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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副市長蘇俊賓今天上午出席行政院會時發言。(圖/行政院提供)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行政院院會今(23)日討論食安法修法一案,主要為強化源頭管理、製程管理、異常通報、品質管理與數位治理等五大方向。桃園市副市長蘇俊賓在會中指出,食安議題攸關民生影響甚鉅,異常通報與資訊共享機制應不待修法儘速建置,纔不會延誤緊急應變重要時機。此外,呼籲所謂「合格油品」重新上架前,應該依據品質劣化原因重新訂定上架標準,如倉促上架,很難確保問題不會一再發生。
蘇俊賓表示,以近期問題油品豆類原料問題為例,經過衛福部調查,中聯去年就放寬黃豆允收標準高達10倍,熱損率從0.5%放寬為5%,而熱損豆造成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樣態,包含原料品質異常、儲存環境異常,以及製程異常。因此在原料品質不穩定背景下,值得關注的檢驗項目應不只一項。除最近受關注的致癌物風險外,還可能衍生多項其他風險疑慮。中聯的整體的油品風險,應該不只是苯駢芘(BaP)這個項目,還包含其他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真菌毒素、重金屬以及酸價、過氧化價等油質劣化指標等,也應該考量納入重新上架檢驗評估項目。
▲桃園市衛生局稽查人員稽查賣場各類油品。(資料照/衛生局提供)
蘇俊賓提醒,正在修法中食安法修正草案42條,條文中規範當食安事件發生時,其下架範圍、執行程序與其「原因消失」後之處置方式。這批問題油品苯駢芘(BaP)超標,只是最後呈現的「果」,依據衛生福利部調查顯示,問題產品背後的「因」很有可能是廠商在去年就放寬黃豆允收標準,原料品質已經堪慮,可能涉及倉儲、運輸或製造過程導致原料品質惡化。未來新食安法第42條「原因消失」後之處置,其原因消失定義,就不會只是原本的超標項目再檢驗一次符合即可,而是須再次確認、追溯其發生的原因可能帶來的危害,幾個可能的風險項目可能要一併來檢視比較妥當。這些檢驗條件滿足之後才放行重新上架。若僅針對單一項目複驗合格就認定可上架,可能後續仍然會有其他檢驗項目超標,衝擊民眾對於政府的信心。
行政院長卓榮泰則回應,有關油品是否能重新上架,一定要確保沒有任何安全疑慮,應納入所有應考量項目,研議最妥善的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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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討論修食安法 蘇俊賓:應先建置資訊共享機制 | ETtoday地方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說明事件的人事時地物與核心背景
行政院院會討論《食安法》修法案,方向包括強化源頭管理、製程管理、異常通報、品質管理與數位治理。桃園市副市長蘇俊賓在會中指出,食安事件牽涉民生與消費信任,若等到修法完成才處理通報與資訊流通,可能錯失緊急應變時機,因此主張異常通報及跨機關資訊共享機制應先行建置,讓中央、地方與相關單位能更快掌握風險來源、下架範圍與後續處置。
蘇俊賓以近期問題油品及豆類原料爭議為例表示,衛福部調查顯示,業者去年曾大幅放寬黃豆允收標準,熱損率由原本標準提高,反映原料品質可能已出現疑慮。熱損豆成因可能涉及原料本身、倉儲環境、運輸或製程異常,因此風險不應只聚焦在已被檢出的苯駢芘超標,也應納入其他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真菌毒素、重金屬,以及酸價、過氧化價等油質劣化指標檢視。
他也提醒,修法草案涉及食安事件發生後的下架範圍、執行程序,以及「原因消失」後如何處置。若問題產品重新上架前,只針對單一超標項目複驗合格就放行,可能忽略造成異常的根本原因與連帶風險,進而再度衝擊民眾對政府食安把關的信心。行政院長卓榮泰回應,油品是否能重新上架,必須確認沒有任何安全疑慮,並納入所有應考量項目研議處置方式。
行政院會討論食安法修法,方向包括源頭管理、製程管理、異常通報、品質管理與數位治理。桃園市副市長蘇俊賓在會中主張,食安事件牽涉民生信任與緊急應變,異常通報及資訊共享機制不應等到修法完成才啟動,中央與地方若能及早掌握原料、製程、下架與檢驗資訊,較能避免錯失處理時機。他也提醒,所謂「合格油品」若要重新上架,不能只看單一項目複驗合格,而應釐清品質劣化原因,重新訂定更完整的放行標準。
