團質疑投資曠世智能 國發基金:審查程序透明 | 產經 | 中央社 CNA
分析影響、風險與後續觀察方向
臺灣民主政治向來以權力分立與利益迴避機製作為防腐機制,而當政府基金涉及政治人物家屬所營運之企業時,社會大眾自然有理由嚴格檢視其公正性與透明度。2025年5月26日,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召開記者會,公開質疑國家發展基金投資「曠世智能」新臺幣近2000萬元一案,點名蘇巧純——亦即前行政院院長蘇貞昌之女——在該公司擔任董事兼營運長期間,適逢其父親於行政院任職之時,此筆投資是否涉及利益衝突未能妥善迴避,成為社會輿論熱議焦點。
此案並非單純的企業投資爭議,其核心意涵涉及三個層面的結構性問題:其一,公費創業投資之決策機制是否足以防堵政治力滲透;其二,臺灣現行利益衝突迴避法制是否存在執行漏洞;其三,國發基金作為國家戰略投資工具,在維護公共利益與避免外界質疑之間,應如何強化其制度公信力。每一個層面都關乎臺灣民主治理的品質與公共資源運用的正當性基礎。本篇評論將依序就上述問題進行深度剖析,盼能為公共政策的健全發展提供些許思考方向。
**一、國發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之制度設計與實際運作**
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設計初衷在於扶植具創新潛力的早期新創事業。根據國發基金新聞稿所述,該方案之申請門檻包括「設立8年內」、「實收資本額或實際募資金額未逾新臺幣1億元」,以及「具民間天使投資人共同投資」等要件。從制度設計而言,這類以民間資金搭配、強調早期風險分擔的投資機制,的確有助於活絡臺灣新創生態。然而,此案暴露的問題在於:制度設計的嚴謹,並未能自動確保執行過稱的正當性。
洪毓祥立委指出,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被投資標的於投資審查前應依法填具資料自行揭露關係人結構。問題的關鍵在於:當被投資公司的核心經營團隊成員,其家庭背景與時任行政院院長存在直接血親關係時,該投資案是否符合「自行揭露」的法定義務?國發基金在新聞稿中固然強調審查程序由外部專家學者採記名祕密投票方式辦理,並宣稱「審查程序公正透明」,但公正透明的核心並非僅在於形式上的程序合規,而在於實質上能否確保政治力未介入決策。
**二、「巧合」的近2000萬與制度尺度的拿捏**
值得關注的是,洪毓祥立委所提出的一項觀察頗具洞察力:天使投資方案的上限金額為2000萬元,而曠世智能所獲投資金額恰好為1999萬9000元,零頭差距僅1000元。這種「精準觸頂」的現象,在缺乏充分解釋的情況下,難以消除外界對於「剛好踩線、避開審查」的疑慮。國發基金對此說明,該金額係申請人提出申請後,經審議通過而與天使投資人以特定比例搭配而得。然而,這種說明是否足以回應外界對決策公正性的質疑,仍有待商榷。
從風險管理的角度而言,當一筆近2000萬元的公款投資,落在政治敏感時機——父親任行政院院長時期、女兒擔任公司經營核心——決策者理應有更高的敏感度,主動進行更嚴格的利益衝突審查,而非僅依循一般程序的被動式審核。制度的灰色地帶,往往在於看似合規的程序中,藏匿著實質不公的運作空間。
**三、國發基金回應策略之分析**
國發基金於事發後晚間發布六點說明,就程序層面進行全面澄清。從危機處理的角度而言,此種迅速回應固有其一貫性,但在實質內容上仍有若干不足之處。首先,國發基金花費相當篇幅說明創業天使方案的制度設計與申請條件,試圖論證此案並無「差別待遇」;然而,外界核心疑慮並非在於申請資格,而在於決策過程中是否有適當的利益迴避機制被啟動。其次,針對金額「精準觸頂」的質疑,國發基金回應為「申請人提出申請後,經審議通過」的結果,但此回應僅陳述程序事實,未能說明審議委員會在面對此敏感案例時,是否曾經特別留意並主動進行政治關係之背景查覈。
此外,國發基金提及公司目前營收下滑,並解釋這是因外部平臺競爭激烈導致。這個說明從商業邏輯上雖言之成理,但卻巧妙地移轉了公眾焦點:原本的質疑集中在「當初為何投資」,而非「現況是否良好」。一個有效的危機回應,應當正面面對原始質疑,而非以不相關的資訊稀釋核心議題。
**一、利益迴避法制之執行落差**
我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得因與其有特定利害關係之事項而圖利己身或關係人。該法明定所稱「關係人」包括公職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公職人員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在本案中,蘇巧純為蘇貞昌之女,當屬上述「二親等以內親屬」之範疇,而其在曠世智能擔任董事兼營運長,該公司因此成為蘇貞昌之「關係人營利事業」。依據法律邏輯,此投資案涉及的利害關係人並非抽象的外部投資標的,而是與最高行政機關首長具有直接血緣與經濟利益的特定企業。
問題在於,現行法制雖有揭露義務之設計,但在投資審查端——亦即國發基金端——是否建立了有效的過濾機制,能主動查覈申請公司之關係人結構,並據以執行利益迴避的法定程序?若僅依賴申請人自行揭露,則在政治敏感案件中,申請人是否會完整如實申報,存在相當的不確定性。更根本的問題是,國發基金內部是否有專門的法務或監察單位,在面對此類政治敏感案例時,具備足夠的獨立性與敏感度,主動啟動更高層次的審查程序?
