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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 謝怡璇 臺北21日電)立院6月底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並設立穩定幣專章。臺大法律系副教授楊嶽平分析,臺灣對境外穩定幣採折衷作法,由金管會審核把關;並明定借貸牌照機制,開放借貸業務同時納入相應監管,展現臺灣對跨境穩定幣的包容態度。
KPMG安侯建業與臺灣玉山科技協會於今天下午舉辦「2026玉山安侯論壇」,產學界人士針對立院6月底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提出相關見解。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楊嶽平提到,專法此次有兩大重點,分別為開放借貸業務與金融機構兼營虛擬資產業務。過去因監理限制,加上當時虛擬資產的利潤與規模不及傳統金融,使臺灣金融機構在此領域幾乎沒有聲音。然而,隨著穩定幣逐漸成為國際貿易的跨境支付工具,金融機構也開始看到機會。
針對外界最關心的境外主流穩定幣如USDT、USDC的監管制度,楊嶽平分析,國際上主要有兩大做法,一是以歐盟、日本為代表,採取未在國內取得許可即禁止的方式;另一種則以新加坡為代表,將境外穩定幣視為一般虛擬資產,由服務商自行決定是否上架。
楊嶽平指出,臺灣對此採取折衷作法,即專法中第35條設有境外穩定幣同意交易機制,這代表臺灣並非無條件開放境外穩定幣在境內流通,而是以金管會的同意作為把關基礎。
另外,在穩定幣借貸上,楊嶽平提到,相較於美國「2025年數位資產市場清晰法案」(Clarity Act),引發銀行業擔心排擠到存款業務,進而使該案陷入膠著;臺灣則採取不禁止、但管理的立場,設立借貸商牌照,以確保業者財務健全並保護消費者;結合上述的同意交易機制,展現出臺灣對跨境穩定幣採取較包容的態度。
虛擬資產商業同業公會副理事長韓昆舉強調,近年全球持續推動數位資產市場架構、穩定幣監理及數位金融創新政策,顯示虛擬資產已成為國際間金融發展的重點方向。未來虛擬資產業者與傳統金融機構將不再是競爭關係,而是共同建構新金融生態圈的夥伴。透過區塊鏈技術、數位資產及代幣化應用,金融服務、支付清算與資產管理模式等將迎來進一步轉型,也將為臺灣金融產業創造下一波創新成長動能。(編輯:潘羿菁)11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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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法設穩定幣專章 學者:臺灣採折衷開放 | 產經 | 中央社 CNA
說明事件的人事時地物與核心背景
立法院於6月底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並在其中設立穩定幣專章,代表臺灣對虛擬資產監理正式進入更具制度化的階段。此次專法受到產學界關注,KPMG安侯建業與臺灣玉山科技協會在「2026玉山安侯論壇」中邀集相關人士討論其影響。臺大法律系副教授楊嶽平指出,這次法制設計的兩大重點,是開放借貸業務,以及讓金融機構能兼營虛擬資產業務。
過去受監理限制影響,加上虛擬資產的利潤與規模尚難與傳統金融相比,臺灣金融機構在這個領域參與有限。但隨著穩定幣逐漸被視為國際貿易中的跨境支付工具,金融業開始看到新的業務可能。對外界關注的USDT、USDC等境外主流穩定幣,臺灣並未採取全面禁止或完全放任的路線,而是在專法第35條設計境外穩定幣同意交易機制,由金管會審核把關。
在穩定幣借貸方面,臺灣採取「不禁止、但管理」的立場,透過借貸商牌照機制要求業者符合財務健全與消費者保護等監理要求。相較於部分國家對境外穩定幣採取較嚴格限制,或將其視為一般虛擬資產交由業者自行判斷,臺灣的制度安排呈現折衷開放的方向,也反映主管機關試圖在金融創新、跨境支付需求與市場風險控管之間取得平衡。
臺大法律系副教授楊嶽平指出,這次虛擬資產服務法的重點包括開放借貸業務,以及允許金融機構兼營虛擬資產業務。他分析,過去受監理限制,加上虛擬資產利潤與規模不如傳統金融,臺灣金融機構在此領域參與度不高;但隨著穩定幣逐漸被用於國際貿易跨境支付,傳統金融機構開始看見新的業務機會。針對USDT、USDC等境外主流穩定幣,楊嶽平表示,國際間大致有兩種監理路線:歐盟、日本偏向未取得國內許可即禁止,新加坡則將境外穩定幣視為一般虛擬資產,由服務商自行評估是否上架。