蘇俊賓以近期問題油品與豆類原料為例指出,衛福部調查顯示,中聯去年曾將黃豆熱損率允收標準由 0.5% 放寬至 5%,等於放寬 10 倍;而熱損豆可能來自原料品質、儲存環境或製程異常。基於這樣的風險背景,他認為檢驗不應只聚焦苯駢芘(BaP),還應評估其他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真菌毒素、重金屬,以及酸價、過氧化價等油質劣化指標。
針對食安法修正草案第 42 條,蘇俊賓進一步指出,條文涉及食安事件下架範圍、執行程序與「原因消失」後的處置;若問題產品背後原因可能是原料允收放寬、倉儲運輸或製造過程異常,就不能把「原因消失」簡化為原超標項目再驗一次合格。行政院長卓榮泰則回應,油品能否重新上架,必須確保沒有任何安全疑慮,並納入所有應考量項目研議處置方式。
本次行政院會討論食安法修法,焦點不只在法條如何補強,也牽動食安事件發生時中央與地方的應變速度。蘇俊賓提出異常通報與資訊共享機制應先行建置,反映地方政府在第一線稽查、下架與風險溝通時,若無法即時取得完整資訊,可能延誤判斷與處置時機。對民眾而言,食安事件最直接影響是消費信心;若政府資訊流通不夠快,容易造成各地執法步調不一,也會讓市場與消費者陷入不確定。
問題油品能否重新上架,則是另一個關鍵影響。原文指出,苯駢芘超標可能只是結果,背後可能涉及原料允收標準放寬、儲存環境或製程異常等原因。因此,若只針對單一超標項目複驗合格就放行,未必能完整排除其他風險。蘇俊賓主張應把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真菌毒素、重金屬及油質劣化指標等納入評估,等於要求重新上架標準從「單點檢驗」轉向「原因追溯與整體風險檢視」。這將提高業者復售門檻,也可能增加檢驗與行政成本,但有助於避免問題反覆發生,並維持政府對食安把關的可信度。
這起討論的核心,不只是食安法條文如何補強,而是食安事件發生時,中央與地方能否在第一時間取得同一套完整資訊。蘇俊賓主張異常通報與資訊共享機制不應等修法完成才啟動,反映地方政府在實際稽查與下架執行上,若缺乏即時、透明且可追溯的資料,容易陷入只能被動處理結果、卻難以及早掌握原因的困境。對民眾而言,食安風險往往不是單一檢驗數值超標才構成疑慮,而是原料、倉儲、運輸、製程與品質管理連動失靈後,可能引發一連串不確定風險。
從問題油品案例來看,苯駢芘超標只是外顯結果,背後若涉及黃豆允收標準放寬、熱損豆比例提高或原料品質劣化,就不能只用單項複驗合格作為重新上架依據。未來若要落實「原因消失」後才能處置,主管機關勢必要把風險判斷從結果端往源頭端推進,納入可能相關的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真菌毒素、重金屬及油質劣化指標等項目,建立更完整的放行邏輯。否則,即使短期讓產品恢復流通,也可能因後續又發現其他疑慮,進一步消耗社會對政府把關能力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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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討論修食安法 蘇俊賓:應先建置資訊共享機制 | ETtoday地方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分析影響、風險與後續觀察方向
行政院會討論食安法修法,表面上是法制工程,實際上反映的是當前食安治理在事件發生後,能否快速掌握風險全貌、同步地方執行資訊、並建立可被社會信任的處置標準。桃園市副市長蘇俊賓在會中提出的重點,不只是要求問題油品重新上架前增加檢驗項目,而是指出現行處理邏輯可能過度聚焦於「最後被驗出的超標項目」。以本案來看,苯駢芘超標固然是直接引發下架與疑慮的原因,但若衛福部調查所揭示的背景是廠商曾放寬黃豆允收標準,且原料品質、儲存環境與製程管理都可能牽動風險,那麼單純複驗同一項目合格,並不足以證明整體風險已經解除。
這也是蘇俊賓所稱「原因消失」不能被窄化理解的關鍵。食安事件的危害往往不是單點問題,而是從原料、倉儲、運輸、製造到上市流通的連鎖結果;當源頭品質已出現異常訊號,後續可能涉及的不只苯駢芘,也可能包含其他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真菌毒素、重金屬,以及酸價、過氧化價等油質劣化指標。政府若只用最低限度的複驗作為重新上架依據,短期或許能讓程序看似完成,卻可能在後續又出現新的檢驗疑慮,進一步削弱民眾對食安把關的信任。
因此,這次修法討論真正值得關注的,不只是條文是否增訂更多義務,而是中央與地方能否在修法完成前,先補上資訊共享與異常通報的治理缺口。食安事件發生時,地方政府往往站在第一線稽查、下架與回應民眾疑慮,若中央調查資訊、廠商通報內容與地方執行進度無法即時串接,緊急應變就容易被切割成各自判斷。卓榮泰回應重新上架須確保沒有任何安全疑慮,方向上呼應了問題核心;但要讓這句話具備治理效力,仍必須轉化為明確、可追溯、可共享的風險判準。食安修法若只強化事後權限,卻未建立即時資訊流與完整風險評估機制,下一次事件仍可能重演同樣的信任危機。
