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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 蘇思雲 臺北21日電)金管會2024年中開放銀行申請可採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IRB法),合計7家銀行申請。金管會今天表示,最快7月底公佈審查結果,對採用IRB法的銀行來說,有望增加資本運用彈性。外界預期,若銀行可用IRB法,有望提升業務與未來配息動能。
銀行業原先僅能採用標準法計算資本,為精進銀行內部風險管理能力,金管會開放銀行申請採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IRB法),包括中信銀行、臺北富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合庫銀行、兆豐銀行與第一銀行等6家系統性重要銀行(D-SIBs,俗稱「大到不能倒」銀行)及玉山銀行都提出申請,外界關注銀行審查與試辦進度。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王允中表示,2024年中開放銀行申請IRB法計算資本適足率,合計有7家銀行申請,經過初審、複審並給予銀行1年試辦期,7家銀行皆有試辦,預計最快7月底可公佈審查結果,長期而言,希望銀行都可以順利通過。
王允中指出,標準法與IRB法有很大不同,銀行採取IRB法,有助於精進風險管理能力,預計可有多餘資本拓展業務,也增加資本運用彈性。銀行試辦期間可以標準法與IRB法兩軌進行,主要目的為驗證兩者差距,觀察業者試辦情形還不錯,方法運用上都愈加成熟,樂觀看待試辦結果。
若7月底可公佈審查結果,王允中表示,銀行8月拓展業務時就可適用新制,但如果是財報上顯現結果,可能等第4季季報出爐時(明年)較為完整。
所謂標準法為一刀切、各銀行適用同一套標準,因相對採保守性原則評估風險性資產,導致計算出的風險性資產多半較高,但若銀行適用IRB法,透過更細緻區分及精密偵測,可望更精準計算風險性資產,也可望較標準法計算出的風險性資產下滑,有助資本適足率表現。(編輯:林家嫻)11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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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銀行申請採內部評等法 金管會:最快7月底公佈結果 | 產經 | 中央社 CNA
說明事件的人事時地物與核心背景
金管會在2024年中開放銀行申請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也就是IRB法,作為計算資本適足率的新方式。這次共有7家銀行提出申請,包括6家系統性重要銀行中信銀行、臺北富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合庫銀行、兆豐銀行、第一銀行,以及玉山銀行。金管會表示,相關申請已經歷初審、複審,並給予銀行1年試辦期,7家銀行皆有參與試辦,最快可望在7月底公佈審查結果。
這項制度調整的背景,在於銀行業原本主要採用標準法計算資本。標準法對各銀行適用同一套標準,較偏保守,計算出的風險性資產通常較高;IRB法則讓銀行依自身內部評等模型,更細緻衡量信用風險與風險性資產。若銀行獲準採用IRB法,可能有助於提升風險管理能力,讓資本適足率表現更貼近實際風險,也增加資本運用彈性。金管會指出,銀行在試辦期間以標準法與IRB法並行,主要是驗證兩者差距,目前觀察方法運用逐漸成熟,對試辦結果抱持樂觀看法。
金管會的立場,是把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IRB法)視為提升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的制度工具。銀行局副局長王允中說明,2024年中開放申請後,共有7家銀行提出,包括6家系統性重要銀行及玉山銀行;主管機關已完成初審、複審,並給予1年試辦期,7家銀行也都進入試辦。金管會目前預計最快7月底公佈審查結果,並表示長期希望銀行都能順利通過。從監理角度看,IRB法不是單純降低資本要求,而是要求銀行用更細緻的內部模型衡量信用風險,讓資本計提更貼近實際風險。
