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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 高華謙 臺北17日電)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天說,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涉及黨政軍條款及裁罰對象規定,與行政院長卓榮泰先前決定不副署的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法內容相近,為避免法律公佈施行後規定不一致而產生執法爭議,卓榮泰決定不副署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
現行「黨政軍條款」禁止政府、政黨投資系統經營者。立法院會7月28日三讀通過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適度鬆綁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非實質控制」的單純財務性間接投資,持有系統經營者股份從持有1股都不行,放寬至上限1%。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天透過文字表示,這次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條文涉及黨政軍條款及裁罰對象規定,與卓榮泰先前決定不予副署的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條及第50條內容相近。
李慧芝表示,對於黨政軍投資媒體業者的限制及監理,相關規範應該一致,才能符合憲法所要求的平等原則。為避免法律公佈施行後,因相關規定不一致而產生執法爭議,甚至引發違憲疑慮,卓榮泰依憲法所賦予行政院院長的副署權,決定不副署這次有線廣播電視法的三讀條文。
除了有線廣播電視法,李慧芝今天也說,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臺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條例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比例原則及租稅法律原則等憲法要求,為捍衛憲政秩序及行政院權限,卓榮泰決定不予副署,並將持續推動臺灣人口對策新戰略18項家庭支持措施。
行政院過去面對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有違法違憲疑慮、或認為窒礙難行時,多以覆議、聲請釋憲與暫時處分等方式尋求救濟,但去年底以來,行政院已陸續針對財劃法修法、眷改條例修法、黨產條例修法、衛廣法修法及立院組織法修法共5項三讀法案予以不副署。
「副署權」是指依據憲法第37條,總統依法公佈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編輯:黃國倫)11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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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避免引發違憲疑慮 不副署有線廣播電視法 | 政治 | 中央社 CNA
說明事件的人事時地物與核心背景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表示,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內容涉及「黨政軍條款」及裁罰對象規定,與行政院長卓榮泰先前決定不副署的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法內容相近。行政院認為,黨政軍投資媒體業者的限制與監理規範應保持一致,才能符合憲法平等原則;若有線廣播電視法公佈施行後,與相關法律規定出現落差,可能造成執法爭議,甚至引發違憲疑慮,因此卓榮泰依憲法賦予行政院院長的副署權,決定不副署這次三讀條文。
現行黨政軍條款禁止政府、政黨投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此次修法則放寬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在「非實質控制」情況下進行單純財務性間接投資,持股限制由原本持有一股也不允許,改為上限百分之一。行政院的核心考量不只是單一法案內容,而是有線廣播電視法與衛星廣播電視法等媒體監理規範之間是否一致。自去年底以來,行政院已對多項立法院三讀法案採取不副署作法,顯示府院在面對其認為有違憲或執行疑義的法案時,正持續運用憲法上的副署機制處理爭議。
行政院的立場是,這次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內容涉及黨政軍條款與裁罰對象,與先前行政院長卓榮泰已決定不副署的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法相近。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說,若兩套媒體監理規範在法律公佈施行後出現不一致,可能導致執法爭議,甚至引發違憲疑慮;因此卓榮泰依憲法賦予行政院院長的副署權,決定不副署立法院三讀條文。行政院強調,對黨政軍投資媒體業者的限制與監理,應維持一致,才符合憲法平等原則。