臺灣此次採取折衷做法,在專法第35條設計境外穩定幣同意交易機制,並非完全開放境外穩定幣在境內流通,而是由金管會審核把關。楊嶽平也提到,穩定幣借貸方面,臺灣選擇「不禁止、但管理」的方向,透過借貸商牌照要求業者維持財務健全並保護消費者。虛擬資產商業同業公會副理事長韓昆舉則認為,全球正推動數位資產市場架構、穩定幣監理與數位金融創新,虛擬資產業者與傳統金融機構未來將不只是競爭者,也可能共同建構新金融生態圈。
虛擬資產服務法設立穩定幣專章,代表臺灣對穩定幣的監理態度從過去偏向觀望,逐步轉為有條件納管。對境外主流穩定幣,臺灣沒有採取完全禁止,也不是放任業者自行上架,而是透過金管會同意交易機制進行把關。這種折衷模式有助於保留市場使用跨境支付工具的彈性,同時降低未經審查資產在境內流通可能帶來的消費者保護、洗錢防制與金融穩定風險。
對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業者而言,專法也可能改變雙方互動關係。原本臺灣傳統金融機構在虛擬資產領域參與有限,但隨著穩定幣逐漸被視為國際貿易與跨境支付工具,金融業者有更明確的制度基礎評估兼營或合作可能。借貸業務方面,臺灣採取「不禁止、但管理」的做法,透過牌照要求業者維持財務健全並納入監管,可能讓市場創新不必完全轉往境外,也讓主管機關能在業務成長初期建立規範。
整體來看,這項制度安排的影響不只在於開放特定虛擬資產服務,而是為臺灣數位金融發展設定邊界。若審核標準與後續監理能維持清楚、一致,將有助於業者降低法遵不確定性,並促進虛擬資產服務商與傳統金融機構形成合作關係。不過,折衷開放也意味主管機關需要持續判斷境外穩定幣的風險、資訊透明度與市場影響,否則制度彈性可能轉化為監理壓力。
這次虛擬資產服務法設立穩定幣專章,關鍵不只是把穩定幣納入法規文字,而是臺灣在「開放」與「控管」之間選擇了較具彈性的路線。從楊嶽平的分析來看,面對USDT、USDC等境外主流穩定幣,臺灣沒有採取歐盟、日本式的全面許可前禁止,也沒有完全比照新加坡交由業者自行判斷,而是透過金管會同意交易機制來把關。這種折衷作法,反映主管機關一方面承認境外穩定幣已在跨境支付與虛擬資產市場中具有實際需求,另一方面也不願讓其在缺乏審查下直接進入國內金融秩序。
另一個值得觀察的重點,是借貸業務被納入牌照管理。穩定幣若成為借貸工具,可能牽動資金流動、消費者保護與傳統金融業務邊界,因此若只是禁止,或許能降低短期風險,卻也可能使市場活動轉往境外或地下化;若完全放任,則可能累積監理盲點。臺灣選擇設立借貸商牌照,等於承認相關需求存在,同時要求業者符合財務健全與消費者保護要求。這也意味著未來虛擬資產業者與金融機構的關係,可能從單純競爭轉向合作分工。
整體而言,這部專法透露出臺灣對虛擬資產的政策態度正在轉變:不再只是防弊與風險控管,也開始思考如何在監理框架內保留創新空間。隨著穩定幣被視為跨境支付工具,金融機構兼營虛擬資產業務的可能性提高,後續真正的考驗將是金管會如何訂定審查標準、牌照條件與持續監理方式,讓市場有可預期的規則,同時避免風險外溢到一般金融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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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法設穩定幣專章 學者:臺灣採折衷開放 | 產經 | 中央社 CNA
分析影響、風險與後續觀察方向
立法院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並在其中設置穩定幣專章,代表臺灣對虛擬資產的監理已從過去偏向風險控管、反洗錢要求,逐步走向制度化開放。這則新聞的關鍵不只在於「開放」本身,而在於臺灣選擇了一條介於嚴格禁止與市場自律之間的路徑:境外穩定幣如 USDT、USDC 不是取得國內許可前一律不得流通,也不是完全交由業者自行判斷是否上架,而是透過金管會同意交易機制進行把關。這種折衷安排,反映主管機關一方面承認穩定幣在跨境支付、國際貿易與數位金融中的實際需求,另一方面也不願讓具高度流動性與跨境特性的資產,在缺乏審查與責任歸屬的情況下直接進入市場。
問題的核心在於,穩定幣雖以「穩定」為名,卻不等於風險消失。其背後涉及發行人準備資產、贖回能力、交易平臺控管、消費者保護,以及跨境監理協調等多重問題。臺灣若完全封閉,可能使本地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業者錯失國際支付與代幣化應用的發展機會;但若過度放任,又可能讓境外發行的主流穩定幣在本地形成實質影響力,卻難以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因此,新聞中所稱「包容」並不應被理解為無條件支持,而是以審核、牌照與監管義務換取有限開放空間。