銀行業者關注的重點,則在於新制可能帶來的資本運用彈性。原本銀行多採標準法,以同一套標準計算風險性資產,方法相對保守,計算結果通常較高;若改採IRB法,銀行可透過更精密的風險區分與偵測,較精準估算風險性資產,進而改善資本適足率表現。王允中指出,試辦期間標準法與IRB法並行,主要是驗證兩者差距,目前觀察業者方法運用逐漸成熟,對結果抱持樂觀看法。若7月底公佈審查結果,銀行最快8月拓展業務即可適用新制;至於財報呈現較完整影響,可能要等第4季季報出爐。外界也因此預期,若銀行順利採用IRB法,將有助業務擴張與未來配息動能。
金管會最快7月底公佈7家銀行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的審查結果,對銀行業最直接的影響,是資本計算方式可能從較一致、較保守的標準法,轉向更仰賴銀行自身風險模型與內部管理能力的IRB法。若審查通過,銀行可更細緻衡量不同授信資產的風險,風險性資產有機會較標準法下降,進而改善資本適足率表現。這不代表銀行風險消失,而是資本配置可更貼近實際風險,讓資本運用彈性增加。
對已提出申請的中信銀行、臺北富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合庫銀行、兆豐銀行、第一銀行及玉山銀行而言,若能適用新制,未來在放款、企業金融或其他業務拓展上,可能有更大調度空間。市場也會關注資本適足率改善後,是否進一步支撐業務成長與配息能力。不過,金管會仍須確認銀行試辦期間的模型運用、風險辨識與管理機制是否成熟,因為IRB法的核心並非單純降低資本佔用,而是要求銀行具備更精準且穩健的風險管理能力。
從監理角度看,這次審查結果也將牽動臺灣銀行業資本管理制度的轉型節奏。若首批銀行順利通過,代表大型銀行在資料、模型與內控制度上已具備一定基礎,後續其他銀行也可能以此作為強化風險管理的方向。但實際財報影響仍需時間反映,金管會也指出,若7月底公佈結果,銀行8月拓展業務即可適用新制,財報上的完整呈現則可能要等到後續季報出爐。
金管會開放銀行申請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重點不只是資本計算方式改變,也反映監理機關希望大型銀行提升內部風險辨識與管理能力。相較標準法採用一致標準、偏保守估算風險性資產,IRB法要求銀行以更細緻模型衡量授信風險;若審查通過,銀行可能因風險性資產計算更貼近實際狀況,而釋出部分資本運用空間,進一步支撐放款、業務拓展或資本配置彈性。
不過,IRB法帶來的效果仍需視各銀行模型品質、授信結構與監理審查結果而定,並非等同立即提高獲利或配息。金管會安排初審、複審與一年試辦期,目的正是確認銀行在兩軌計算下的差異是否合理,以及方法運用是否成熟。若最快7月底公佈結果,通過銀行8月起可在業務拓展時適用新制,但財報呈現仍可能要等到後續季報較完整反映。對市場而言,短期焦點會放在哪些銀行通過審查;中長期則應觀察銀行是否能在增加資本彈性的同時,維持審慎授信與風險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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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銀行申請採內部評等法 金管會:最快7月底公佈結果 | 產經 | 中央社 CNA
分析影響、風險與後續觀察方向
金管會最快於7月底公佈7家銀行申請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的審查結果,這不只是銀行資本計算方法的技術調整,也可能成為臺灣銀行業風險管理制度升級的重要分水嶺。過去銀行主要以標準法計算資本適足率,優點是規則一致、監理簡明,但缺點也很清楚:它較偏向一刀切,對不同銀行、不同授信組合與不同風險品質的區分有限,容易使風險性資產計算偏保守。若銀行能改採IRB法,理論上可透過更細緻的內部模型評估信用風險,使資本配置更貼近實際風險,進而釋放部分資本運用空間。
問題在於,IRB法的核心價值並不只是「讓資本看起來更充裕」,而是要求銀行具備更成熟的資料治理、模型驗證、授信紀律與風險文化。外界關注銀行若通過審查,是否有助於拓展業務與提升配息動能,這是合理的市場期待;但從監理角度看,更關鍵的是銀行是否真的能把模型用於日常決策,而不是隻在資本計算上取得彈性。金管會安排初審、複審與一年試辦期,並讓銀行以標準法與IRB法兩軌驗證差距,正是為了避免制度轉換流於形式。
因此,這則新聞真正值得診斷的,不是7家銀行能否一次全數過關,而是臺灣銀行業是否已準備好承擔「更精準」所附帶的責任。IRB法可能降低部分風險性資產、改善資本適足率表現,但模型越細緻,越需要監理機關與銀行本身持續檢驗其假設是否穩健。若制度落實,銀行可望在資本效率與風險管理之間取得更好的平衡;若只把它視為業務擴張與配息想像的工具,反而可能削弱改革初衷。