立法院通過的修法重點,是適度鬆綁現行黨政軍條款。現行規定禁止政府、政黨投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實務上連持有1股都不行;修正後,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若屬「非實質控制」的單純財務性間接投資,持股上限可放寬至1%。行政院認為,這類鬆綁若與其他廣電法規處理方式不同,將使同樣涉及媒體所有權與政治中立的案件面臨不同法律標準。
從制度脈絡看,行政院過去面對有違法違憲疑慮或窒礙難行的三讀法案,多透過覆議、聲請釋憲與暫時處分尋求救濟;但去年底以來,已陸續對財劃法、眷改條例、黨產條例、衛廣法及立院組織法等5項三讀法案不副署。此次有線廣播電視法再度不副署,顯示行政院正以副署權作為處理府院與國會法案爭議的重要手段。
行政院不副署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最直接影響是使這次立法院三讀條文無法依一般程序完成公佈施行,黨政軍投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的規範暫時維持現行狀態。由於修法原本意在放寬政府或其捐助財團法人等「非實質控制」的單純財務性間接投資限制,行政院此舉也代表相關鬆綁在短期內不會落地,媒體所有權與投資監理仍將依既有高強度限制運作。
此案的關鍵不只在單一法律是否修成,而是有線廣播電視法與先前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法內容相近,行政院擔心若其中一部法律生效、另一部未生效,將造成同類媒體監理標準不一致。這可能使主管機關在認定投資限制、裁罰對象時面臨適用困難,也可能讓業者或投資人對法規預期產生不確定性。從行政院說法來看,不副署是為避免日後執法爭議擴大成平等原則與違憲疑慮。
政治層面上,這是行政院近來再次運用副署權回應立法院三讀法案,顯示行政、立法兩院對重大政策與憲政權限的衝突仍在升高。相較於覆議或聲請釋憲,不副署直接卡住法律公佈程序,將使副署權的定位、界線與後續救濟方式更受關注。對社會而言,爭點也會從黨政軍是否可有限度間接投資媒體,延伸到政府如何在媒體獨立、法規一致性與國會立法形成之間取得平衡。
行政院這次不副署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核心並不只是針對單一法案內容,而是延續先前對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法的立場。原文指出,兩者都涉及黨政軍條款與裁罰對象規定,行政院認為若相關媒體監理規範出現差異,法律公佈施行後可能造成執法爭議,甚至引發平等原則上的違憲疑慮。這也顯示,行政院把「不同媒體法制之間是否一致」視為判斷是否副署的重要標準。
從制度面來看,副署權原本是憲法設計中行政院參與法律公佈程序的一環。過去行政院面對三讀法案若認為有違憲或窒礙難行,多透過覆議、聲請釋憲或暫時處分等方式處理;但原文也提到,去年底以來已有多項三讀法案遭行政院不副署。這代表行政、立法之間的憲政互動,正從傳統救濟途徑之外,進一步凸顯副署權本身的政治與法律意義。
值得觀察的是,黨政軍退出媒體的規範,本來就牽涉媒體獨立、投資限制與市場運作之間的平衡。立法院修法方向是放寬非實質控制的單純財務性間接投資,行政院則強調監理一致性與違憲風險。雙方關注的面向不同,後續若要降低爭議,關鍵可能不只在是否放寬持股限制,也在於不同廣電法制能否建立一致、清楚且可執行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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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避免引發違憲疑慮 不副署有線廣播電視法 | 政治 | 中央社 CNA
分析影響、風險與後續觀察方向
行政院決定不副署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表面上是針對一部媒體監理法律的程序處理,實際上卻牽動近來憲政運作中愈來愈突出的問題:當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被行政部門認為有違憲、執行衝突或制度不一致疑慮時,行政院究竟應透過覆議、釋憲,還是直接運用院長副署權加以阻卻。這次行政院的理由,核心不在於單純反對放寬黨政軍間接投資媒體的門檻,而是指出有線廣播電視法與先前未獲副署的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法內容相近,若一部不副署、另一部卻公佈施行,將使相同監理領域出現規範落差,進而產生執法爭議與平等原則疑慮。
問題的關鍵在於,黨政軍條款本來就是高度敏感的媒體治理設計,涉及政府、政黨與媒體之間應保持何種距離。立法院這次將政府等主體在「非實質控制」前提下的單純財務性間接投資,從原本持有一股都不行放寬到一定上限,立法方向顯然是試圖降低形式違規的範圍;但行政院主張,若不同廣電法律對同類投資限制與裁罰對象採取不同標準,監理機關未來將難以一致適用,也可能讓受規範業者面臨差別待遇。這種疑慮並非純粹政治表態,而是指向法律體系內部一致性的問題。
