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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宇怒食安法分明授權直轄市政府「得」進廠主動查驗,盧秀燕卻不驗。(記者蘇孟娟攝)
盧秀燕稱「得」不是「必」,「得」沒有強制性。(記者蘇孟娟攝)
中聯油脂致癌油風暴燒出臺中市長盧秀燕近8年任內,只配閤中央主動抽驗中聯油品一次,民進黨議員今接力質詢,議員林德宇痛批,食安法授權地方政府「得」進廠主動抽驗,盧秀燕閃躲卸責不敢查;盧秀燕稱,「得」不是「必」,沒有強制性,議員江肇怒指,「得」驗未驗叫怠惰,議員周永鴻更諷上「每日一字」強調,「得」是授權,8年只驗中聯一次,「不是法律不夠力,是你盧市府不用法律給的權力」。
民進黨議員今火力十足鎖定中聯致癌油風暴中盧秀燕近8年只抽驗中聯油1次質疑,林德宇指出,食安法分明授權直轄市政府得進廠主動查抽驗,盧市府為何不查;盧秀燕稱「得」不是「必」,「得」沒有強制性,林德宇反駁,法令字眼雖是「得」,但並未沒收市府進廠查的權力、「妳不敢去驗」,還拿「得」的文字當護身符,失職無能縱容中聯油。
江肇國也批,就是這種散漫態度,難怪臺中食安不斷出包,他要告訴盧秀燕,「應」驗未驗叫違法,「得」驗未驗叫怠惰,這次的問題油品,就是臺中市政府8年行政怠惰所造成的食安破口。
周永鴻更諷上「每日一字」是「得」,「應」是義務,不做就違法;「得」是授權,「法律把權力交到你手上,讓你自己判斷什麼時候用」,「得」不是叫你擺著不用,「給你刀,不是叫你把刀收起來」。
周永鴻說,食安法第41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執行現場查覈及抽樣檢驗」,「得」是給市府的權力,這不是中央丟過來的責任,是法律早已交給臺中市政府的職權,8年只驗中聯一次,「不是法律不夠力,是你盧市府不用法律給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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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議會致癌油攻防上演「每日一字」 為這字戰翻了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說明事件的人事時地物與核心背景
臺中市中聯油脂致癌油風暴延燒至市議會,民進黨多名議員在質詢中鎖定臺中市政府過去近 8 年對中聯油品的查驗作為,質疑市長盧秀燕任內僅配合中央主動抽驗中聯油品一次,未善用地方政府在食安法下的稽查權限。議員林德宇指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已授權直轄市政府「得」進廠進行現場查覈與抽樣檢驗,認為市府並非沒有權力主動查驗,而是選擇不查,導致食安風險未能及早被掌握。
爭議焦點集中在法條中的「得」字如何理解。盧秀燕回應,「得」並非「必」,沒有強制性;但議員江肇國批評,「應」驗未驗是違法,「得」驗未驗則是怠惰,將問題指向市府行政態度與風險管理不足。議員周永鴻也以「每日一字」諷刺,強調「得」代表法律授權地方政府可依判斷主動行使權力,不是讓市府把權力擱置不用。整起攻防反映,這場食安爭議已不只是單一油品事件,也牽動地方政府是否積極執行食安監督職責的政治責任問題。
這起攻防的核心,集中在《食安法》授權地方政府查驗的「得」字如何解讀。民進黨議員林德宇指出,法規既然明定直轄市主管機關「得」執行現場查覈與抽樣檢驗,就代表臺中市政府具備主動進廠查驗的權力;他質疑盧秀燕市府近8年任內,對中聯油脂只配閤中央主動抽驗油品一次,未善用法定權限,才讓食安風險持續累積。林德宇並批評,市府把「得」解釋成沒有強制性,等於把法律授權當成卸責理由。
盧秀燕則主張,「得」並非「必」,因此不具有強制執行的義務。這個說法引發議員江肇國反批,若法條寫「應」而未做是違法,但「得」驗未驗則是行政怠惰;他認為問題油品暴露出的不是單一抽驗疏漏,而是市府長期消極處理食安風險的破口。周永鴻則以「每日一字」諷刺,強調「得」是授權,不是要求機關把權力閒置不用;法律已把現場查覈與抽樣檢驗的職權交給臺中市政府,重點不在法律是否不足,而在市府是否願意使用手上的權力。
