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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ETtoday 2026-06-09

修刑訴法遭疑「柯文哲條款」 民眾黨:賴清德過去也提過 | ETtoday政治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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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圖/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提案修《刑事訴訟法》,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羈押要件,遭批評是為前主席柯文哲量身打造的「柯文哲條款」。對此,民眾黨今(9日)表示,2008年前總統陳水扁遭羈押禁見,民進黨團更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主張限縮羈押事由,避免國家權力過度侵害人民自由,當時總統賴清德正擔任黨團幹事長,質疑民進黨司法理念大轉彎,混淆是非外更急著狂貼標籤。

民眾黨團提案修《刑訴法》,包括第101條「刪除串證羈押要件」、第108條「大幅縮短羈押期限」、第93條「提前計算24小時羈押聲請期間」、第100條之3「禁止檢察官夜間訊問」、第413條「要求抗告審應自為裁定」,且未傳喚被告到庭,不得作出較原裁定不利的決定。但修法內容被質疑是「柯文哲條款」。

民眾黨表示,2008年前總統陳水扁遭羈押禁見,時任民進黨團幹事長的賴清德曾公開表示「羈押是傷害人權的做法」、「檢察官如果有證據可以直接起訴」、「政府不顧程序正義,押人取供,汙辱陳水扁」。當時民進黨團更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主張限縮羈押事由,避免國家權力過度侵害人民自由。

民眾黨指出,17年後,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希望進一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將羈押要件具體化,避免羈押制度被當成偵查工具。「將羈押要件具體化」的訴求,與2008年由賴清德提出的民進黨團版本一模一樣。

民眾黨說,但如今民進黨司法理念大轉彎,不但混淆是非、更急著狂貼「柯文哲條款」標籤,背離初衷,邏輯錯亂。法治是用證據定罪,不是用羈押辦案。刑事訴訟制度,不只是懲罰犯罪,更是防止國家濫用權力。

民眾黨表示,在法院判決確定有罪之前,國家是否應以充分、具體且可受檢驗的理由,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北檢當初搜索柯前主席的住處與臺灣民眾黨中央,但搜索事由在後來的起訴書與判決書中卻完全沒有出現,更證實北檢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以搜索為名,扣押手機、電腦再從中找資料,編故事、羅織罪名。

民眾黨指出,柯前主席交保至今,更僅因法官與檢察官主觀認定有逃亡之虞,仍需配戴電子腳鐐。司法改革的價值,不應因當事人的身分而改變;程序正義的標準,也不該因政黨立場而不同。

民眾黨說,賴政府上臺以來,已經濫用司法到令社會反彈的程度。賴清德總統應回頭看看,過去自己當立委時高喊「不可濫用羈押、不可押人取供」的發言,對比現在「司法就是押人取供」的工具,何其諷刺。

※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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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刑訴法遭疑「柯文哲條款」 民眾黨:賴清德過去也提過 | ETtoday政治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說明事件的人事時地物與核心背景

核心事實與背景

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近期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內容包括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作為羈押要件、大幅縮短羈押期限、提前計算二十四小時羈押聲請期間、禁止檢察官夜間訊問,以及要求抗告審應自為裁定等。由於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正涉及司法案件,相關修法隨即遭外界質疑是替特定個案量身打造的「柯文哲條款」,使程序正義與政治攻防交織成爭議焦點。

民眾黨則主張,這項修法並非針對單一個案,而是希望限縮羈押權力、落實無罪推定,避免羈押制度被當成偵查工具。民眾黨並回溯二〇〇八年前總統陳水扁遭羈押禁見時,民進黨團曾提案修法限縮羈押事由,當時賴清德也曾以民進黨團幹事長身分批評羈押傷害人權、政府不顧程序正義。民眾黨藉此質疑,民進黨如今將類似主張貼上「柯文哲條款」標籤,是司法理念前後不一。