**二、國發基金管理機制之結構性缺陷**
創業天使投資方案的審議,係由外部專家學者組成的委員會執行,表面上符合專業分工與外部監督的治理原則。然而,這種外部審議模式存在一個根本性的盲點:外部委員對於申請公司的背景盤查,極度依賴國發基金所提供的資料,以及申請人主動揭露的資訊。若國發基金未能建立完善的「利益衝突主動查覈機制」,外部委員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似乎難以單獨肩負起把關利益迴避之責。
更深層的問題在於,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本質上是一種國家資源對民間新創事業的補貼形態,既然動用的是國家公帑,決策者就肩負著維護公共資源正當使用之義務。當投資對象與決策鏈上的高層政治人物存在家族關聯時,決策者理應有更高的注意義務,而非僅依循制式化的審查程序。這裡存在的不只是法律合規問題,更涉及公共治理的倫理操守:即便一切合法,若社會觀感不佳,卻仍選擇執行,此種「程序正義」是否足夠?
**三、政治信任的結構性損耗**
此案的另一層問題,在於對臺灣政治信任環境的潛在傷害。近年來,臺灣社會對政治人物與其家族成員的經商行為,累積了相當程度的敏感與不信任。從各黨過往的家族企業爭議,到如今國發基金投資涉及政治家族成員的案例,每一次類似事件的發生,都在消耗社會對政治體制的信任資本。此案之所以引發民眾黨的公開質疑,正是在這種整體政治信任低迷的背景下,對權力運作透明度的又一次示警。
值得深思的是,無論最後查覈結果為何,此案已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政治成本:對國發基金的公信力、對行政院高層的政治形象,以及對社會大眾對政府資源分配正義的信任,均造成程度不等的負面影響。這種「即便清白也傷形象」的現象,正好凸顯了敏感案件中「程序公開」與「事先預防」的重要性——因為事後澄清,往往無法完全修補最初的信任裂痕。
**一、制度性風險:利益衝突機製成為虛設**
本案最核心的制度性風險,在於倘若國發基金未能建立完善的利益衝突查覈機制,則現行法律所設計的利益迴避條款,將淪為形式性的合規工具而非實質性的防護網。この種情況將產生一種系統性的「公平性赤字」:社會大眾將逐漸形成「有背景的企業較易獲得政府資源」的認知,而真正缺乏政治人脈的優質新創企業,反而可能在資源競爭中處於劣勢。這種系統性偏差,長期而言將扭曲臺灣新創生態的公平競爭環境,削弱天使投資方案扶植創新的原始政策目的。
**二、政治性風險:朝野對立加深、行政效能受損**
此案不僅是一起單純的政策爭議,更已成為朝野政治攻防的工具。民眾黨選擇以此案召開記者會公開質疑,除反映了該黨的政策監督角色外,也暴露了在野陣營試圖以國發基金投資爭議,作為打擊執政黨政治能量之切入點的可能意圖。若此案持續延燒,將導致以下政治風險:其一,朝野對立進一步加劇,原本應聚焦於政策實質辯論的空間,將被個別政治醜聞的攻防所佔據;其二,行政團隊的施政效率與政治能量,將被迫分心於危機應處,進而影響其他重要政策之推動;其三,此案若處理不當,將成為2026年地方選舉或未來各項選舉中,在野陣營反覆操作的選舉素材。
**三、聲譽性風險:國發基金公信力受損**
國發基金作為我國政策性投資的主要執行單位,其公信力建立於「專業、公正、透明」三大支柱之上。此案對國發基金聲譽的潛在衝擊,在於外界可能對其投資決策的公正性產生質疑。即便最終查覈結果顯示程序完全合規,但「1999萬9000元」與「時任行政院院長之女」的連結,已在社會大眾心中形成某種「利益輸送」的印象,而此印象的形成,往往並非取決於最終的事實查覈結果,而在於事件發生當下的觀感。聲譽一旦受損,修復遠比預防更為困難。
