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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中央社 2026-06-18

前中油煉製部執行長徐漢等4人涉圖利 監院彈劾移送懲戒 | 政治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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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 賴于榛 臺北17日電)前中油公司煉製部執行長徐漢涉貪,一審遭判25年。監察院今天表示,徐漢與大林煉油廠工務組前後任經理黃榮泰及歐文豐、煉製事業部工務室修護組前工程師張子房4人辦理採購案,涉圖利自身或不肖廠商核有重大違失,日前已過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徐漢涉貪,橋頭地方法院3月曾透過新聞稿說明,徐漢自民國108年間起,利用其對採購案審核及對下屬人事監督管理等權限,多次透過白手套、下屬或自行向廠商索賄,直至111年1月遭查獲為止,共收賄新臺幣1686萬多元,另有不明財產473萬多元,合計不法所得達2160萬多元;其餘涉案員工及廠商則各處7月至8年6月不等徒刑。可上訴。

監察院日前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麗珍、蔡崇義、張菊芳提案,彈劾徐漢等4人,並將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今天公告彈劾案文並發布新聞稿。

監察院指出,徐漢自108年起,利用辦理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煉五組製冷系統採購含安裝試車一批」等採購案件機會,以調陞經理為條件,要求黃榮泰依指示勾串不肖廠商浮報標案價額約新臺幣4200萬元,再讓他與廠商朋分價款。

監察院說,徐漢藉由9件煉製事業部採購案收賄達1686.8萬元,歐文豐則利用接辦煉製事業部採購案後續工作者受訓的機會,逕為代辦查驗工作,促使不肖廠商的不法行為得遂,並收受不正利益1.136萬元,而張子房則是利用煉製事業部採購案向廠商收賄,並朋分賄款13.2萬元。

除上述涉貪收賄外,監察院表示,徐漢的煉製事業部執行長辦公室被搜索時,遭偵查機關發現不明來源現金共2710萬元,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涉有財產來源不明罪嫌。

監察院表示,上述4人違法失職事證明確,除觸犯刑法、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等規定經法院判決有罪外,行政違失責任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與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規定,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情節重大,因此已通過彈劾提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編輯:林克倫)11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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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油煉製部執行長徐漢等4人涉圖利 監院彈劾移送懲戒 | 政治 | 中央社 CNA

說明事件的人事時地物與核心背景

核心事實與背景
核心事實與背景

監察院日前通過彈劾案,將前中油公司煉製部執行長徐漢、大林煉油廠工務組前後任經理黃榮泰及歐文豐、以及煉製事業部工務室修護組前工程師張子房等4人,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監院指出,徐漢自108年起在辦理採購案件過程中,疑利用職務權限與對下屬的人事監督能力,要求配合特定廠商,並藉採購案浮報價額、分取價款,涉有重大違失,已損及國營事業與公務體系的廉潔形象。

依監院說明,徐漢涉在9件採購案中收賄1686.8萬元,辦公室內另被查出來源不明現金2710萬元,無法提出合理說明,亦涉財產來源不明疑慮。歐文豐與張子房則分別被指在採購後續查驗、廠商往來及收賄過程中涉有不法。橋頭地方法院先前也曾說明,徐漢一審遭判25年,相關人員與廠商則各受不等刑度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各方觀點與數據
各方觀點與數據

監察院的立場是,徐漢等4人在中油煉製事業部相關採購案中,並非單純行政疏失,而是利用職務權限、採購流程與下屬關係,讓不肖廠商取得不當利益,已構成重大違法失職。監院指出,徐漢自108年起藉辦理「煉五組製冷系統採購含安裝試車一批」等案件機會,以調陞經理為條件,要求黃榮泰依其指示勾串廠商,浮報標案價額約4200萬元,再由徐漢與廠商朋分價款;歐文豐則被指在接辦採購後續工作者受訓時,逕行代辦查驗,促成廠商不法行為得逞;張子房則涉利用採購案向廠商收賄並朋分款項。

從數據來看,徐漢被監院認定藉9件煉製事業部採購案收賄1686.8萬元,辦公室另遭查獲來源不明現金2710萬元且無法合理說明;歐文豐收受不正利益1.136萬元,張子房朋分賄款13.2萬元。橋頭地方法院先前也指出,徐漢自108年至111年1月遭查獲前,多次透過白手套、下屬或自行向廠商索賄,一審判處25年,其餘涉案員工及廠商則分別判處7月至8年6月不等徒刑,仍可上訴。監院因此認為,4人除涉犯刑法、貪污治罪條例及政府採購法,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與採購倫理規範,損害政府廉潔形象。