整起爭議的核心,在於羈押制度應如何兼顧偵查需要與人身自由保障。民眾黨強調,在法院判決確定有罪前,國家限制人民自由必須有充分、具體且可受檢驗的理由,並批評檢方在柯文哲案中以搜索、扣押資料作為偵查手段,反映司法權力可能被濫用。此案也使刑事程序改革從法律技術問題,延伸為朝野對司法正當性與政治雙重標準的激烈攻防。

各方觀點與數據
各方觀點與數據

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主張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作為羈押要件,並縮短羈押期限、提前計算二十四小時聲請羈押期間、禁止檢察官夜間訊問,以及要求抗告審應自為裁定等。民眾黨的核心論述是,羈押應回到保障程序正義與無罪推定的框架,不應被當成偵查工具;在法院判決確定有罪前,國家若要限制人民人身自由,必須提出充分、具體且可受檢驗的理由。

面對外界質疑修法是為柯文哲量身打造的「柯文哲條款」,民眾黨則反指民進黨標準不一。該黨引用二○○八年前總統陳水扁遭羈押禁見時,民進黨團曾提案限縮羈押事由,並指當時擔任黨團幹事長的賴清德也曾批評羈押傷害人權、質疑押人取供。民眾黨認為,現行提案與當年民進黨版本同樣訴求具體化羈押要件,民進黨如今卻以政治標籤回應,顯示司法改革立場前後不一。

從爭議脈絡來看,支持修法者強調防止國家權力過度侵害人民自由,尤其在重大政治案件中,更應避免羈押被社會解讀為辦案手段;反對或質疑者則聚焦提案時機與受益對象,認為柯文哲相關司法案件仍在進行,民眾黨此時推動修法,難免引發「個案修法」疑慮。雙方爭點因此不只在條文本身,也在司法改革是否能脫離政黨攻防,建立一致且可被信任的程序標準。

影響分析
影響分析

此案的影響不只在於單一修法爭議,而是再次把「羈押制度是否被過度使用」推到政治與司法交會處。民眾黨主張刪除串證羈押要件、縮短羈押期限、限制夜間訊問等,核心論述是避免羈押成為偵查工具,並以民進黨過去面對陳水扁案時曾主張限縮羈押作為對照,試圖凸顯執政黨在不同政治情境下的標準不一。這樣的攻防,可能使修法討論從法律制度設計,轉向政黨立場與個案動機的互相指控。

對民眾黨而言,若能將議題包裝為程序正義與人權保障,將有助於回應外界「柯文哲條款」的質疑,並鞏固支持者對司法改革的認同。但相對地,因修法時點與柯文哲案高度連結,外界仍可能質疑其公共性不足,甚至認為是為特定政治人物解套。對民進黨與賴政府而言,民眾黨引用賴清德過去發言,會增加其在司法改革立場上的說明壓力,若無法清楚區分當年主張與現行個案的差異,容易被在野黨操作為「雙重標準」。

更廣泛來看,此爭議可能加深社會對司法獨立與政治介入的疑慮。羈押本應在保障偵查與審判順利進行、以及維護人民自由之間取得平衡;一旦被政治化,法制度本身的理性討論就會被削弱。後續若立法院進入實質審查,關鍵將不只是是否刪除特定羈押要件,而是能否提出足以兼顧防止串證、保障被告權利與避免國家權力濫用的制度設計。

延伸觀察
延伸觀察

這起修法爭議的核心,不只在於民眾黨提出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羈押要件是否適當,也在於外界如何看待修法動機。由於柯文哲正涉及司法案件,相關修法自然容易被貼上「柯文哲條款」標籤;但民眾黨則試圖把討論拉回羈押制度本身,並援引民進黨過去在陳水扁遭羈押禁見時的立場,主張限制羈押、避免押人取供,並非今日纔出現的政治主張。