這則新聞的核心不只是食安法要不要修,而是當食品安全事件已經發生時,政府能否在最短時間內掌握「問題從哪裡來、可能影響到哪裡、該檢驗哪些風險」。蘇俊賓提出異常通報與資訊共享機制不應等修法完成才啟動,正點出現行食安治理常見的時間落差:法制修補需要程序,但污染源追查、產品下架、跨縣市稽查與風險溝通都不能等待。若中央、地方與主管機關之間資訊流通不夠即時,第一線可能只能依個別檢驗結果行動,難以迅速判斷事件全貌,也會讓民眾感受到政府反應被動。
更值得注意的是,蘇俊賓把焦點從「苯駢芘超標」推回到原料允收標準放寬、倉儲運輸與製程異常等可能成因。這代表食安事件不能只用單一檢驗項目來收尾。苯駢芘是結果之一,但若原料品質早已不穩,其他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真菌毒素、重金屬,以及酸價、過氧化價等油品劣化指標,都可能成為重新評估風險時必須納入的項目。也因此,「複驗合格」不能被簡化成原本超標項目過關就等於安全,否則上架後若又出現其他疑慮,損害的不只是單一品牌商譽,更是政府對食安把關能力的公信力。
行政院長卓榮泰回應須確保沒有任何安全疑慮,顯示中央也理解重新上架標準不能過於倉促。未來修法若要強化源頭管理、製程管理、異常通報、品質管理與數位治理,關鍵在於把「事件後補救」轉為「風險前移管理」。食品產業鏈愈複雜,資訊孤島造成的治理成本就愈高。真正有效的制度,不只是提高罰則或擴大下架權限,而是讓異常訊號能被快速共享、交叉比對,並轉化為明確、可執行的檢驗與放行標準。
這起食安修法討論的核心風險,不只在於單一油品檢驗項目是否超標,而在於政府與業者能否把「異常原因」追溯到足以支撐後續決策的程度。原文指出,近期問題油品的苯駢芘超標,可能只是最終呈現的結果;更前端的疑點,是廠商曾放寬黃豆允收標準,熱損率門檻大幅提高。若原料品質、倉儲環境、運輸條件或製程管理任一環節出現異常,都可能使風險不只集中在苯駢芘,而延伸到其他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真菌毒素、重金屬,以及酸價、過氧化價等油質劣化指標。換言之,若只以「原本超標項目複驗合格」作為重新上架依據,風險評估會過度狹窄,也可能低估同一批原料或同一製程衍生的其他危害。
從治理角度看,蘇俊賓主張異常通報與資訊共享機制不應等待修法完成,這項提醒具有現實急迫性。食安事件常牽涉中央主管機關、地方衛生單位、業者與通路端,若資訊流通慢於產品流通,下架範圍、複驗標準與重新上架時點都可能出現落差。行政院長卓榮泰回應應納入所有應考量項目,顯示中央也意識到重新上架不能只追求程序完成,而必須回到安全疑慮是否真正排除。真正的風險在於,若制度仍停留在事後抽驗與單點補救,民眾看到的會是問題反覆發生、政府反覆澄清;但若能把源頭管理、製程管理、異常通報與數位治理串接起來,未來第42條所稱「原因消失」纔可能從抽象文字,轉化為可驗證、可追溯、也較能被社會信任的放行標準。
這次行政院會討論食安法修法,重點不只在條文如何補強,更在於現行制度能否先把緊急應變所需的資訊流打通。蘇俊賓提出異常通報與資訊共享機制不應等到修法完成才啟動,這點值得重視。食安事件往往牽涉原料來源、倉儲運輸、製程管理、檢驗結果與地方稽查等多個環節,若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與第一線稽查單位之間資訊落差過大,就可能錯失下架、擴大稽查或風險溝通的時機。因此,短期應先建立可操作的通報流程,明確規範何種異常須即時通報、由誰彙整、如何分享給地方政府與相關單位,避免食安風險在行政程序中被延宕。
後續觀察的關鍵,則在於「合格油品」重新上架的標準是否能回到風險源頭,而不是隻看單一檢驗項目是否過關。原文指出,苯駢芘超標可能只是結果,背後可能涉及黃豆允收標準放寬、原料品質不穩、倉儲運輸或製程異常等因素。若僅以苯駢芘複驗合格作為重新上架依據,確實可能忽略其他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真菌毒素、重金屬及油質劣化指標等風險。政府在研議處置方式時,應要求業者提出可追溯的原因分析與改善證明,並依可能危害擴大檢驗範圍,讓「原因消失」具有可驗證的標準,而非抽象宣示。
從制度面看,食安法第42條修正若要發揮效果,未來必須把下架範圍、重新上架條件與原因追溯責任說清楚。食品安全最怕的是事件發生後各方各自解讀,導致業者急於恢復販售、地方政府難以判斷執法尺度,民眾也無從理解風險是否真正解除。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重新上架須確保沒有安全疑慮,接下來就要看主管機關能否把這項原則轉化為具體檢驗與資訊公開機制。只有讓風險判斷透明、標準一致,才能降低類似事件反覆發生,也纔有機會修復民眾對食安治理的信任。