影響分析
影響分析

徐漢等4人遭監察院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代表本案已從刑事偵審延伸到公務紀律與行政責任層面。由於涉案人員分別掌握採購審核、工務管理、後續查驗等職務環節,若監院認定的情節成立,影響不僅是個別人員收賄或圖利廠商,更會動搖國營事業採購制度的公信力。中油作為重要國營企業,採購案件牽涉公共資源運用與工程品質,相關弊端一旦被揭露,社會對其內控、廉政與管理能力的信任勢必受到衝擊。

此案也凸顯採購流程若缺乏有效制衡,權限集中與上下級關係可能成為不當利益交換的破口。原文提到,徐漢涉利用人事監督及採購審核權限,要求下屬配合特定廠商浮報標案價額;另有承辦後續工作者涉代辦查驗、促成不法行為得逞。這些情節顯示,弊端可能不是單一關卡失守,而是從需求、決標到驗收等流程都需要更嚴密的風險控管。

後續懲戒法院審理結果,將影響外界如何看待公部門對重大違失的追究力道。即使刑事案件仍有上訴空間,監察院先行追究行政責任,已釋出對廉潔標準與採購倫理的要求。對中油及其他公營機構而言,本案提醒未來應強化採購透明度、查驗獨立性與財產異常查覈,避免公共採購再被少數人利用職權轉化為私人利益。

延伸觀察
延伸觀察

這起案件值得關注之處,不只在於涉案金額龐大,而是國營事業採購流程中,職務權限、人事升遷與廠商往來可能交織成利益網絡。依監察院說明,徐漢被指利用採購審核及對下屬的監督管理權限,要求相關人員配合不肖廠商浮報標案價額,再從中朋分利益;這顯示若內部審核、查驗與管理權責缺乏有效制衡,採購制度即使形式完備,仍可能被特定人員操控,讓公共資源流向不當利益鏈。

本案也凸顯刑事追訴與行政懲戒的不同功能。橋頭地方法院已就徐漢等人涉貪部分作出一審判決,案件仍可上訴;監察院則從公務倫理、採購人員規範與國營事業廉潔形象角度,認定4人違法失職情節重大,進一步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這代表即使司法程序尚未完全終結,公部門仍須對職務違失與制度責任作出回應,避免廉政要求只停留在個案判刑。

後續觀察重點,將在於中油及相關主管機關如何補強採購內控,包括標案估價、驗收查覈、承辦人員輪調、主管審核與異常金流警示等環節。若制度只在弊案爆發後追究個人責任,卻未檢討權力集中與監督失靈的原因,類似風險仍可能在其他採購案中重演。對社會而言,懲戒結果固然重要,更關鍵的是國營事業能否藉此重建外界對公共採購公平性與廉潔性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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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油煉製部執行長徐漢等4人涉圖利 監院彈劾移送懲戒 | 政治 | 中央社 CNA

分析影響、風險與後續觀察方向

評論導言與問題診斷
評論導言與問題診斷

前中油煉製部執行長徐漢等人遭監察院彈劾並移送懲戒,表面上是一樁公營事業採購弊案,實際上更凸顯國營企業內部權力、工程採購與廉政控管交會處的結構性風險。依新聞所述,徐漢不只是單一採購承辦人,而是握有採購審核、下屬人事監督管理等權限的高階主管;當這類職位能同時影響標案流程、部屬升遷與廠商利益分配時,若內控機制失靈,貪腐就可能從個人收賄擴大為上下勾串、廠商配合、價格浮報的系統性問題。監察院指出,相關採購案涉及浮報標案價額、收受不正利益與朋分賄款,這些情節已不只是道德瑕疵,而是對公共資源配置、公平競爭秩序與政府廉潔形象的直接侵蝕。

更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同時呈現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雙重軌道。徐漢一審已遭重判,其他涉案員工及廠商也分別受刑事處罰,但監察院仍進一步從公務員服務法、廉政倫理規範與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面向追究違失,顯示問題不應只停留在「抓到壞人」的層次。若一名主管能長期利用多件採購案索賄,並讓不肖廠商的不法行為得以遂行,代表組織內部的查覈、輪調、驗收、利益衝突揭露與異常金流警示,可能都未能及時發揮效果。尤其煉製事業涉及高度專業與龐大工程採購,外界本就不易監督,專業資訊不對稱更容易成為少數人操弄標案的掩護。此案的核心診斷 therefore 不只是個別官員貪婪,而是權限集中、監督不足與採購透明度有限共同形成的治理缺口;若後續只以懲戒收場,卻未回頭檢視制度漏洞,類似弊端仍可能在不同標案、不同單位中重複發生。