這場質詢的核心,不只是中聯油脂問題油品本身,更擴大成臺中市府食安治理責任的攻防。原文顯示,爭議焦點集中在食安法第41條「得」執行現場查覈及抽樣檢驗的解讀:盧秀燕主張「得」並非「必」,沒有強制性;民進黨議員則認為,法律既已授權地方主管機關主動查驗,市府長期未積極運用權限,就會形成行政怠惰的觀感。這使事件從單一食安風暴,延伸為地方政府是否善用法定職權、是否具備風險預防意識的政治檢驗。
對市府而言,近8年僅配合中央主動抽驗中聯油品一次的說法,若無法提出完整風險評估、稽查安排或行政判斷依據,將削弱其食安把關形象。對民眾而言,食用油屬高度日常的民生食品,一旦涉及致癌疑慮,社會期待通常不會只停留在「是否依法最低限度辦理」,而會要求主管機關說明為何沒有更早、更主動介入。這也可能讓後續議會監督聚焦在臺中市食品稽查制度、抽驗頻率、中央地方分工,以及市府是否需要建立更明確的主動查覈標準。
政治層面上,「得」與「必」的文字攻防容易被轉化成責任歸屬之爭。市府若持續強調非強制義務,雖可作為法律解釋上的防線,但也可能被批評為消極卸責;反對黨議員則藉由「授權不用」的論述,凸顯市府治理失能。後續影響將取決於市府能否提出具體補救措施與制度檢討,否則食安疑慮可能持續累積為政治信任危機。
這場質詢的核心,不只是「得」與「應」的文字攻防,而是地方政府面對食安風險時,如何理解並運用法律授權。從原文脈絡來看,民進黨議員質疑的是,食安法既然已讓直轄市主管機關可以進行現場查覈與抽樣檢驗,臺中市府在中聯油脂相關風暴延燒前,近 8 年只配閤中央主動抽驗一次,是否代表行政上過度被動。盧秀燕則以「得」並非「必」回應,強調該條文沒有強制性,形成雙方對行政裁量的不同詮釋。
值得觀察的是,「得」在法律上通常代表機關擁有裁量空間,不等於每次都必須執行;但在公共安全議題上,裁量權也意味著政府必須說明何時啟動、為何不啟動,以及風險判斷依據。議員所批評的「得驗未驗叫怠惰」,正是把焦點從有無違法,轉向是否善盡治理責任。若地方政府僅以「沒有強制」作為說明,恐怕難以回應民眾對食安把關的期待。
此案也凸顯地方與中央在食安監管上的責任界線容易成為政治攻防焦點。中央抽驗固然重要,但地方政府掌握在地業者、工廠稽查與即時反應的第一線條件,若缺乏主動查覈機制或風險分級說明,事件爆發後就容易被質疑是「有權不用」。後續關鍵不只在於誰該負責,更在於市府能否提出清楚的稽查標準與補強作法,讓法律授權不只是紙面文字,而能轉化為實際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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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議會致癌油攻防上演「每日一字」 為這字戰翻了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分析影響、風險與後續觀察方向
這場臺中議會圍繞「致癌油」風暴的攻防,表面上是在爭一個「得」字,實際上卻暴露地方政府面對食安風險時,究竟把法律授權視為行政工具,還是視為卸責縫隙。依新聞原文,爭點並非中央是否曾主動抽驗,也不是食安法是否完全沒有規範,而是臺中市府在盧秀燕近8年任內,對中聯油脂油品僅配合中央主動抽驗一次。民進黨議員因此質疑,食安法既已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執行現場查覈及抽樣檢驗,市府為何沒有更積極使用這項權力。盧秀燕則以「得」不是「必」、沒有強制性回應,讓法律文字的解釋,變成政治責任的核心戰場。
問題的關鍵在於,「得」確實不同於「應」,不能直接推論市府未查即構成違法;但行政責任不只存在於違法與否的二分之間。當法律賦予主管機關裁量權,目的通常是讓行政機關能依風險、情資、產業特性與公共利益進行判斷,而不是讓機關在事後以「沒有被強制要求」作為不作為的理由。江肇國所說「應驗未驗叫違法,得驗未驗叫怠惰」,雖帶有政治攻防語氣,卻點出公共治理的盲點:若主管機關只在法條明文命令時纔行動,那麼面對食安這類高度仰賴預防與抽查的領域,行政體系就會自然傾向被動。
因此,這起事件值得評論的,不只是盧市府有沒有「依法」辦事,而是市府如何理解自己的食安角色。食安監管的核心不是等問題爆發後再說法律沒有強迫,而是在風險尚未全面外溢前,透過查覈、抽驗與資訊掌握降低不確定性。若地方政府長期把主動抽驗視為可有可無,社會最終承受的就是監管空窗與信任流失。所謂「每日一字」的政治戲劇性,真正指向的是一個更嚴肅的治理命題:法律給了權力,人民期待的是負責任的使用,而不是在事故發生後,才把授權解釋成不用作為的盾牌。