從原文脈絡來看,民眾黨的攻防策略,是以「前後立場是否一致」質疑民進黨與賴清德。這使修法討論同時具有兩層意義:一是刑事訴訟制度中,人身自由與偵查需求之間如何平衡;二是政黨在朝野角色轉換後,對司法權力界線的態度是否改變。若討論停留在特定個案或政治標籤,容易模糊羈押制度是否過度倚賴檢方主張、法院審查是否足夠具體等問題。

不過,刪除或限縮羈押事由也會牽動偵查實務,特別是涉及共犯、證人與證據保全的案件,如何防止串證仍須有配套設計。換言之,支持程序正義與防止國家濫權,並不等於忽視偵查必要;反過來,維護偵查效率,也不應使羈押變成預先懲罰。後續立法院若進入實質審查,關鍵將在於能否脫離個案攻防,具體說明各項修法如何兼顧人權保障與司法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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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刑訴法遭疑「柯文哲條款」 民眾黨:賴清德過去也提過 | ETtoday政治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分析影響、風險與後續觀察方向

評論導言與問題診斷

這起《刑事訴訟法》修法爭議,表面上是民眾黨團提案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羈押要件,並縮短羈押期限、限制夜間訊問、調整抗告審程序;但真正引發政治攻防的,是提案時機與柯文哲涉案處境高度重疊,使外界質疑這是否為特定個案量身打造的「柯文哲條款」。民眾黨則反向引用2008年陳水扁遭羈押禁見時,民進黨曾主張限縮羈押事由、避免國家權力侵害人身自由,並點名當時擔任黨團幹事長的賴清德,藉此指控民進黨如今立場轉彎。換言之,本案不只是單純法案內容之爭,而是把「羈押制度是否過度擴張」與「政黨是否因人設事」兩個問題綁在一起,讓司法改革議題被高度政治化。

問題診斷的核心,在於各方都抓住了部分真實,卻也各自迴避了不利面向。羈押本來就是對尚未定罪者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若「串證之虞」被過度抽象化,確實可能使羈押從防止程序風險的手段,滑向偵查壓力工具;民眾黨主張將羈押要件具體化、強化程序保障,並非沒有法治上的討論空間。然而,修法若在特定政治人物涉訟期間提出,又直接影響類似案件的羈押判斷,社會自然會懷疑其公共性是否被個案利益稀釋。另一方面,民進黨若只以「柯文哲條款」標籤否定整套修法,也容易迴避自己過去曾高舉人權與程序正義論述的歷史脈絡。真正需要被檢驗的,不是誰曾經說過什麼,而是今天的制度設計能否同時避免羈押濫用、維持偵查與審判有效進行,並排除政黨為特定案件量身修法的疑慮。

深度分析
深度分析

這起修法爭議的核心,不只是民眾黨版本是否「為柯文哲量身打造」,也牽涉臺灣刑事司法長期存在的制度性矛盾:羈押究竟是確保偵查、審判順利進行的必要手段,還是容易被濫用為辦案壓力工具?民眾黨刻意援引2008年陳水扁遭羈押時,民進黨曾主張限縮羈押事由的歷史脈絡,目的在凸顯民進黨今昔立場差異,尤其將賴清德過去反對「押人取供」的發言,與今日執政黨面對柯文哲案的態度並置,形成政治攻防上的反諷效果。這種說法有其政治動員力,因為程序正義原則本應不因當事人政黨而改變;但同時,外界質疑「柯文哲條款」也並非全無脈絡,畢竟修法提出時點正好落在柯文哲涉案、羈押與交保爭議之後,難免被解讀為具有高度個案色彩。

從制度面看,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作為羈押要件,是最具爭議的部分。支持者會認為,若偵查機關僅以抽象可能性主張串證,就能長期限制人身自由,確實可能侵蝕無罪推定與比例原則;反對者則會擔心,重大案件偵辦初期,證人、共犯供述尚未固定,若完全移除此要件,恐使檢方更難防止證據遭幹擾。換言之,問題不必然是「要不要保障人權」,而是如何讓羈押理由更具體、可受檢驗,同時不削弱司法追訴犯罪的基本能力。民眾黨將此案上升為司法改革議題,民進黨則以個案護航回應,雙方都在爭奪「法治」與「人權」的詮釋權。真正需要被檢驗的,應是修法條文能否建立清楚門檻與配套,而非只停留在誰過去說過什麼、誰現在又為誰辯護的政治標籤戰。