然而,行政院近來多次以不副署處理三讀法案,也使副署權本身成為新的憲政爭點。副署原本是憲法明文規定的程序要件,但當它被頻繁用來阻止法律公佈,就不只是技術性的簽署問題,而會被放大為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的界線爭議。行政院強調是在避免違憲疑慮、捍衛憲政秩序;立法院多數則可能認為,三讀通過的法律不應被行政部門以副署程序實質擋下。這起事件的真正診斷,因此不只在有線廣播電視法本身,而在於臺灣當前分立政府下,憲法救濟程序與政治責任機制正在承受更高強度的測試。
行政院這次不副署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表面上是針對單一媒體法案的處理,實際上延續了近期行政、立法兩院圍繞法案合憲性與執行可行性的制度拉鋸。原文指出,這次修法重點在於鬆綁「黨政軍條款」,允許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受託人,在「非實質控制」前提下,對系統經營者進行單純財務性間接投資,持股上限為1%。行政院的疑慮不只在於是否放寬本身,而是有線廣播電視法與先前不副署的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法內容相近,若兩者命運不同,可能造成同類媒體監理規範不一致,進而引發平等原則與執法標準的爭議。
這裡的核心問題,是媒體所有權管制該如何在防止政治力量介入與資本市場現實之間取得平衡。立法院通過的方向,顯然試圖區分「實質控制」與「單純財務性間接投資」,避免過度嚴格的禁止規範擴及極低比例、難以影響經營的持股情形。這樣的修法思路有其現實背景,因為現代投資結構複雜,若一律以持有任何股份作為違規門檻,確實可能產生過度涵蓋。但行政院強調的是另一層風險:媒體產業具有言論自由、資訊多元與民主監督功能,黨政軍投資限制若在不同廣電法制間標準不一,不僅業者難以預測,也會使主管機關在裁罰時面臨法律適用上的矛盾。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院近來多次採取不副署,而非僅透過覆議或釋憲處理爭議法案,顯示副署權正在成為憲政衝突中的重要工具。憲法第37條要求總統公佈法律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行政院據此主張,院長並非只是形式簽名,而可在認定法案違憲或窒礙難行時拒絕承擔政治與法律責任。不過,這也會使已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無法進入公佈施行階段,勢必加深行政權與立法權對各自憲法界線的爭辯。從本案看,爭點不只是1%持股能否放寬,而是當國會多數推動媒體監理規則變更時,行政院能否以制度一致性與違憲疑慮為由,阻止法案完成最後程序。
這起不副署案的第一層風險,在於憲政程序本身的張力持續升高。行政院主張,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內容與先前未副署的衛星廣播電視法相近,若一者生效、一者未生效,將使黨政軍投資媒體的限制及裁罰對象出現規範落差,進而造成執法爭議與平等原則疑慮。這個理由有其制度邏輯:同類媒體監理規範若標準不一,主管機關在個案判斷上確實可能面臨法律適用困難。不過,行政院近來多次以不副署處理三讀法案,也會使外界關注副署權是否逐漸從形式上的憲法程序,轉化為行政部門對立法結果的實質否決工具。
第二層風險,則是媒體監理政策的不確定性。立法院修法方向,是將政府或其捐助成立財團法人等「非實質控制」的單純財務性間接投資,從原本持有一股都不行,放寬至持股上限百分之一。支持者可能認為這是對過度僵硬規範的調整;反對者則可能擔心,即使比例很低,仍會打開黨政軍資本進入媒體經營結構的空間。行政院選擇不副署,短期內避免了與衛廣法規範不一致的問題,但也讓有線廣播電視產業面對制度懸而未決的狀態,相關投資、股權安排與主管機關監理判斷都可能因此延後或保守化。
第三層風險,是朝野對法律爭議的解決路徑更加分歧。過去行政院面對認為違法違憲或窒礙難行的法案,較常透過覆議、聲請釋憲與暫時處分尋求救濟;如今連續對多項三讀法案不副署,代表行政院正在更積極使用憲法第37條所賦予的副署權。若立法院與行政院無法就法案內容、程序界線及後續救濟方式建立可預期的互動,未來類似爭議可能反覆出現,導致政策推動被憲政攻防取代,也使法律公佈施行的穩定性受到更大考驗。
行政院選擇不副署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短期內最需要處理的不是政治攻防本身,而是法制程序與監理秩序的可預測性。這次理由聚焦在黨政軍條款與裁罰對象,且與先前不副署的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法內容相近;若兩套廣電監理規範對政府、政黨間接投資媒體的限制不同,確實可能使主管機關在執法時面臨標準不一的問題。行政院後續應更清楚說明不副署的憲法依據、適用範圍與制度界線,避免副署權被外界理解為取代覆議或釋憲的常態性政治工具。立法院若要重啟修法,也應把有線、衛星及相關媒體監理規範一併檢視,釐清「非實質控制」與單純財務性間接投資的判準,否則即使放寬比例很低,仍會留下認定爭議。
後續觀察重點有三。第一,總統公佈法律程序是否因行政院不副署而停滯,相關機關會如何處理憲法第37條下的副署爭議,將影響日後行政、立法互動的邊界。第二,行政院近期已對多項三讀法案採取不副署,這是否形成新的憲政慣例,或引發在野陣營進一步主張權力失衡,值得持續追蹤。第三,媒體所有權與政治資本距離的規範,本質上牽涉新聞自由、言論市場多元與公共監理信任;若只在個案中交鋒,而未建立一致且可操作的標準,無論維持嚴格禁止或適度鬆綁,都難以降低社會疑慮。真正的關鍵,仍在於行政院與立法院能否把爭點從「誰擁有最後決定權」拉回「如何設計合憲且一致的媒體監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