**四、治理性風險:公共資源分配的正義性基礎動搖**
更深層的治理性風險,在於本案對「公共資源正義分配」之制度性基礎的潛在威脅。當公共資源的分配決策,與政治權力產生任何形式的連結——即便是看似微弱的間接關聯——都可能動搖社會大眾對資源分配正義性的信任。若多數民眾逐漸形成「政府資源分配並非公平公正」的認知,此種去正義化的公共信念,將降低社會大眾對政府政策的配合意願,進而影響整體國家治理效能。
**一、制度層面:強化國發基金利益衝突查覈機制**
從提升制度健全性的角度而言,國發基金應全面檢討創業天使投資方案以及其他投資計畫的利益衝突查覈機制。具體而言,應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應建立「敏感人士主動比對系統」。國發基金除要求申請人揭露關係人結構外,應主動建立一套比對系統,能夠在收到申請案後,自動比對申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與主要股東,是否與現任或近期卸任之政務官、立法委員及其家屬存在血親或姻親關係。此係統之建立,需與相關主管機關——如內政部戶政系統或銓敘部公職人資料庫——建立資訊介接機制,確保國發基金在審查初期就能掌握案件的潛在敏感程度。
其次,應針對涉及政治敏感人士之案件,建立「更高標準的審查程序」。具體做法包括:延長此類案件的審查期程,確保有充分的時間進行背景查覈;邀請更多外部委員參與審議,並特別指名與涉案政務官無任何直接或間接關聯的委員;設置「個案外部監督」機制,邀請廉政署代表或外部廉政專家列席觀察此類案件的審查過程。
再者,應建立「資訊公開的升級標準」。針對涉及政治敏感人士的投資案件,應考慮在投資完成後,主動對外公佈案件的審議摘要報告,包括審議委員會對個案的關注重點以及最終通過的理由,而非僅以「依規定程序辦理」等制式說明應對外界質疑。此種升級版的資訊公開標準,不僅有助於消解外界疑慮,也能為國發基金的決策正當性增添有力支撐。
**二、法規層面:檢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適用範圍**
本案所涉及的另一個核心法規問題,在於現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範密度,是否足以因應現代投資案件的複雜性。建議法務部應會同經濟部及國發基金,共同檢討以下事項:
其一,應明確規範政府投資基金在進行投資審查時,主動查覈被投資公司關係人結構之法定義務。目前的法律設計主要聚焦於申請人的「申報義務」,但對於投資機構的「主動查覈義務」著墨有限。當申請人未如實申報時,既有法規的防護力道將大打折扣。因此,應在法律層面明確界定投資機構的主動查覈義務,並設定相應的注意標準。
其二,應檢討「利益衝突」的認定標準,是否需要針對政府投資基金的特殊性,訂定更嚴格的規範。以本案為例,即便蘇巧純與蘇貞昌之間存在血親關係,但蘇貞昌本人並未直接介入國發基金的投資決策。在此種情況下,究竟應如何認定「利益衝突」的成立與否?我國現行的法規框架,似乎尚未對此種「間接家族關聯」案件,提供明確的裁判指引。建議透過修法或主管機關函釋,明確界定:當被投資公司的負責人或核心經理人,與投資決策相關的政務官存在二親等以內血親關係時,該投資案原則上應全面禁止,例外始得許可,確保制度的明確性與可預測性。
其三,應建立「投資前的強制等待期」制度。借鏡英國與新加坡的反腐敗法制經驗,對於涉政治敏感人士的政府投資案件,應考慮設立「強製冷卻期」——亦即從申請人揭露關係人結構,到國發基金正式完成審查,其間應有一段強制等待期(例如一個月),在此期間,相關資訊應主動公開,接受社會大眾的監督與檢舉。此種制度設計,不僅能提升決策的透明度,也能有效嚇阻可能的利益輸送意圖。
**三、治理文化層面:塑造「高道德標準」的組織文化**
制度的硬性規範固然重要,但治理文化的軟性塑造同樣不可或缺。國發基金應從組織文化的層面,重新塑造其「道德標竿」的自我定位。