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

此案最大的政治風險,在於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與特定政治人物個案高度重疊,容易使公共討論從「羈押制度是否過度擴張」轉向「是否為柯文哲解套」。民眾黨以賴清德過去對陳水扁案的發言與民進黨團修法主張作為反擊,確實能凸顯政黨在不同時空下對人權保障立場是否一致的問題;但若修法推動時機、條文設計與柯文哲案的程序爭議過於貼合,也會削弱制度改革的正當性,讓社會更難判斷這是普遍性司法改革,還是政治攻防下的個案操作。

法律層面的風險則更為複雜。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作為羈押要件,若未同步建立更精準的替代機制,可能影響檢方在重大案件偵查初期防止串證的能力,特別是在共犯結構複雜、證人證詞尚未固定的案件中,司法機關可能面臨證據保全困難。相對地,若維持現行制度而缺乏更嚴格的審查標準,也可能使羈押被質疑成為偵查壓力工具,侵蝕無罪推定與人身自由保障。因此,風險不在於是否改革,而在於改革是否能兼顧防弊、偵查需求與權利保障。

此外,朝野若持續以「柯文哲條款」或「司法迫害」互相標籤化,將使制度性討論被政治情緒淹沒。民眾黨主張程序正義不應因當事人身分改變,這是可被檢驗的法治命題;民進黨若只以個案動機否定修法,也可能承受立場前後不一的質疑。反之,民眾黨若無法說明修法對所有被告皆適用、且具備完整配套,也會被認為是借人權之名處理政治危機。最終風險是司法信任進一步流失,人民不再相信羈押裁定或修法辯論基於法律,而是基於政黨利益。

應對建議與後續觀察
應對建議與後續觀察

面對「柯文哲條款」的質疑,民眾黨若要讓修法討論脫離個案攻防,首要工作是把提案理由從政治辯護轉回制度論證。刪除或限縮「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羈押要件,牽涉偵查有效性、被告防禦權與人身自由保障的平衡,不能只以過去民進黨曾有相近主張作為正當性來源。更具說服力的做法,是清楚說明現行制度在實務上可能造成哪些濫用風險、修法後如何避免被告影響證人或湮滅證據,以及法院在羈押、延押與抗告程序中應承擔何種更嚴格的審查責任。若欠缺配套,只強調「不可押人取供」,容易被外界解讀為替特定政治人物解套。

民進黨方面也不宜僅以標籤化方式回應。原文提到賴清德過去曾批評羈押傷害人權、主張程序正義,如今執政黨若認為時空背景或修法內容已有不同,就應具體說明差異,而不是讓外界只看見立場隨朝野位置改變。尤其羈押制度本質上是對尚未定罪者的人身自由限制,社會最需要的不是政黨互揭舊帳,而是確認國家權力是否受到可檢驗的約束。執政黨若能提出替代版本,例如強化法官裁定理由、提高延押審查密度、限制夜間訊問例外情形,反而有助於把爭議導向司法改革實質辯論。

後續觀察重點在於立法院審查是否能逐條處理,而非被單一政治人物綁架。第101條羈押事由、第108條羈押期限、第93條聲請期間與第413條抗告審裁定方式,各自影響不同程序環節,應分別檢驗利弊。若朝野只把此案當成柯文哲案的延伸戰場,修法品質恐被政治動員稀釋;但若能藉此重新檢視羈押作為偵查工具的界線,反而可能促成更清楚的人權保障標準。最終關鍵不在誰曾經說過什麼,而在制度是否能同時防止犯罪追訴失靈與國家權力過度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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