這次金管會審查7家銀行申請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表面上是資本計算方法的轉換,實際上牽動的是銀行風險管理能力、資本使用效率與未來業務配置。過去銀行採標準法,優點是規則一致、監理上較容易比較,但也因相對保守,風險性資產往往被估得較高,使資本適足率承受較大壓力。若改採IRB法,銀行可依自身資料、模型與風險控管能力,更細緻衡量授信風險;在風險辨識更精準的前提下,部分資產的風險權數可能下降,進而釋放資本空間。
不過,IRB法並不只是「讓資本變多」的工具。它的核心前提,是銀行必須有足夠成熟的內部模型、資料品質、驗證機制與治理流程,才能避免低估風險。金管會安排初審、複審與1年試辦期,並讓銀行以標準法與IRB法兩軌並行,重點就在於檢驗模型結果是否穩定、與既有方法差距是否合理,以及銀行能否真正把模型用在日常風險管理,而不是隻用於資本計算。從主管機關表示「方法運用上都愈加成熟」來看,試辦結果初步偏正面,但最終通過仍代表監理機關對各銀行內控制度與模型可信度的判斷。
對銀行而言,若最快7月底公佈結果且8月即可適用新制,短期市場焦點會放在資本適足率改善、業務拓展空間與配息動能。不過,財報效果可能要到後續季報才較完整呈現,投資人不宜把制度轉換立即等同於獲利大幅增加。更關鍵的是,銀行取得較大資本彈性後,是否用於強化高品質授信、支撐實體經濟與維持審慎放款紀律。IRB法的價值不在於放鬆資本要求,而在於讓風險與資本更精準對應;若銀行為追求成長而低估風險,反而會削弱制度初衷。
金管會開放銀行申請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表面上是讓資本計提更貼近實際風險,實質上也把更多判斷責任交回銀行本身。標準法的優點在於一致、保守、可比較,缺點則是較難反映個別銀行在授信品質、資料治理與風險模型上的差異;IRB法則相反,若模型設計、資料品質與內部控管足夠成熟,確實可能讓風險性資產計算更精準,進而釋放部分資本空間。但這也意味著,監理重點不能只看銀行是否「算出較低風險」,更要看其模型是否穩健、假設是否合理、壓力情境是否充分,以及董事會與高階管理層是否真正理解模型限制。
外界關注IRB法可能帶來業務擴張與配息動能,這是合理推論,但也正是風險所在。若銀行把新制視為資本紅利,而非風險管理升級,可能在短期內提高放款意願、增加資產配置彈性,卻低估景氣反轉、利率變動或特定產業信用惡化時的衝擊。尤其申請者包含多家系統性重要銀行,其資本計算方式改變不只是個別銀行的經營效率問題,也會影響市場對整體金融體系穩健性的判斷。金管會安排初審、複審與一年試辦期,並採兩軌驗證標準法與IRB法差距,方向上有助降低制度切換風險;但審查通過後,真正的考驗才開始,包括模型持續驗證、資料更新、例外管理與監理機關的穿透檢查,都必須跟上。
因此,7月底若公佈結果,市場不宜只把焦點放在資本適足率是否改善,或銀行明年財報是否出現更完整效益。更關鍵的是,IRB法能否促使銀行建立更細緻的風險定價與授信紀律,而不是成為降低資本佔用的工具。對主管機關而言,樂觀看待試辦結果可以理解,但仍需保留審慎態度;對銀行而言,取得採用資格也不應被解讀為風險下降,而是代表其必須承擔更高標準的自我監督責任。
對銀行而言,IRB法若獲準上路,短期不宜只把焦點放在資本適足率改善或配息想像,而應把它視為風險管理能力被監理機關檢驗後的制度升級。採用內部評等法代表銀行可用更細緻的模型估算信用風險,但也意味著授信分類、資料品質、模型驗證、壓力測試與內部治理都必須更穩定。尤其7家申請銀行多屬市場關注度高、業務規模大的銀行,若新制帶來資本運用彈性,應優先用於風險可辨識、報酬可衡量的業務拓展,而非單純追求放款成長。董事會與高階管理層也應避免把IRB法當成降低資本成本的工具,因為模型越依賴內部資料與假設,越需要持續校準與透明問責。
後續觀察重點,第一是金管會最快7月底公佈的審查結果,是否為一次性全數通過,或依個別銀行試辦情形採取不同核准節奏。第二是8月後若銀行可適用新制,實際業務策略是否出現變化,例如授信組合、企業金融或零售金融的資本配置是否調整。第三是財報呈現時間可能落在第4季季報較完整,市場不宜過早用單一月份業務表現推論制度成效。第四則是監理機關後續是否強化模型審查與持續監控,因為IRB法的價值不只在讓風險性資產計算更精準,也在迫使銀行把風險定價、授信紀律與資本規劃連成一套可被檢驗的管理流程。對投資人來說,較務實的判讀方式,是觀察銀行是否能在資本彈性、業務成長與風險控管之間取得平衡,而不是隻把IRB法視為提高配息或擴張業務的利多訊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