這場攻防表面上是「得」與「應」的法律文字之爭,實際上牽動的是地方政府在食安治理中的主動性問題。依原文所述,食安法第41條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執行現場查覈及抽樣檢驗,這代表地方政府並非只能等待中央指令或配合中央抽驗,而是擁有可依風險判斷啟動查驗的職權。盧秀燕強調「得」不是「必」,確實點出法律上未必構成每次不查即違法的義務,但這種說法也容易把「沒有強制」轉化成「可以不作為」的政治防線,忽略行政裁量本身也需要接受公共檢驗。
民進黨議員的質疑重點,並不只是要求市府證明每一次都必須查,而是追問在近8年任內只配閤中央主動抽驗中聯油品一次的情況下,市府如何說明其風險判斷、稽查頻率與政策優先順序。江肇國所說「應驗未驗叫違法,得驗未驗叫怠惰」,正是把法律責任與政治行政責任分開:未違反明文義務,不等於行政表現就合格;握有授權卻長期少用,也可能形成治理上的破口。
周永鴻以「每日一字」諷刺「得」字,政治語氣強烈,但核心問題仍值得檢視:當法律把查驗工具交給地方主管機關,地方首長不能只在事後以文字差異切割責任,而應提出過去稽查選案、風險評估與跨機關配合的具體邏輯。食安事件的社會成本往往在爆發後才被看見,若行政機關把授權視為可有可無,民眾面對的就不是單一業者問題,而是制度執行意願不足所累積的風險。
這起攻防的核心風險,不只在於「得」與「應」的法律文字解讀,而在於行政機關如何面對已被法律授權的食安查驗權限。依原文所述,食安法第41條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執行現場查覈及抽樣檢驗,這代表地方政府並非只能被動等待中央安排,而是具有主動進廠掌握風險的空間。盧秀燕以「得不是必」回應,固然在形式上指出授權規定不等同強制義務,但若地方政府長期只在中央主動抽驗時配合一次,便會形成治理上的灰色地帶:法律給了工具,行政判斷卻選擇低度使用,最後風險可能在制度縫隙中累積。
從食安治理角度看,油品牽涉供應鏈廣、消費端分散,一旦出現致癌疑慮,事後追查往往比事前查覈付出更高社會成本。議員質疑近8年只抽驗中聯油品一次,雖仍需回到完整稽查紀錄檢視,但已足以凸顯風險管理的頻率與敏感度問題。若主管機關把「得」理解為可做可不做,卻沒有公開說明為何不做、何時該做、依何種風險指標啟動查驗,民眾便難以判斷市府究竟是基於專業判斷,還是單純行政怠惰。這會削弱食安制度的可預期性,也讓政治責任更容易被法律文字稀釋。
因此,本案最大的政治風險,是市府可能被貼上「有權不用」的標籤;最大的治理風險,則是地方食安稽查若缺乏主動性,將使高風險業者在例行抽驗之外獲得過長空窗期。對盧市府而言,僅主張「沒有強制性」不足以解除疑慮,反而可能被解讀為把最低法律義務當成施政標準。較能降低風險的作法,應是提出過去查覈依據、風險分級、啟動抽驗的判準與後續補強措施,讓外界檢驗行政判斷是否合理。否則,「得」字之爭會從法條解釋延伸為執政能力與食安信任的攻防。
這起爭議的關鍵,不只在「得」與「應」的法律文字攻防,而在地方政府如何面對被授權的裁量空間。既然食安法已明定直轄市主管機關得執行現場查覈與抽樣檢驗,臺中市府接下來應清楚說明過去對中聯油脂的稽查判斷依據:為何近8年僅配合中央主動抽驗一次、是否曾掌握風險訊號、內部如何評估是否進廠查驗。若只停留在「得不是必」的說法,容易讓外界認為市府把法律授權解讀成不作為的理由,反而削弱食安治理的信任基礎。
後續更重要的是建立可被檢驗的風險管理機制。市府可針對高風險食品原料、曾有疑慮或供應鏈影響較大的業者,提出更明確的抽驗原則與啟動條件,並定期公佈查覈結果,讓社會知道裁量權不是憑政治壓力才啟動,而是依照風險、紀錄與公共利益運作。議會方面也應把質詢焦點延伸到制度面,包括稽查人力、跨機關通報、抽驗頻率與資訊公開,而非只停在字義辯論。這樣才能把政治攻防轉化為行政改進。
對盧市府而言,最需要回應的是責任邏輯:法律沒有強制每一次都必須進廠,並不代表面對重大食安風險時可以不積極作為。地方政府握有第一線管理權限,也最接近轄內業者與消費者,若事後才以中央抽驗或法條文字自我防衛,難以說服市民。接下來應觀察市府是否提出具體補強措施、是否重新檢視過去稽查資料,以及是否願意把裁量標準制度化。若沒有實質作為,這場「每日一字」之爭恐怕只會成為更大食安政治責任的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