具體而言,國發基金的投資決策,應踐行「比法律要求更嚴格的道德標準」。這意味著,國發基金的同仁在面對任何可能引發外界質疑的案件時,即便現有法規未能明確規範禁止,也應本於「程序正義不能僅止於合法,更需合於公理」的精神,主動升高審查標準,主動尋求外部意見,主動對外公佈相關資訊。當國發基金能夠樹立這種「超額合規」的治理文化時,外界質疑的成本將大為降低,而其政策的公信力與正當性基礎,也將自然而然地獲得強化。
此外,國發基金應定期對外發布「敏感性案件處理原則白皮書」,說明機構面對涉及政治敏感人士案件時的內部處理原則與標準作業程序。此種主動的制度揭露,不僅是對外界質疑的前置性回應,也是國發基金自我約束與自我鞭策的承諾書。當白皮書一旦對外公開,任何違反承諾的個案,都將面臨更大的輿論壓力與問責風險,此種外部約束力,恰恰是強化內部治理的最佳助力。
**四、政策溝通層面:提升對外說明的品質與策略**
面對類似爭議事件,國發基金的對外說明策略,應從傳統的「程序合規式澄清」,升級為「全面解惑式溝通」。具體建議如下:
首先,說明方式應從制式化的「新聞稿六點聲明」,轉化為更為細緻的「圖文並茂式個案報告」。將案件的申請時間線、審議過程的關鍵節點、金額覈定的具體計算邏輯,以及委員會審議時的重點考量,以視覺化圖表與時間軸的方式呈現,讓社會大眾能夠一目瞭然地掌握案件的全貌,而非僅閱讀艱澀的文字聲明。
其次,應主動安排委員會相關委員或國發基金高層,接受媒體訪問或舉辦小型說明會,直接面對記者的提問,展現回應質疑的誠意與自信。文字聲明固然有其必要性,但在資訊碎片化的時代,Face to Face的對話式溝通,往往更能有效化解外界的疑慮。
再者,應建立「個案後的制度性改善說明」。在案件爭議塵埃落定後,國發基金應主動對外說明,該案所暴露的制度缺失為何,以及國發基金將如何進行制度性改善。這種「從個案到制度的反思性溝通」,不僅能展現機構的自省能力,也能為整體制度的提升,提供來自實務經驗的寶貴助力。
本案後續的發展走向,有幾個關鍵觀察點值得持續追蹤:
第一,民眾黨團是否將以此案為切入點,持續推動國發基金或相關法規的修正?洪毓祥立委在記者會中已明確點出「利益衝突迴避法」的揭露義務問題,並要求國發基金「說清楚」。若國發基金的回應未能有效化解質疑,此案可能在立法院成為新的朝野攻防焦點,甚至可能被列入相關委員會的專案調查或議程。
第二,相關監察機關是否將主動介入此案的調查?根據我國監察制度,監察院對於公務人員涉及違法失職情事,得主動立案調查。此案若持續發酵,監察院可能在輿論壓力下,主動對國發基金的投資決策程序,以及蘇貞昌在任行政院院長期間是否涉及不當關說,展開專案調查。監察院的介入與否,將成為此案後續發展的重要轉折點。
第三,社會大眾對此案的反應與關注度,能否轉化為推動制度改革的民間壓力?過往經驗顯示,單一案件的風波往往難以長期維持社會關注度,除非有後續事件或新的爆料持續注入能量。倘若本案能夠引發社會大眾對「政府創業投資如何避免政治力幹預」這一議題的長期關注與公共討論,則此案的出現,或許將成為臺灣政策性創業投資制度改革的催化劑。
第四,國發基金如何把握這個機會,重新建立其投資決策的公信力?對於國發基金而言,此案的發生既是危機,也是契機。若國發基金能夠以此次事件為鑑,全面檢討並強化自身的利益衝突查覈機制,同時主動對外說明改革的具體做法,則有機會將原本的公信力危機,轉化為制度升級的改革動能。這種「化危機為改革」的治理智慧,將是檢驗國發基金治理能力的最佳試金石。
總結而言,曠世智能投資案所揭示的,不僅是一個個案的正當性疑問,更是臺灣公共資源分配機制的整體性課題。當國家創業投資基金肩負扶植新創的政策使命時,卻與政治家族的商業利益產生任何形式的連結,制度的正當性基礎都將面臨嚴峻的考驗。唯有從法制面、制度面、文化面與溝通面進行全面性的強化與改革,方能在維護政策效能的同時,確保公共資源分配的公正性與透明度,重新建立社會大眾對政府治理的信賴。這不僅是國發基金的功課,也是整個臺灣民主治理必須持續面對與反思的結構性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