借貸業務的納管同樣值得注意。過去虛擬資產借貸常被視為高風險領域,尤其牽涉槓桿、資金池與投資人誤認保障等疑慮。臺灣這次採取不禁止、但設立借貸商牌照的作法,顯示政策目標不是把新型金融活動排除在外,而是將其拉進可監督的框架。真正的挑戰在後續執行:金管會如何審查境外穩定幣、如何要求業者揭露風險、如何處理金融機構兼營與虛擬資產業者之間的競合,都將決定這套折衷制度是成為金融創新的入口,還是隻停留在原則性的開放宣示。
虛擬資產服務法設立穩定幣專章,關鍵不只在於臺灣終於把穩定幣納入專法框架,而是監理態度選擇了「有條件開放」。從楊嶽平的分析可見,臺灣並未走向歐盟、日本式的高度封閉,也沒有完全採取新加坡把境外穩定幣視同一般虛擬資產、交由業者自行上架的模式,而是透過金管會同意交易機制,讓主流境外穩定幣仍有進入市場的可能,但必須先經主管機關把關。這種折衷設計反映的是政策上的現實判斷:USDT、USDC等境外穩定幣已在全球虛擬資產市場與跨境支付場景中具有實際影響力,若一概排除,可能削弱臺灣金融創新與國際接軌的空間;但若完全放任,又會使消費者保護、洗錢防制與金融穩定風險外溢。
借貸牌照機制則顯示,立法者試圖把過去較灰色的虛擬資產借貸業務,轉化為可被監理、可被檢查、也可被追責的金融活動。穩定幣借貸之所以敏感,在於它可能與傳統存款、授信或支付功能產生重疊,也可能在市場波動時放大流動性風險。美國相關法案引發銀行業疑慮,正說明穩定幣不再只是加密市場內部工具,而是逐步碰觸傳統金融核心利益。臺灣選擇不禁止、但要求牌照與財務健全,代表主管機關希望保留創新空間,同時避免業者在缺乏資本與風控要求下擴張業務。
後續真正的考驗,會落在金管會如何執行同意交易與借貸監理。若審核標準過度保守,專法可能只留下形式上的開放;若標準過於寬鬆,則可能讓境外發行者與本地服務商之間的責任界線模糊。對金融機構而言,專法也提供了重新進入虛擬資產領域的制度入口,使傳統金融與虛擬資產業者從單純競爭轉向合作成為可能。這套制度能否成功,取決於臺灣是否能在市場效率、國際連結與風險控管之間,維持清楚且可預期的監理尺度。
臺灣在虛擬資產服務法中設穩定幣專章,並對境外穩定幣採取「同意交易機制」,其風險核心不在於是否開放,而在於金管會能否持續有效辨識境外發行人的儲備資產、贖回能力、資訊揭露與合規紀錄。USDT、USDC等主流穩定幣之所以受到市場關注,是因其已具跨境支付與交易媒介功能,但這也意味著一旦發生脫鉤、流動性緊縮、發行人治理爭議或境外監理變動,風險可能透過本地交易平臺、借貸業務與投資人持有部位快速傳導。臺灣採折衷開放,避免完全封閉而錯失金融創新,也避免無條件放任流通,但監理難度會高於單純禁止,因為主管機關必須在動態市場中判斷哪些資產可被同意交易,且同意後仍須持續追蹤。
借貸牌照制度則反映另一層風險:穩定幣不只是交易標的,也可能成為類似資金中介的工具。若業者以穩定幣吸收資金、放款或提供收益型服務,消費者可能低估其與銀行存款的差異,包括不一定有存款保險、收益來源不透明、抵押品價值波動、平臺資產與客戶資產混同等問題。專法採取「不禁止、但管理」的立場,有助於把業務拉進監理視野,要求業者具備一定財務健全性與消費者保護安排;但若執行細則、資訊揭露、風險分級、資產保管與利益衝突管理不夠清楚,牌照本身也可能被市場誤解為官方背書。後續關鍵在於監理標準能否跟上跨境穩定幣與金融機構兼營業務的發展,並在創新、競爭與金融穩定之間維持可調整的平衡。
虛擬資產服務法將穩定幣納入專章,且對境外穩定幣採取「同意交易」而非全面禁止或完全放任,代表臺灣監理態度已從被動防弊轉向有限度開放。後續關鍵不只在法條通過,而在金管會如何設計審核標準、資訊揭露要求與持續監理機制。對業者而言,應及早盤點上架穩定幣的風險管理能力,包括發行方透明度、儲備資產資訊、流動性風險、洗錢防制與消費者保護流程;對金融機構而言,若要兼營虛擬資產業務,也必須把穩定幣視為支付、清算與資產服務的一環,而不是單純的新商品線。
穩定幣借貸牌照制度則是另一個觀察重點。臺灣選擇不禁止、但要求納管,顯示政策上有意保留創新空間,同時避免借貸業務在監理空白中擴張。未來應留意主管機關如何界定借貸商的財務健全標準、客戶資產保管責任、風險揭露義務,以及當市場劇烈波動時的處理規則。若規範過於寬鬆,可能使消費者誤以為穩定幣借貸等同傳統存款;若規範過於保守,又可能讓合法業者難以提供具競爭力的跨境金融服務。這也是折衷路線最需要精細執行之處。
更長期來看,臺灣的制度成效將取決於能否在國際主流穩定幣、在地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服務商之間建立清楚分工。隨著穩定幣被用於跨境支付與貿易場景,臺灣若能以審核機制降低風險、以牌照制度引導業者合規,將有機會在數位金融轉型中取得較務實的位置。接下來值得觀察的是,金管會後續子法是否具備可操作性,以及傳統金融與虛擬資產業者能否從競爭轉向合作,形成真正可被市場採用的新金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