深度分析
深度分析

此案的核心不只是個別高階主管涉貪,而是國營事業採購治理如何被權力、人事與驗收流程交錯侵蝕。依監察院說法,徐漢利用採購審核及對下屬人事監督管理權限,以調陞經理為條件,要求下屬配合廠商浮報標案價額,再分配不法利益;這顯示風險並非只存在於「收賄」瞬間,而是從標案規格、估價、承辦、查驗到後續監督,都可能因上下級權力關係而失去制衡。當升遷誘因與採購裁量被綁在一起,基層或中階人員即使察覺異常,也可能因服從壓力、利益期待或害怕影響職涯而未能有效阻止。

更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涉及多件採購案、不同職務層級與後續查驗環節,代表廉政風險具有連續性。採購弊端常不會只靠單一人完成,若廠商、主管、承辦與驗收端形成默契,制度上的表單、簽核與程序就可能淪為形式。監察院同時指出刑事責任之外仍有行政違失責任,正凸顯公務倫理與國營事業內控不是法院判決後才需要檢討,而應在日常管理中及早發現異常價格、異常廠商互動與異常財產變化。徐漢辦公室遭查獲大額不明來源現金且無法合理說明,也提醒機關對高風險職務人員的財產申報、職務輪調與利益衝突控管,不能只停留在書面要求。

從公共利益角度看,中油掌管能源基礎設施,煉製設備採購與修護不僅牽涉預算使用,也攸關營運安全與民生供應穩定。若採購價格被浮報,損害的是納稅人與公司資源;若品質、驗收或維修判斷被不當利益左右,風險更可能外溢到工安與供應可靠度。監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是追究個人行政責任的重要一步,但真正的制度修補,仍需回到採購透明度、分層授權制衡、查驗獨立性與吹哨保護等面向,避免案件在刑責落定後被視為單一醜聞,而未能改變造成弊端的組織環境。

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

此案的核心風險不只在於個別人員涉嫌收賄,而是中油煉製事業部採購流程中,權限集中、內部監督失靈與廠商勾串可能交互放大的制度性破口。原文指出,徐漢利用採購案審核及人事監督管理權限,並以調陞經理為條件,要求下屬依指示配合不肖廠商浮報標案價額,顯示風險已從單純的收受賄賂,延伸到組織內部升遷誘因、採購決策與驗收查覈被不當綁定。一旦主管可藉由人事權影響承辦人,採購制度即使形式上具備招標、查驗與驗收程序,也可能因層級壓力而失去實質制衡。

另一項風險在於公共工程與設備採購具有高度專業性,外部監督者不易立即辨識價格是否浮報、規格是否遭量身設計,或後續查驗是否流於形式。新聞中提到多件煉製事業部採購案、廠商不法行為得遂,以及相關人員收受不正利益,反映風險並非單一環節,而可能涵蓋需求提出、標案估價、廠商互動、查驗代辦與款項分配等連續流程。若此類案件未能促成更精細的採購風險分級、異常價格比對與承辦輪調,未來仍可能在其他技術門檻高、資訊不對稱的採購案中重演。

對中油與政府形象而言,本案也具有信任外溢風險。中油屬於關鍵能源事業,採購品質與廉潔程度不僅牽涉公帑使用,也可能影響煉製設施維護、營運安全與公共服務穩定。監察院已將行政違失與刑事責任區分處理,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代表後續重點不應只停留在懲處個人,而應檢視管理階層是否建立足夠的利益衝突揭露、廠商往來紀錄、異常財產警示與內部吹哨保護機制。若制度修補不足,即使個案定罪,也難以完全消除民眾對國營事業採購黑箱化的疑慮。

應對建議與後續觀察

此案後續除了懲戒法院審理結果,仍應持續觀察刑事案件上訴進度、行政懲戒與刑責之間如何銜接,以及中油內部是否提出具體補強措施。從原文可見,涉案行為並非單一收受不正利益,而是牽涉採購審核、人事監督、廠商勾串、查驗代辦與價額浮報等多個環節;若只把問題歸因於個別人員貪腐,恐怕不足以回應制度漏洞。中油與主管機關應檢視採購案從需求提出、估價、審標、驗收、付款到後續稽覈的權責分工,特別是高階主管對下屬升遷與採購流程同時具有影響力時,是否存在利益交換與壓力傳導的灰色地帶。

更務實的應對,應是把廉政規範轉化為可追蹤、可查覈的管理機制。例如重大採購案可強化異常價格比對、驗收角色輪調、外部或跨部門複核,以及對廠商往來、受訓查驗與代辦行為建立明確紀錄。對於辦公室查獲大額不明現金且無法合理說明的情節,也凸顯財產申報、利益衝突揭露與內控預警不能只是形式作業。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意義在於追究行政違失責任;但公共信任的修復,還取決於中油能否公開說明改善方向,讓外界看見國營事業在採購治理上不只是事後懲處,而是有能力及早發現、阻斷類似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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